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ert330 wrote:侵入別人車道讓守法的等違規的先過, 活該被檢舉 申訴後建議補開一張第47條, 對向有來車時超車 有理,這算正確。最常遇到垃圾車執行公務時,臨時並排停車,在垃圾車後面的車輛沒耐性,對向有來車,一樣逆向超車。不過有的檢舉人是故意挖坑。
如果不是鍵盤車手就會知道在台灣開車要不違規就是無法出門遇到違規停車說什麼停下來等警察來再開走遇到不爽的警察是有可以開立56-5的空間再說最近討論的垃圾車(非不禮讓行人)路上的垃圾車收垃圾整路可以不並排停等讓民眾丟垃圾?硬要開單懲處(司機)會搞到環保局乾脆開放地點讓民眾丟垃圾而不再沿路收,這樣看誰受不了?台灣地小人稠,尤其是大部分老城區當初規劃時沒有預想到現在車輛那麼多,又沒預算(重點)去改變這歷史共業,民眾用路時本就該互相體諒,而不是站在所謂道德制高點去評斷每件違規...就如同樓主這張罰單來說,這現象普遍到不行,開車哪一個會以極慢速度慢慢刷邊(卡)過去,而且冒著刮碰撞路邊車輛等財損事故處理瑣碎之事,都嘛在對向許可或者打個招呼禮讓通過...
可能就是既然無法檢舉違停車,只好檢舉跨雙黃線的車,等到被檢舉的人多了就會出來抗議違停,這樣風向又會回到違停車身上,只是就倒楣了被迫跨線違規的人。(以上純屬想像)雖然我也有這樣想過但沒有實際檢舉過,畢竟換成自己遇上這種狀況被開單也會很嘔,而且很多警察也不管是否合理就無腦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