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魔人踢鐵板!檢舉鄰車進隧道沒開大燈法官:你違法程度更重

bradia wrote:
法官的說法看似合情合理,不過有一重大論述漏洞:如何證明檢舉人有法官所稱的危險駕駛行為?如何證明是駕駛(不見得就是檢舉人)手持行車記錄器轉向側錄?(恕刪)

我已經強調過了,還是沒看到嗎? 這樣的眼力可以開車上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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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官為了釐清取得證據時的行為是否違規?
也有詢問警察局檢舉民眾拍攝工具為何?如何操作轉向?

但檢舉民眾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
但檢舉民眾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
但檢舉民眾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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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這個法官1000分,判得好!

給這些魔人上一課!
安安 wrote:
開車就應該專心車開阿...(恕刪)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何判定調整行車記錄器的是駕駛本人,坐副駕的老婆調整沒有任何違法吧。
難道他行車記錄器拍到自己手?
RentHA wrote:
之所以行車紀錄器只能轉,是因黏在上面拆不下來,但手沒抓住要怎麼轉?同樣算手持吧!跟拿手機拍照一樣。且行車紀錄器轉到左邊,也不排除整顆拿下來!

動一下就叫手持, 這種穿鑿附會的說法, 只說明了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法條應該修改成不能動電子設備, 否則一律開罰.

RentHA wrote:
不排除整顆拿下來

猜測之詞, 完全進不了法堂之門

RentHA wrote:
交通法規有寫手持電子設備要罰款,沒有寫用手調整燈光、雨刷、音響、遮陽板、後視鏡…要罰款。

行車記錄器是電子設備沒錯, 但音響不是電子設備??? .....是什麼道理.
當然如果車上裝的音響是晶體管的...那又叧當別論.
現在的燈光/雨刷/後視鏡....用電子設備控制多的是, 又如何不是電子設備...

這位法官, 放著明白的違規不管, 卻硬要誤解法規, 用莫需有的名義, 強加給檢舉人, 明顯就是不合格的法官
對壞人太好, 對好人太壞, 這句話真貼切, 台灣太多法官都是如此.
很多違規者被抓,不先檢討自己,而是找檢舉人的毛病
呵呵,這就是有些人的嘴臉啊

1. AB兩車前後進入路肩,結果B檢舉A違規使用

2. A車違規停在紅線,結果A檢舉前方停在公車格的B車

3. A車在隧道超速開150,然後去檢舉雙白線變換車道的B車


懂了吧,魔人的正義才是正義

只准自己違規,卻不能容忍別人跟自己一起違規

標準的狗咬狗

piyopiyo765 wrote:
已經有法官開始強調「(恕刪)
RentHA wrote:
但檢舉民眾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


"但檢舉民眾拒絕到場說明及接受電話訪談…"
自認檢舉手段合法為什麼不願意到場說明??
不是自己正義??
maxwu123 wrote:
正義魔人踢鐵板!檢舉(恕刪)


這新聞引用的判決文字不知道有沒有誤植,沒有的話....一個法官卻連法學院一年級就該搞清楚的「違法」、「違規」都沒弄懂?

其次,「毒樹毒果」理論源自英美法制,用來認定「刑事證據」的效力,這判決卻拿來用在交通裁決的行政訴訟程序?
如果今天有人肇事逃逸,
然後剛好被我看到,
如果我想去跟拍他的車牌,
我還是必須要遵守速限然後停等紅綠燈,
不然就是違法證據是吧…
sony0217 wrote:
再給你一次機會這次你(恕刪)


你怎麼會覺得這個大師會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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