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glas7122 wrote:
中華民國是有交通法規的,不是AI治國。
法律明定內側車道可以合法使用,就沒有占用一說。
好喔
已經清楚的列出持續以自認的最高速限 持續"行駛"內側超車道會對高速公路整體車流 以及安全的負面影響喽
你可以選擇繼續 "持續行駛" 然後造成後方塞車, 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危險
可以分享一下你為何堅持要 持續行駛於內側超車道嗎?
是基於哪方面的理由? 跟大家分享一下, 前面已經提到四種的心態 你有其他的我很歡迎你分享的
ERIC_XYZ wrote:
可能很多人真的都不懂...(恕刪)
Arcus0827 wrote:
針對「內線效率論」的反方辯論立場
一、 系統效率的真偽:誰才是「幽靈塞車」的元兇?
交通工程學將車流比擬為「流體」,卻忽略了物理世界中的流體沒有責任,但駕駛人有。
激波的起因是「侵略行為」: 所謂的「幽靈塞車」,其連鎖反應(Shockwave)往往源自於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高速逼近後急踩煞車。如果後車遵循「安全車距」與「法定速限」,110 km/h 的車流將是極其穩定的動態平衡,根本不會產生激波。
空間利用的誤區: 在尖峰時段,道路的「有效容量」在於填滿所有可用車道。刻意淨空內側車道以供極少數「超速者」使用,本質上是減少了 25%-33% 的道路供給,這才是對公共空間的巨大浪費。
二、 風險責任的歸屬:非法行為不應具備請求權
正方認為「內線擋車迫使他人右側超車」增加了風險,此邏輯在法理上存在嚴重瑕疵。
行為選擇的自由意志: 右側超車是後方駕駛人的「主動違規行為」,而非前車的「強制物理推力」。將違法者的行為風險轉嫁給守法者,這在法理上稱為「歸責錯誤」。
安全系統的基石是「可預測性」: 在法治社會中,最大的可預測性就是「每個人都遵守 110 km/h 的上限」。當有人試圖突破這個上限時,他便主動退出了安全系統的保護範圍。系統不應該為了「容忍違法」而要求「守法者」做出頻繁變換車道(這本身也是高風險行為)的讓步。
三、 法理位階的釐清:法律不是「權勢者」的優先權
正方主張「不影響車流」是法律但書,但忽略了法律條文的整體性。
超車權的合法前提: 《交通管制規則》定義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超車」的前提是不得超過該路段之最高速限。當前車已達 110 km/h,後車在法理上已失去「合法超車」的基礎。既然沒有合法的超車需求,就不存在所謂的「阻礙超車」。
反對「代理執法」的雙重標準: 正方指責守法者在「代理執法」,但當後方超速車輛閃燈、逼車要求讓道時,這同樣是一種侵略性的「代理執法」,試圖強迫他人服從其個人的速度偏好。
權利濫用的邊界: 真正的權利濫用,是利用「效率」之名,行「危害公共安全(超速)」之實。遵守法律上限是公民的基本契約,不應被冠上濫用之名。
核心結辯
交通系統的本質是**「公平與安全的契約」**。如果為了追求極致的流動感,而要求守法者必須不斷避讓違法者,這將導致社會契約的崩塌,使高速公路淪為「誰快誰有理」的叢林法則。
「效率」不應建立在「違法」的基礎上。當 110 km/h 是法律劃定的紅線,任何要求跨越這條紅線的便利,都必須由行為人自負其責。
YSL30 wrote:
我講一個小故事:從來01到現在之前也有很多內車道禮讓問題也是覺得有道理,從那時候開始只要後車比我快且無前車我一定禮讓,反正互相尊重咩,但從有一次在內車道為了禮讓後車(他開很快已經很接近了我)所以準備找時機會已切入中線(當時時速112左右),好巧不巧外線車剛好也要切入中線我立馬轉向、、、慘了我的車子點頭了(開車35年第一次碰到)左右甩了三次(車頭好像軟腳是的)終於回穩下來(車內有老婆、女兒、孫子)我鬆了一口氣(謝謝車子動態穩定系統的介入)從那次後我只要是開內側用高於時速112-115公里行駛不再理會後車,要超車自己來,因為就算我願意禮讓前面還有多少個會禮讓呢,好笑的後車比我快的我從沒看過他們超完車會回到中線過(內線的口號不就是超車道嗎?),既然你們是兩套標準真的不需要用自己的生命開玩笑
Arcus0827 wrote:
我沒有打算繼續跟你辯論!
因為當初是看你標題,到底像我這樣主張合法使用內側超車道的心態是什麼才回你的。
現況就是,高公局也已經做出解釋,我們才是合法的!
反之,你們這些人不遵守安全車距甚至惡意逼車要求前車讓道才是違法的那一方。
要違法超車,就麻煩勤勞點去中線、外線甚至路肩超車,我們沒有義務陪你玩!
ps. 真正超跑或競速飆車的,人家就是把吃超速違規紅單當成本!有品一點,別在那用似是而非的邏輯綁架守法的用路人。



douglas7122 wrote:
笑死~
大家都守法你的論點根本無法成立好嗎?
你只是把違法行為包裝起來,搞的好像值得討論一樣,實際上你的理論一開始就是倒果為因,根本沒有討論的價值。你不超速會需要煞車?在我眼裡這種行為只是個愛飆車兼超車技術差的8+9在那邊該該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