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汽車佔用機慢車停等區的定義是什麼?

有錢有閒真好 wrote:
5月被檢舉達人拍照,...(恕刪)

這裡應該有9成的網友認為你違規明確但你就是不信
那何不繳300申訴再把結果po上來打眾網友的臉呢?
真好笑的解釋,擺明就是你沒有拍到我側身有明顯進去格子內我就可以凹凹看
在這邊跟網友辯解不如下次剎車踩緊一點,或者祈禱你後面沒有檢舉違規的民眾吧
開車難免會違規,有錯就乖乖認,開車繳不起罰單的話你改騎腳踏車吧 哈哈哈
定義就是有前輪輾過線就算,但個人有被警察先生退件過,

原因是後輪沒有進去格子,所以不開單,

或許可以考慮往後輪沒有進入格子做申訴的點。
有錢有閒真好 wrote:
5月被檢舉達人拍照,(恕刪)


有些路口會寫著 越線受罰

你越線了
就這麼簡單而已
Wazzuup wrote:
定義就是有前輪輾過線就算,但個人有被警察先生退件過,

原因是後輪沒有進去格子,所以不開單,



在燈號轉換的時候是依前輪有無伸越機車停等區來判斷有無違規,但是明顯於紅燈亮起後只要前懸部分伸越機車停等區就是違規了,法源依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案例來了,行車紀錄影片同樣是看不到輪胎進入機車停等區,但是在40-42秒可以透過底盤下方的空間看出汽車前懸部分已經伸越機車停等區下方的白線。


我也檢舉過不少停等區的...
但是有條件的.....
就是給我硬插前面又慢慢開..紅燈後還滑進去的...

遇到黃燈不敢衝煞車後不得已進入的..體諒一下..就不要檢舉了.....大家都會遇到....
後面沒車時還是要倒車避免被檢舉....
有錢有閒真好 wrote:
我現在質疑的是,為何(恕刪)



寄給你的照片,只是要告知你違規事項與確認車牌車型是你本人

寄發的照片應該是由檢舉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影像檔截圖出來

你想要的答案,就在開單警局的電腦裡等你去看!!!

相信影像檔一定有記錄到車頭進到停等區,警察才會開單

警察不會光憑這兩張照片就開單,會被民眾申訴到死,證據不夠明顯
有錢有閒真好 wrote:
5月被檢舉達人拍照,(恕刪)


事實上,你的第一張照片就是車身已經跨進去一半了!
明眼人都看的出來!

你侵權機車停等區!
只有我覺得空間觀念不要太差的人,都可以看的出來車子應該已經1/3~1/2開進機車等待區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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