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窮人 wrote:後車未與前車保持距離,後車也有肇責
今天與人發生車禍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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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0039584
一:不是三聯單,只有刑事報案才叫三聯單,正其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法條參考以下)!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
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以上都不用錢,初判表只會寫違反法條。送鑑定才要付費,而且會鑑定責任與否、主次因等!
轉彎車全責不是沒有,但很少見,這案件大概直行機車會被抓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認定次因!
車禍不是講誰撞誰,而是誰路權,我要是對方就說你轉彎未禮讓直行,不就整個被翻轉了!
個人積分:4448分
文章編號:8003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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