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nTseng wrote:先說明,只是剛好引你的文
如果不違法請說明為何不違法?
如果違法請說明為何不需要讓?
以上完全不考慮行車禮儀,單純依法論法.....(恕刪)
nothing personal
問一百次 搞不好會得到2種答案 50次是可以行駛不違法 50次是其他答案
法律定的不夠周延,原因是為了保障部分的情形下能確保最大層度的自由 在某些情形下降低爭議
又或者是法條一直沒有修改, 而這時就只能交給執法人員自由心證
但公務員心態的自由心證以及某些公務員職缺的"科舉"制度就會導致這種問題
扯遠一點來說 前面cybaster227提到性侵女童法官判無違反女童意願
若是從小就只知道爽爽過生活 搞不好一點苦都沒嘗過 被保護在象牙塔裡讀書的小朋友
長大會知道甚麼叫做"自由意願"、甚麼叫做"未構成性騷擾之情事" ?
依法論法不是不行 問題是當執法者資源不足或設備不夠人性化
國道收費的etc都可以搞成這樣了...
超速可以交由定點式以及不定點式測速,但如何期待372.7公里的國道一號
全長432公里的國道3號上的警力足以監控"未依最高限速行駛"者?
還有時速表的誤差值也得列入考慮,若剛好在誤差上下徘徊是攔還是不攔?
IvanTseng wrote:當然,一定會有人說只要我開在 "寬限值的上限" 110..我們先不考慮情感問題
就沒有違法也不會堵塞到車流(因為高速公路不該超速,沒有人可以比我快)..
那請問,此時你們上面談的寬限值是否又縮減到 110 這個固定值?
這不是又回到誰的時速表才是準的死胡同??
繞來繞去還是一直處在同樣的繆論中, 堅持自己才是最高速限.....(恕刪)
就先從死胡同開始喇賽 我的看法是 既然清楚有時速表誤差的問題
還能夠在版上這麼理直氣壯的堅稱自己以最高速限行駛的人真的是很了不起
清楚時速有所誤差 轉過身還能以時速表已達最高限速來自我辯護 真不賴
還有之前有版友聊過說駕照太好考 我懶得找回文了,但我必須說我非常同意
我朋友就是一例,我坐他的車,上車就開始希望不要出車禍直到下車
問題是這種人總是特別快就開上國道 然後上去以後連變換車道都不敢
還會回文說"變換車道很危險"又特別愛開在內側車道 理由是他們認為內側車道不會有大車 真是...
也許是偏見,但我認為在國道上能夠讓但不願意讓的人八成駕照都是雞腿換來的
bull5444 wrote:
可以試試看在台北在手...(恕刪)
不懂為什麼一直在講電扶梯,是要講禮讓這件事嗎?
捷運公司就自己在呼籲了:不建議在電扶梯上走動,以免危險。
現在搭電扶梯,捷運公司就是呼籲你,愛站哪就站哪,手緊緊抓著扶手就對了。
如果趕時間的話,就去走樓梯,不然在電扶梯上橫衝直撞,萬一撞倒人很危險滴。
以上是已經三年多的舊聞了,建議您多看電視。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我們是這樣自己期許的啦。
但不代表不需要法律,人類已經進步到這樣的程度了嗎?
我們不應該以守法就覺得滿足,對自己的要求總是要高一點嘛...
但如果連法都守不了呢?是不是層次就更低了,連最低的道德標準都還達不到!
那位逼車的危險駕駛,好像沒什麼人在討論他,他已經很明確的違法了,不是嗎?
我們一直想要成為法治國家,現在連法都守不了,卻要來個以"自律"代替法律的"他律"。
個人是認為這是談高調啦,實際一點的是把遊戲規則講清楚,然後大家照規則來走,先做到這點再說吧。
這個討論串的演變也蠻有趣的。
先是搬法條,指摘內線沒公德心的駕駛違規,這我稱為"守法說"。
後來發現法條有解釋上的模糊空間,又變成以公德心,禮讓等取代先前的守法說。
超速的人,版上建議由警方認定舉發,慢速的人倒是可以直接交由熱血駕駛就地正法,這也蠻有趣的。
其實這個討論串講的議題也不是那麼實用。
像我們這裡台南-高雄段的,幾乎上下班時間都很擁塞。
哪有什麼超車道,每個車道車子都是滿滿的,內車道的想切出去也不一定切的了。
所以小弟都只敢開中線,不然有時快到交流道的時候都會很緊張危險,中線的缺點就是想超車的大車多><
如果這個時候內車道的車主都有上01深受感動,看到後面有車都自動切出去。
那麼那畫面一定會很類似摩西切開紅海一樣,比總統的前導車開道還厲害,一定上新聞。
好不容易到了清晨還是深夜,車行順暢的時候,開快車的根本就不用你讓,他咻一下就變換車道閃過你了。
說不定那些開名車的只把內車道的龜車當三角椎,順便讓他練一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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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l5444 wrote:
所以要求內側車時速在最高速限而擋到別人的車讓道是????
好,我高調了...(恕刪)
你過度延伸了,我認為"只要有共識,就不需要法律規範"這才是高調。
因為現在台灣的情況是:"即便有法律,但也可能規範不了"。
所以我覺得比較務實的作法是:把遊戲規則訂好,再嚴格的去執行。
不然遇到沒公德心的,不懂得自律的...你拿他有辦法嗎?
鄰國新加坡號稱fine country,他們的fine都是fine來的。
大家也許可以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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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liang wrote:我想您一定忘了前面小弟提問的東西了,
先是搬法條,指摘內線沒公德心的駕駛違規,這我稱為"守法說"。
後來發現法條有解釋上的模糊空間,又變成以公德心,禮讓等取代先前的守法說。..(恕刪)
當你沒有辦法完美地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就是違法!!!
既然自己都違法了,我不懂有什麼點可以支持你不用讓路??
法條上有模糊空間地帶除了不能鼓勵超速以外,
另一方面就是來自於沒有一個標準的度量衡...
然後你們認為可以抓著模糊地帶而旁若無人地佔據內車道嘛?
你們無視 "沒有標準度量衡" 這件事,
甚至把自己的時速表當做最標準的度量衡,
硬是要說自己開在最高速限上所以不違法..
那當然大家只能用道德勸說..
然而, 於法於理,我看不出認為可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的人哪邊站得住腳??
要不然您可以試著幫 kuendian 網友回答小弟於 592F 提出的問題..
我想聽聽你們的答案..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