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fostsc wrote:公車又撞死人了 司機...(恕刪) 強烈要求?????考駕照都做得到,上路行駛卻忘而遠去行人真的別以為斑馬線是安全的,一堆目洨的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