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aurore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項後燈有規範及標準,戰車這部份就過不了,車體過寬,後燈亮度不足,
沒有煞車燈,沒有方向燈,沒有第3煞車燈,後方車輛無法正確判斷前車動向,
這種特種車輛在車輛密度世界最高的台灣就必須警車交管,
像是運送超大型貨物應該要交管,在#37就有前後警車交管的影片
怎麼做怎麼通訊交管是指揮官及警察或警戒車的工作,不是把最終責任變成戰車駕駛,這事故最後這台戰車就是會有肇責,出保險理賠的是這台戰車
你的說法是推責無改善做為,這只會讓部隊駕駛更沒保障及排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