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就檢舉個危險駕駛就能噴他上萬
偏偏讓自己還準備揹上傷害罪
這是傷人不是自衛
對方一下車,手無寸鐵,直接就攻擊對方了
對方第一發就已經在退了,還在繼續「追擊」,一次打5發,這不叫自衛
還打完就跑,把自己弄得像肇事逃逸

傷害罪可是比強制罪重多了
Shuuta wrote:
就問:汽車攔停機車的行為會不會對機車騎士造成生命威脅?~
另,得受到生命威脅才能自衛?哪條法條規定的?講出來大家聞香一下唄~
路人39 wrote:
依刑法談的是"現在"
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換言之, 如果汽車駕駛還在車上, 處於可以控制用汽車攻擊的狀態, 可以算是正當防衛
但汽車駕駛已經下車, 且手無寸鐵
你已經無法因認為他還要用汽車攻擊你而做出的攻擊行為辯說是正當防衛
簡單舉例
一個人本來拿刀要攻擊你, 後來說刀放下要好好談
一旦刀放下, 對方已無攻擊意圖, 你的攻擊就不是防衛
除非對方在當下有舉手或抬腳做出要攻擊你的態勢





Shuuta wrote:
刑法對現在的定義沒那麼簡單~
就用你舉的例子,對方把刀放下或許可以說是在那個時間點沒有攻擊意圖,但這就等於沒有危險?~

Shuuta wrote:
之前我提的問題不是有沒有攔停的可能,而是攔停的行為會不會對機車騎士造成生命威脅~
我提的第二個問題不是時間點,而是正當防衛不只有建立在生命受到威脅才能主張~
Shuuta wrote:
誰在跟你講攻擊武器是啥?~
還是你覺得只有汽車可以當作攻擊武器、只有駕駛汽車可以當作攻擊手段?~
刑法271有限定手段嗎?~
刑法277有限定手段嗎?~
換個方式講:汽車駕駛空手下車,機車騎士的權益 (對,不限於生命法益) 就完全不會受到侵害?~
呵~這我不行幫不了你沒有不敬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