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lica2003 wrote:這樣看來好像是呢法條...(恕刪) 那就請他會同"監理人員"並舉出'何以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 ,始得舉發其實很多玩車的都很低調要抓的應該是真正鬧事的飆仔不過法規尚未明朗前會怕的還是換回原廠管吧!
avast wrote:http://fam...(恕刪) 這又再度證明了一句話!!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話說難得條杯杯可以你講完全程!!我以為他會惡言相向呢!! 大大也把法規了解的一清二楚!~嗯~~麻煩大大pm相關法規的文件資料~~感謝!!
所以綜合起來下次該警察又遇到版主應該以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來開單,如果板主有異議就給他一張異議單這樣看起來似乎就沒輒了?而板主如有意見似乎就要證明該碳纖維排氣管就是隔熱防護裝置,而且還要3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