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dia wrote:
法官的說法看似合情合理,不過有一重大論述漏洞:如何證明檢舉人有法官所稱的危險駕駛行為?如何證明是駕駛(不見得就是檢舉人)手持行車記錄器轉向側錄?(恕刪)
我已經強調過了,還是沒看到嗎? 這樣的眼力可以開車上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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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官為了釐清取得證據時的行為是否違規?
也有詢問警察局檢舉民眾拍攝工具為何?如何操作轉向?
但檢舉民眾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
但檢舉民眾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
但檢舉民眾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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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tHA wrote:
之所以行車紀錄器只能轉,是因黏在上面拆不下來,但手沒抓住要怎麼轉?同樣算手持吧!跟拿手機拍照一樣。且行車紀錄器轉到左邊,也不排除整顆拿下來!
RentHA wrote:
不排除整顆拿下來
RentHA wrote:
交通法規有寫手持電子設備要罰款,沒有寫用手調整燈光、雨刷、音響、遮陽板、後視鏡…要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