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lin wrote:
這例子很容易知道結果啊,
可以隨便去網路查法規或判例,
"重傷害"是非常嚴重的罪(3倍),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是能輕易和解的(,
所以機車車主會很頭痛,
再加上一堆告示牌......
不要以為提告檢察官就會起訴,
兩相比較下來,不是寶的都很清楚結果....
啊前面不是說【斑馬線 前後延伸3 公 尺 內擁有絕對路權】
怎被我PO的案例打臉 就黑名單啊?
輸不起???
你前面貼的新聞明明是:
【北市警方已針對車輛違規不禮讓行人的易肇事路口加強「車輛不禮讓行人」違規取締,只要車輛進入斑馬線時,車體前端左右各三公尺範圍內已有行人就違規】
再比對你前面的發言:
【前後3公尺是作為事故鑑定的責任....
警方去年全省也加大過這前後3公尺不禮讓行人的交通大執法,
所以發生事故一定會丈量行人撞擊點距離斑馬線距離為何?
作為是否有絕對路權的依據...】
結果馮京當馬涼變成樓主PO的斑馬線【兩側】3公尺有絕對路權???
你懂這3公尺是行人前後3公尺?還是斑馬線左右3公尺嗎?
搞笑也不是這樣
你跟toxin0702一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