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今天我幫警察上課了!!(有改管的請參考)

celica2003 wrote:
這樣看來好像是呢法條...(恕刪)

那就請他會同"監理人員"並舉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 ,始得舉發

其實很多玩車的都很低調
要抓的應該是真正鬧事的飆仔

不過法規尚未明朗前
會怕的還是換回原廠管吧!
麻煩樓主也PM給我吧!
你的朋友真的太帥氣了
最近路上好像多了蠻多警察的 八成要衝業績
幫我們出了口鳥氣呢!

celica2003 wrote:
這樣看來好像是呢法條...(恕刪)

有沒有想過"包覆式"的呢?
防燙蓋只是隔熱裝置形式之一而已~

你太限縮於"防燙蓋"的形式了....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ataidx wrote:
有沒有想過"包覆式"...(恕刪)

真要找碴的警察應該不會管這麼多吧
除非有人肯當場剖管
證明碳纖維有距離排氣管3公分吧
celica2003 wrote:
真要找碴的警察應該不...(恕刪)

那就請他會同"監理人員"並舉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 ,再開單吧

會怕的就暫時先換回原廠管囉
djian wrote:
那就請他會同"監理人...(恕刪)

其實您說對了,看到很低調的改車,眼神如→

高調的飆仔,嘿嘿,不找你麻煩一下,好像對不起這一份薪水

別一直看我....我會害羞啦

avast wrote:
http://fam...(恕刪)


這又再度證明了一句話!!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話說難得條杯杯可以你講完全程!!
我以為他會惡言相向呢!! 大大也把法規了解的一清二楚!~

嗯~~麻煩大大pm相關法規的文件資料~~感謝!!
所以綜合起來下次該警察又遇到版主應該以
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來開單,如果板主有異議就給他一張異議單這樣看起來似乎就沒輒了?


而板主如有意見似乎就要證明該碳纖維排氣管就是隔熱防護裝置,而且還要3公分以上!
好公民之好文章,值得加分!

不光你舒服,諸位觀眾看完文章也頗舒服
煩請樓主PM法條給在下......
不然小弟最近騎車都毛毛的..
前2天還跑去加裝防燙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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