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
你的圖表中,隨著車多110速度往下掉是正常的,
國道上的車與車間,會因爲駕駛人的反應,造成車距忽大忽小,甚至遇到下交流道的減速行為而受影響!
除非是火車,車廂與車廂的距離永遠固定。
否則,只要是個人與個人間的駕車行為,就不可能完全一樣!
,...(恕刪)
上面這段話的錯誤
就是沒在看 圖表 的橫軸 寫些甚麼? 變化在那一點?
圖表 上哪來的車距忽大忽小?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是要車子有在該車道上才有資格談路權!
中線車要主張他有超車道路權,也得等他進入超車道後才能論!
而原本就在超車道的車,若是超車中,就擁有超車道路權,若是最高速限行駛,則擁有內車道路權!
,...(恕刪)
毫無路權概念
路權依法律分配/排序
不能將時序前後不同之不同方向路權混為一談, 當然都使用內側車道
但是8-1-3本文是使用內側車道的左右使用範圍, 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為左右範圍(橫向路權 ←內/中/外 →)
8-1-3但書則是給予前後長度55m+車長, 這樣長度的一段內側車道(↑ ↓前後縱向路權), 並非基隆到高雄這麼長!
兩者描述之路權完全不同! 不能混為一談!
如果你連左右和前後方向都混淆? 也沒有辦法了!
如果你連超車是兩次變換車道+超越 都不知道? 都說100次了! 也沒辦法了 !
如果您連 最高速限 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都不知道 ?
也沒辦法了
"最高速限"換到內/中/外 任何一個車道都是相同的, 換一個車道,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
完全無法 拿來 分配/排序 , 根本就不是"車道路權" !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這並不是 指定車道行駛的車道路權, 這只是設定該車道的速限!(這個車道的速限! 必須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生效!)
根本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
請依據路權規定 !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中線車得經過「變換車道」才能進入超車道!
有安全車距時,這台中線車當然可以進入超車道!
沒有安全車距,這台中線不能用「逼車」的方式硬切入原內車道的車前!
,...(恕刪)
毫無路權概念
完全相反
為何變換車道? 是因為車距不足了,才換一個有車距的車道, 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有安全車距? 留在中線!進入內側車道做甚麼? 根本沒有路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