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你這說法說明了區間被(恕刪)
避開罰單?
要比喻也比喻好一點,
以前是一個瘋子警察沒有依照國際標準制定的規則在一個點看著,
那大家知道這個瘋子警察在這,就相互不打擾來個最後的默契,
而且有時是真的有效這個瘋子警察在易出事的路段看著,
現在是這個瘋子警察沒有依照國際標準制定在巡一個區域。
既然要循就依照國際標準或一個科學分析來制定限速,
如果有依照全世界大部分國家採定的合理訂定速限的規範,
給你科技執法全線都沒有問題。
結果我國設速限大多都是該路段設計[最低限速]當作[最高限速]
最低當作最高?
這種沒邏輯的制定規範竟然有人可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