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法官的解讀如果法官用的是新的路權優先觀念。 汽車在禁行機車路線標示上,撞到違規行駛的機車,基本上都是機車的錯。除非能夠證明汽車可以煞車,或是閃避,而故意不閃,即為應注意而未注意。有過失傷害之疑.但是這是機車要主動舉證的,他必須說服法官...當然如果你有超速,喝酒...等等違規問題,也會影響肇事比重。如果法官是以 情 > 理 > 法 來判,那我只能說,算你倒楣 ...... 下次記得保車碰車。。
twpop wrote:要看法官的解讀如果法...(恕刪) 我自己之前遇到後不長眼的人被撞結果因為講錯話變成我陪牠(請容許我用這個字)在夜間的高雄鼓山路沒開燈,但是這又無法舉證被後方追撞所以OOXX之後我每年都有加保第三責任產損雖然有肇事就是兩肇,兩方都有責任所以這種是讓保險公司去跟對方慢慢"歡"省自己麻煩也可以省下不少摳因為保費大多數都比理賠的金額少就算有出險隔年保費調漲,但是應該都不及萬不得以的時候自己拿出來賠的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