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vs19 wrote:台灣交通的"亂",不是沒有原因..."眼見為憑"已是過去式 眼見為憑?我就被開過一次這種冤枉罰單我正好在變黃燈時右轉(我騎得慢)然後就被另一個路口的警察騎車衝過來然後把我攔下來說我紅燈右轉硬開我一張罰單我一直說我是在黃燈時轉彎的警察就翻臉說我在講就要記我3點整個氣死!
stoak wrote:所以被攔停的第一件事就是......先確認員警密錄器有沒有電 我以前遇過明明就右轉剛好亮黃燈硬被攔下開單硬說紅燈右轉有影片證明會比較好就像之前壓到腳的那個,吵到上新聞那件還好有影像不然車主一定很慘
上法院講求的就是證據,管你是什麼身份地位!法院上面醫生就高人一等嗎?還是當了教授就高人一等?有壞醫生、有壞教授,當然就會有壞警察,法官要做的事情,就是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多少分證據、就說多少話!給這位法官拍拍手!
以往這類型的案例法官都會採信警察的說詞,原因不外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受過專業訓練,且跟違規人無冤無仇,沒必要誣陷違規人。另外再看道交條例第7條之2舉發的部分:第7條之2(逕行舉發與例外)﹝1﹞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經學校導護人員簽證都可以檢舉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的違規,根本不需要像片或影像,警察目睹違規的證據力應該還比學校導護人員簽證更加強而有力才是。
很好阿一切講求證據不是警察說了算是人都會有失誤就算一萬次看錯了一次那一人就只能吞罰單?密錄器、路口監視器什麼都沒有,剛好被申訴打行政訴訟被報導出來,一切都這麼剛好這篇釣出了好多沒闖紅燈被開單的苦主(或是自認沒有)申訴? 是轉到該開單員警來回覆上去再給你,有可能有用嗎?只能再提起行政訴訟.....這時候普遍人都覺得花這時間心力為了那點錢不值得員警還能請公假去.......
我曾經在南港的某個路口被警察攔下來說我闖紅燈,我是綠燈過線因為路口較長又有弧度,騎到一半變紅燈,警察攔的位置根本看不到我過線的燈號,剛好路口有監視器我當場要求調閱影像然後就不了了之.警察也是會看錯或弄錯有過車子在基隆卻被開木柵違規停車請假去調閱影像連照片都沒有申訴之後這張罰單就被撤銷但花的時間金錢比罰款還高.還有一次明明就停在合法停車格的所有機車都被開罰單打電話請開單的警察來處理就一直不來,我就一直打後來他同事受不了跟我說打110他就不得不出面,打了110果然來了但只拿走我跟另一個在現場的人單子其他不在現場就不理了,不過除非必要不鼓勵占用110資源.這都是多年前的事了現在執法應該有精進吧!自己是對的就要合法維持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