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0812314 wrote:
被通知肇事逃逸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從現在起保持緘默..過正常日子,讓對方沉不住氣,主動找你解決!!
1. 去拿兩次調解對方沒到的文件證明
2. 頂多就是賠錢,不會被關,不需要緊張。
3. 請對方出示醫療診斷書
4. 請對方提出醫療治療收據
5. 對方開出5萬和解,你告訴他實報實銷+5000塊和解
6. 不要再理會對方,讓他告!!
7. 對方提告起訴至少要半年開庭,半年後宣判,曠時費日,跟他磨,照自己的日的過。
8. 起訴後,主張兩次調解對方未到,主張已提和解條件(5)對方拒絕。
9. 在怎麼判,頂多一個月拘役(3萬),再加民事(醫療行為實報實銷), 也大概是4~5萬之譜,但對方要拖1~2年。
依據上述,跟對方拖時間,不要怕, 因為這件事不會讓你被關啦!!
喔..對了, 一審宣判後,再提上訴,因為裁判金額不高..
因此上訴二審費用不高, 再拖半年到一年。
結論,逼對方接受你的和解條件,見好就收。
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曉得 wrote:
有時候當事人當場沒有發現受傷,
家屬得知後認為有後續賠償的需要,
也因為這樣,
所以法律才訂肇事逃逸處罰,
才會向警方事後報案,
法律規定發生車禍,
不管大小,
都報警處理,
才能保障雙方的法律權益 !
主要是家人是被人追撞的,應該對方全責,想說對方說沒事後就離開
結果對方就去報警,然後獅子大開口要錢,說不給錢就去坐牢
後來才發現網路上很多這種案例了...都是撞人再要一筆錢的
所以才有大法官的釋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58&rn=-24996
但不知道現在的狀況如何? 遇到被小追撞時還是報警吧....
個人積分:50981分
文章編號:86483667
apqp wrote: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從現在起保持緘默..過正常日子,讓對方沉不住氣,主動找你解決!!
1. 去拿兩次調解對方沒到的文件證明
2. 頂多就是賠錢,不會被關,不需要緊張。
3. 請對方出示醫療診斷書
4. 請對方提出醫療治療收據
5. 對方開出5萬和解,你告訴他實報實銷+5000塊和解
6. 不要再理會對方,讓他告!!
7. 對方提告起訴至少要半年開庭,半年後宣判,曠時費日,跟他磨,照自己的日的過。
8. 起訴後,主張兩次調解對方未到,主張已提和解條件(5)對方拒絕。
9. 在怎麼判,頂多一個月拘役(3萬),再加民事(醫療行為實報實銷), 也大概是4~5萬之譜,但對方要拖1~2年。
依據上述,跟對方拖時間,不要怕, 因為這件事不會讓你被關啦!!
喔..對了, 一審宣判後,再提上訴,因為裁判金額不高..
因此上訴二審費用不高, 再拖半年到一年。
結論,逼對方接受你的和解條件,見好就收。
樓主聽你的只會死得更慘~



你說肇事逃逸頂多判一個月??

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明文規定肇事逃逸是公訴罪,無法撤銷,而且基本消費就是六個月起跳喔~

還有樓主的 "過失傷害" 刑期還沒算進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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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483711
changfm wrote:
肇事逃逸真的是很奇怪的法律
之前家人被人從後面追撞,對方流血,雙方說好沒事後,家人離開就被告肇事逃逸,也是賠錢了事!
像你這個對方流血的case, 最好是報警
明顯流血受傷需要去醫院處理的幾乎不可能私了的
要雙方私了, 確定說好當下必須要保存你們彼此同意"私了"的證據
個人經驗, 騎機車時被後方機車追撞過兩次(都是對方未保持距離來不及煞停)
兩次我都基本無車損(機車小擦傷無所謂), 人也無傷
對方明顯車損, 人也都說沒事
因為後車撞前車, 後車100%
對方自己說人沒事我這邊也沒辦法出強制險
財損對方100%我也不會賠, 所以就會建議對方私了
但我都有當場記下或拍下對方車牌, 並留對方姓名電話
不要先離開, 等對方先離開再離開
對方留不留我的聯絡方式就對方自由
換言之就是證明
"對方同意讓我留下對方的聯絡方式約定日後私下處理"
這樣來證明是私了, 而非肇事逃逸, 以免事後被反咬
當然若有紙筆, 最好當下直接和解就簽個簡單的和解書
或是用手機錄影錄音口頭和解的情況, 一樣都有法律效力
肇事逃逸的立法宗旨是避免棄傷者不顧使傷者受傷情況加劇甚至死亡
對方說沒事, 也要留下對方自己說自己沒事的證據
如果對方不願意或不想配合留下證據, 那就很有可能是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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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483851
HermesParis wrote:
樓主聽你的只會死得更慘~
你說肇事逃逸頂多判一個月??
刑法明文規定肇事逃逸基本消費就是六個月起跳喔~
如果樓主的敘述是正確的, 對方並未有明顯傷勢..
也未告知是否撞到....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而不是鄉民的見解...
(三)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為:
客觀要件:
(1)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2) 致他人死傷。
(3) 未留在現場而逃逸。
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定要逃離肇事現場。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也包含在內。
(1)若卷內資料並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主觀上有犯意,即不能認定被告有犯罪之故意:
被告堅持否認有何肇事逃逸犯行,稱當時沒有碰到對方的車輛,不知道後面有發生車禍,也沒有感覺有擦撞,也沒有注意到後面有車輛發生事故,所以就繼續向前行駛,而檢察官提出被告及告訴人等的證詞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車禍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等證據,惟法院認為各項證據經調查後,仍無法認定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主觀上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客觀上亦不能認定其確有肇事逃逸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因而駁回檢察官的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原交上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被告不得上訴,未據檢察官再為上訴)
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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