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讓行人!3/31起罰3600元全台265處「科技執法」電眼抓違規

"不讓行人" 具體怎樣算是不讓行人?行人一碰觸斑馬線就要讓嗎?如果行人沒走斑馬線需要讓嗎?很寬的雙向道路,很長的斑馬線,行人還在遠遠那頭慢慢走要讓嗎?就跟之前疫情期間一堆令人無所適從的防疫規定一樣,模糊的規定只會讓人覺得擾民與國家缺稅金。

可以邏輯思維縝密一些,然後諮詢有實際經驗的人再訂法嗎?
人車分流號誌趕快執行吧,對行人對車輛都好
不禮讓行人如果不記點,罰單效力其實還好。
真他媽的怪了
N年前政府、民間少部分的人說要設置抓違規的攝影機
結果大多數議員、立委唱和蠢刁民
說會侵犯民眾隱私權後來就不了了之

幹!現在是怎樣?沒有人反對侵犯民眾隱私權了??
是一定要相當數量的人因交通問題受害才知道先知們的高瞻遠矚喔!
有什麼好奇怪的?
議員立委是民選的他們看的是風向誰管你什麼公理正義行車安全?
致命涼 wrote:
請問這個罰金是在鄙視二輪窮嗎?
為什麼二輪特別便宜?
但事實上沒在禮讓的二輪佔大多數
有空隙就衝過去了

人過馬路,機車就鑽,沒在怕罰單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如果遇到閃紅燈路口(地上會有停字)沒有停,

是違反"闖紅燈" 還是 "未依照號誌、標線"?



閃紅燈要看情況:

如果是轉彎,閃紅燈沒有停車再開,就是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如果是直行,閃紅燈沒有停車再開,很抱歉這沒有罰則。

閃紅燈沒停車再開要能處罰,前提就是轉彎,參考法條,道交48。

第48條

﹝1﹞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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