國道上如何提醒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

我覺得減速和拉大行車距離OK,不然後車撞上來又去追撞前車不就被夾住夾死,
那種喜歡貼著前車屁股和占用車道的半斤八兩啦,就是自私啦,
不然這兩種怎麼都算違規,
另外,旅遊和釣魚社團也常有看到有人痛心山上海邊亂丟垃圾,也是有幾個回干你屁事
在您的車後 張貼一張醒目的"新手駕駛"
如果您是站在爭霸侵略方, (本能為發起戰爭方說話), 請不要看我的文,不要跟我說話, 感恩不盡。
aloke wrote:
常常在國道上開車,碰...(恕刪)

提醒不了

清醒(又正常)的
大多數都會自行保持車距
不清醒的
您使出所有聲光效果還是枉然

開車上路保持眼觀四路耳聽八方
大概可保您7成安全

另外3成包含精神不佳者、酒駕者、路怒者以及衝動的年輕人

其實還有一種人,但是我不敢說@@
一葉扁舟 wrote:
提醒各位,不要長期和隔壁線道並行,有超車障礙?


這種兩車道並排行駛的
真的是交通毒瘤
駕駛者腦袋是放在家裡沒帶出門嗎
leecheelin wrote:
這種兩車道並排行駛的(恕刪)

讓人更火的是終於有機會可以超越更前面的慢車時,前車變換車道以後卻開始和慢車等速
最近很常遇到這種的
aloke wrote:
常常在國道上開車,碰(恕刪)


常常在國道上開車,碰到永遠無法依照最高速限行駛內線的小龜

按一下喇叭跟閃兩下大燈都沒用

國道上如何提醒前車不要占用內線<比國道上如何提醒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看來是更困難...

維修工作一週七天有五天南北跑

真的極少遇到被後面貼著走

90%都是遇到中內線併排跟慢慢龜的

結果超車道都變成只能走中外線
樓主該不會開T牌或L牌吧?
aloke wrote:
常常在國道上開車,碰到有後車不保持安全距離,貼著你的 (或別台車的) 屁股在開,前面如果稍有狀況踩個急剎車我想後面是很難煞得住了...而且有時因為車還蠻多的,也不是隨時就可以變換到其他車道去 ~ (通常是我閃開之後,就看到他又去黏著更前面一台車的屁股...) 我覺得就算前車真的車速比較慢好了,這樣貼著開也還是很危險吧 ??

想請問這種狀況下大家都怎麼處理,有沒有辦法警示後車提醒他要保持距離呢 ?? (或這種情況可以檢舉他嗎..)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 , 違反路權 到處可見

我們能任意穿越私人土地或莊園嗎 ? 不能 , 所以 國家依"公路法" 設置道路 , 提供公眾交通往來
因為走的不是私人產權 , 是公用的道路 , 是大家一起使用, 所以法律會 分配 那一台車 去走那一個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得到法律之授權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例如 ,"超車"被法律分配去走超車道(內側車道) , 載重大貨車 被分配去走 外側車道

被法律分配去走超車道(內側車道) , 整條 “內側車道"都是"路權"嗎 ? 不是
內側車道 仍然是 公家用 , 每一台車被分配的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是整條內側車道通通都是路權 ?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之外 , 是它人的路權 , 是不得侵入的
道路是輪替使用 , 你使用完換別人通行 , 依法律所規定的前後使用次序 , 不是永久持有
每台上路的車., 都能 依法享有路權 , 受到路權的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安全車距 依法 是 法律空出來 , 專供後車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的路權範圍,
它車侵入這個範圍 , 破壞了這個空間, 就煞不住了!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一個幹道直行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是無法主張其對下游其他各路口之「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範圍以外時,對於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每台車都走在 法律所 劃分的 框框之內 , 才不會 "擾動車流", 保持車距在自己的路權框框內行駛也不會造成"壅塞" ,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切進它車的安全車距之內? 自然也是違反路權

依據 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有40m車距→才能80km行駛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是有上限的
怎麼可能只管 V(車速) ? 不顧 D(密度/車距) ?
台灣老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完全違反高管規則 6 !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前方只有30m的車距? 硬是壓縮車距達到110km行駛? 這是違法未保持安全車距達成的, 完全和"車流基本參數"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相牴觸 , 但安全車距不足, 以30m車距去跑時速110km ? 就煞不住! 這就是台灣國道內側車道 常 連環追撞的主因 !
始作甬者 就是牴觸上位法規 , 錯以為"最高速限就無視路權"的錯誤函釋 !


未保持安全車距 , 如果 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就是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和" 持有駕照" 打方向燈"這些遵守義務 同樣, "速限"也是 遵守義務 , 並不是"最高速限" ?打了方向燈? 就有 路權(使用權利) !
並不是打方向燈就有使用轉彎那個路口的"路權" , 打方向燈是轉彎的遵守義務, 無關路權! , 那個路口的"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
換車道一定要打方向燈 , 但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侵入到它人的前後安全車距(路權範圍)之內 !

同樣的誤解發生在 "遵守速限" 就無視路權
『超車道』路權來自於高管規則8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即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是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 使用權利
"速限" 是 行車時速之限制 ! ←遵守義務
遵守了義務?是無條件必須遵守 , 不會變出權利! "權利"仍然來自於法律的授權 !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有安全車距 駛入原行路線喪失路權了 , 法規要求換車道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這不是最高速限 ! 錶速 不是路權 !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依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反過來告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1) 最高速限 是 「限5」標誌 , 是遵守義務 , 是反過來得 "限制" , 根本不是授權 可以使用那一段道路空間 的使用權利(路權), 根本就不是指定車輛的 "位置"在那裏?? 而是在這個"位置"上應遵守的限制 。
(2) 但書限縮解釋而不得為擴張或倒推解釋 , 這出自但書的 『最高速限標誌「限5」』, 既不能說成用路人的車速(反過來倒推) , 也更不能說成是 使用內側車道的"路權"(擴張解釋) 。


您若非超車 , 是根本沒有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沒有 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
這台車不可能出現於"內側車道 "
一台不會 出現於 "內側車道"的車 , 根本不可能去遵守什麼內側車道的速限 ? 還能跑出什麼"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
沒有路權 卻 佔用內側車道 , 就是 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高管規則8-1-1 :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再看 高管規則8-1-1: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條件),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小車的車速分布由60-110km, 80以下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 了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就能進入 中/內車道 ? 沒有 !
110km 同樣能行駛外側車道 !
使用 中內 車道 無關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 而是 相對車速的"超越"
高管規則8-1-1 說的是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就是 內側車道(二車道) / 中線車道(三車道)
誰能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誰能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二車道) / 中線車道(三車道)?
依法必須是 "超越前車" , 才能暫時利用 內側車道(二車道) / 中線車道(三車道)
是"超越前車" , 和你車速多少公里完全無關 !

暫時利用 內側車道(二車道) / 中線車道(三車道) , 和 車速多少公里完全無關 ! 是 "超越前車"
有關的是只有 外側車道 , 80以下較慢速小型車 ,被高管規則8-1-1搬到 外側車道 了 , 較慢速是和最高速限比較 , 比較後 較慢10公里
但是高於 80km, 還是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必須先取得"車道之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不是車在中線, 不是跨行內/中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前(先取得車道路權) , 之後(遵守車道速限, 遵守前後安全車距)的時序是不可能顛倒的!
進入這個車道之後 , 才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 其它車不得侵入這個範圍

當無路權而侵入內側車道之時,"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根本尚未發生!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及車距 ? 還能跑出"最高速限"? 保持安全車距 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不可能有 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 這種事 !
路權在那裏 ? 路權範圍多長 ?
以為"最高速限"就不離開 ? 這樣說是 權利和義務不分 , "時間前後"次序不分 和"空間"迷航 !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我國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 , 是先舉行了數天的交通會議,是專家會議討論過之後,裏面有非常多的車流理論,化身成為法條! 結論寫成" 聯合國道路公约"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早在立法院 制訂 "處罰條例"之前 , 中華民國就簽過 日內瓦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依當時立法院的紀錄,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法規是國外抄來的 ? 簽過的公約不能不算數 ?

路權可以取得 , 路權也會喪失

道路是公用的 , 但是 "容量有限" , 法律必須 加以 指定/分配/排序 使用道路的權利(←路權範圍)
分配每一台車能使用的範圍 , 河水不犯井水 , 才能讓所有人一起共同使用
並非搶快衝進去就能佔用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這是"車輛位置" 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上面194條已經說明,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該綠燈時間內取得路權 , 時間更迭 轉換為紅燈後, 喪失路權
路權可以依法取得 , 依法路權也會喪失


個人 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當成 道路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個人道路 不分 ?
將路權 (使用車道的權利) 當成 "最高速限" (遵守義務) ? 這個錯誤是 權利和義務不分 !

內側車道上的 前車和後車 都在對"路權範圍內" 的中線車 超車

B車─對→2.3.4車 超車 , A車─對→1車超車
後車B當然有超車道路權, 但在這個"路權範圍內"行駛是對 2,3,4車超車
不是 對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的 A車及 1車 超車
法規分配每台車都有 55m+5m長的車道 ,給前車60m, 也給後車60m, 各自在自己的60m"路權"內行駛
井水不犯河水
前後車都是正在超越右邊的車,針對其正在超越的右車,自然擁有路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依法 ,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如果像這樣 , 無安全車距回到 外側車道 , 並不是不必超車了 , 是繼續超越"路權範圍"內的外側車

內車道 的前車 在路權範圍外 , 不是針對前方那台 GOLF超車 , 是超右邊外側的那些貨車
如圖的前車GOLF仍然在 超右邊外側的那些貨車 , 前車當然擁有路權
前車GOLF擁有路權 , 當然不必離開
不必離開 是因為它在超車(超右邊外側的貨車) , 不是因為它 遵守速限 !

另如果前車GOLF超到前方(右邊)無車可超了,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必須回到原行路線 , 離開所空出的位置,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此時持續打 "左方向燈" 是 告訴後車"我正在超車當中" 請稍候 , 這不是佔用超車道 , 只是短暫使用, 不必您閃大燈趕, 我先閃方向燈 , 超過去就會離開

任何一台車, 只要佔用車道, 就會讓 "車道空間變少"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不足了
車少 LOS A ←→LOS F 車多擠在一起

依高管規則 6 , 車距縮小 , 就受迫 降速了 !
次要原因是因為 車流擾動 (壓迫換車道插入別人的車距當中, 造成車距縮小)及道路瓶頸(道路空間變小,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縮小了)
可能內道同溫層出現.互相保護吧.

每次開高速公路,總是會有某些路段

就一堆車子,必須想辦法通過這些車子,

,到下一個多車的路段.但是也有碰過3線

車道上的車子車速都一樣很慢.這時就只能

靠後面的大車來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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