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thworm79321 wrote:
以憲法第22條所述: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也就是說,憲法未限制的天賦人權,都是必須保障的,
後來大法官解釋案逐漸明定出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而區間測速一案,基本上至少就侵犯了行動自由權,隱私權,以及人格權這三種權利。
而前幾樓法盲在偷換概念 回去多讀點書好嗎
監視器設立不在於處罰
而區間測速設立在於處罰
(光這點區間測速就站不住腳了
以下開放法前輩大神補充)
這導致區間測速實質侵害人權
如果這樣偷換概念也可以說服各位
那未來政府隨意派警察跟蹤任何人
也應該不是違法的
白色恐怖再現也是指日可待
真的
不曉得那些說不要超速就好的人
那天無故被警調跟蹤跟監竊聽
也說,不要違法就好了的話語
只要說了或做了這黨不愛的事
就用國家機器搞死你
earthworm79321 wrote:
而區間測速一案,基本上至少就侵犯了行動自由權,隱私權,以及人格權這三種權利。
這句話三個都不對
行動自由: 區間測速沒有限制你去你想去的地方
隱私: 區間測速沒有揭露你去哪, 你去做甚麼, 也沒有揭露你感情狀況, 私人狀態. 說揭露隱私就無限上綱了
人格: 區間測速跟你人格一點關係也沒有.
如果你要說監控, 不如大家都不要掛車牌好了
earthworm79321 wrote:
區間測速設立在於處罰
目的在於保障用路人安全
處罰是不得已的手段
---------- 我是分隔線 --------------
假設有個遊戲
沒有獎賞沒有處罰
我相信沒有人會在意遵不遵守規則
但在群體生活
沒有規則一定一團亂
前面幾位說道速限太低
我提到大家安全駕駛後
零事故自然才有大聲講話的立場
用路權益不能排他
有各種的用路人
有老人, 有載小孩的, 有送貨的
這幾種可能都無法高速行駛
有速差的結果就是可能造成碰撞, 也就是車禍
我建議不同意區間測速的車友
提供更好的方式讓交通更安全
而非只是任為區間測速不妥
卻沒有更好的方式管理
那無非只是在講幹話
Simple Is Not Easy
個人積分:5211分
文章編號:84253561
yrna wrote:
區間測速就是抓超速的
這沒有問題
如果你這說法說得通
測速照相也可以全拆了
測速照相監控所有用路人
針對超速的駕駛拍照
從車牌辨識找到駕駛開罰
你的說法ETC也可以拆了
系統連你走過哪都知道
管理必然有適度的監控
你不願意被管理
就應該不要出現在管理的體制內
比如說不要開車改走路
大街小巷很多監視器也是監控
你要去抗議嗎?
你可能要先了解測速照相的原理
測速照相是 偵測車輛的速度(無識別車牌) ----> 確認有犯罪事實 (超速) ---> 進行拍找取證 (獲得車牌資訊)
也就是 先獲得犯罪的事實然後紀錄下罪犯的資料. 這與區間測速的先把所有人當成罪犯, 通通紀錄起來, 然後再找犯罪事實的方式完全不同
ETC 也已經明確說明只用於收過路費的喔
如果你認同人要被監控, 那可否在你腦袋裏裝個監控晶片勒? 只要偵測到犯罪意圖就直接電擊處罰, 這樣保證沒有犯罪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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