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wang066 wrote:
一般民眾非執法者,違...(恕刪)
所言極是~這種執法方式看是懲罰了民眾,但是並不能解決問題。比方說違規停車,往往是因為附近沒有足夠的停車位,但是政府機關不解決問題,只是單純訂立罰則,除了增加國庫收入之外,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人們還是會繼續違規停車。只是頻率稍微減少,總會有人因為找不到停車位,最後選擇違法的~
還有就是之前花蓮重機騎士超速100多公里,所以就在原路段加設測速照相,並且降低速限。但是其他用路人並沒有違法卻要承受減速的懲罰,這不是很弔詭嗎?會超速的人並不是因為沒有測速照相就超速,更何況超速到100公里以上,這也不是一般人的思維了。結果卻選擇把當地速限降到4~50~
在某種意義上這樣做只會增加更多的超速,因為他把原先老實守法騎在6~70的用路人都打到超速的範疇。結果速限降低到4~50~平常去看大部分還是按照原先習慣在騎,然後整條路都沒車。這樣不是創造更多的違法嗎?但是這不是因為用路人的問題,反而是執法機關濫用執法權力的證明!!最後結果並不會減少違規,反而違規會增加,是否真的保護了生命很難說,因為會違法的人還是會違法~反而因為超速騎60跟超速騎100都依樣違法,他乾脆騎快一點...
這樣的執法方式最終只創造了國庫收入,還有如果出事的時候就能把所有問題都打到駕駛人違法的責任上,藉此豁免執法失能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