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20170226)國道高速公路 內側車道 要開多少速度較合理??

herblee wrote:
真的是每一道都有路隊長 ,台灣高速公路總是S車流,
只有路隊長前方是 F自由車流...(恕刪)


個人認為適用範圍應由使用內線車前方車流狀況來判定是否造成堵塞

若各道車流皆在LOS A, LOS B(車距皆在兩倍安全距離加車長以上)
即此時"尚無車"需超車 ,此時使用內線道沒車可堵塞行車 ,可持續使用

若中線車道車流在LOS C(車距在兩倍安全距離加車長以內)
即中線道"已有車"需超車 ,此時使用內線道會堵塞中線車進行超車 ,須回中線排隊

若連續兩台超車後前車可持續行駛內線 ,但後車離前車車距在LOS C(車距在兩倍安全距離加車長以內)
即內線道因車距不足會造成堵塞 ,"後車"超車完應回中線

原則上就是有任何車道車距在"兩倍安全距離加車長以內"時但書即不成立
占用內線車須視"前方車流"(後方難以辨識車距)回中線
以上純腦補想法

總結是合法占用內線是在不會塞車(F自由車流)時內線多塞一排車用的(增加F車流產生機率)
可能會塞車(LOS C車流)時若非法占用內線馬上會變成塞車(LOS D車流)
總之任何車車距近時佔內線一定不合法!(警察不抓不代表合法)
迷途鴉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恕刪)

這條降低或廢止對現況幫助有限

對台灣人民唯一有實質效果的方式

就是提出一套有效率的監控系統及確實執法

並明確將堵塞、佔用、暫時等等部分定義清楚

同時縮小車輛儀表速率誤差範圍

爾後一有違規事實即舉證開罰

要用所謂的道德勸說期許改善現況無疑是緣木求魚
劉奕兒612 wrote:
有人連子法的功能在哪...(恕刪)

感謝支援


8924132 wrote:
當施行細則所制定的部分逾越母法,且有擴大解釋之疑時
端看是否已踰越母法之立法精神及目的
而立法精神是
"維護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
讓民眾以"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
符合這立法精神?

何時有人說「讓民眾以"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
明明從頭到尾都是說「以最高速限行駛」
補上最近一篇新聞內文說明(全文點此):
國道公路警察局解釋,「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開內線」的立法緣由,是因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情形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因此允許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目的就是要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恕刪」
所以這句話意思是啥
我看意思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即可「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至於您說的表速差
如果有人"表速100實速77"則自然有員警會取締占用內車道
您我只要知道從沒人說過「讓民眾以"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這句話就好了
另同上述新聞所言 既然以最高速限開內線是發揮最高效率及不影響超車功能
請問您還認為高公局解釋及各項細則有牴觸母法「維護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的疑慮嗎

8924132 wrote:
您覺得台灣高速公路
開起來比國外的更加順暢?
台灣跟國外法規差異最大的部分在哪呢?

那車輛密度又有多大的差異呢?
同上面提到的新聞 警察都已經說「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
難道去掉一條車道去當作超車道 剩下2個車道就會比較順嗎
難道您又要說我一直把警察說警察說搬出來?
我是一個沒有大數據及交通規劃相關背景的用路人
我難道也要憑自己的想像力去反駁主管機關嗎

再補充問一句
假設今天所有車輛皆沒有表速差 即表速=實際測速槍測出來的速度
您是否認同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即可「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abcpanadol wrote:
高速公路警察局的,..
二、綜上,內側車道雖為超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超速,逼迫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前車讓道,本局將嚴格取締此等惡性違規,維護國道行車秩序。
.(恕刪)


所以, 現在不說"繼續行駛" , "持續行駛"了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能依據速限合法就"繼續行駛"

只說,"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照法規抄下來,沒有加油添醋, 這沒有錯誤

但解讀上就出現錯誤
1.最高速限行駛, 是速限規定, 是"速限標誌"上的數字,才稱為"速限"(不是駕駛儀錶上的車速)
這兩回事!
8-1-3但書在說的是: 改速限了! 速限改了! , 不是原速限60-110km了(高管規則5)
不是在說"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忘了還有高管規則5, 忘了8-1-3還有本文 )
用路人駕駛儀錶的車速,不稱為"速限"!
"速限" 調整,改變, 都不是用路人決定的, 那主管機關的職權! 不是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不是反過來要求路權

2.超車也是一種車速,指"相對車速"高於中線得這種車速
8-1-3是除了(本文)相對車速高於中線之外,(但書)還要將車速提高到"速限"的最高值

速限合法, 符合規定了,符合什麼規定? 符合速限規定
規定只有一種嗎? 不是, 前面還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路權規定
前方空無一車或併駛, 就算最高速限? 路權合法嗎?

3.速限合法和路權合法, 是兩回事
轉彎車讓直行車,支道讓幹道 , 紅燈停綠燈行, 這都是路權規定 !
並不能說, 遵守速限闖紅燈 , 路口雖有紅綠燈, 以速限行駛通過路口, 即合乎規定?
也不能說, 支道車遵守速限不讓幹道車, 幹道車雖有路權,以速限行駛通過路口, 即合乎規定?

4.
前面幾樓已經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012557&p=57

abcpanadol wrote:
如後車超速,逼迫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前車讓道,本局將嚴格取締此等惡性違規,維護國道行車秩序。
.(恕刪)

這和最高速限無關, 而是路權不及於前車!
超車是超中線, 不是超內車道的前車( 在路權範圍外!)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範圍, 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劃出路權前後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
法律授權(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給了這台車這一段長度的內側車道,在"劃定的範圍內行駛" , 自然就超越了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則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

如圖, 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皆可超車(不限於1台車)
速限100km路段,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喪失路權,都必須離開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無路權衝突!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尊重彼此路權, 保持安全車距(依高管規則6)
路權來自於法規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高管規則8及9(不得跨行車道),法規授權,給予這台車在內側車道,法規所劃出的這個(多寬,多長)的範圍之內行駛 。

尊重它人擁有,法規所劃出的這個車道範圍(一段55m+5m長的內側車道)
不是只有車身不能碰撞,法規劃出的空間,同樣不能擠進去。
後車前方的安全車距同樣不得侵入前車的"路權範圍" , 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尊重前車路權) ,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尊重後車路權).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或併駛(肉眼就能認定此非超車),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範圍",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abcpanadol wrote:
我認為只能道德勸說, 法律(執行者)沒站在你這邊

前面列舉這麼多法規, 有法規, 不是只有道德勸說
處罰條例33條, 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走錯車道是有受罰的規定
不是只有未達速限,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同樣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執法者是依法行政 ,不能說法規沒有的文字, 不能自創新法
只能忠實依據法規
我們是站到法律這一邊 (移動自己去符合法規)
不是把法規引申, 擴張, 類推 , 不是讓法律移位,搬到自己這一邊來(不是移動法規)
ethan567 wrote:
個人認為適用範圍應由使用內線車前方車流狀況來判定是否造成堵塞
...(恕刪)

是的 因為 Q車流量 = D(密度) . V(車速)

道路車流量 Q 有一個最大臨界值

車流狀況會反應在車距上
車速110km是 車輛密度16台車/km(55m車距) → 55m
60km是 車輛密度28台車/km(30m車距) 縮短到只要30m
0km 是 車輛密度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ethan567 wrote:
若各道車流皆在LOS A, LOS B(車距皆在兩倍安全距離加車長以上)
即此時"尚無車"需超車 ,此時使用內線道沒車可堵塞行車 ,可持續使用
...(恕刪)

弄錯路權的範圍
不是, 車速(速限)的行進方向是前後,車速路權管得到的是前後長度(縱向), 管不到左右方向(橫向)!
內/中/外 車道次序才是左右方向!(橫向) ○○車道的路權才是左右方向(橫向)!
同樣! 後車超前車不能講成是前後方向 ! 而是超右邊車道的車! (橫向)

不是的! LOS A, LOS B 是有安全車距, 可以回到原車道

非超車是喪失路權離開! 不是不離開!
請依據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時使用內線道沒車可堵塞行車 ,可持續使用』?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法規是切換"速限"! 法規是切換"速限"!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最高速限(8-1-3但書)110km,以及原速限("高管規則5")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區間

LOS A, LOS B, LOSC , 採取 最高速限(8-1-3但書)110km 這一種速限!
LOS D, LOSE, LOS F, 採取原速限("高管規則5")最低60-最高速限110km區間 的這一種!

法規沒有持續!不能加字! 速限在此是會變動的! 無法持續 !

『此時使用內線道沒車可堵塞行車 ,可持續使用』?
能使用什麼 ? 使用"此種速限行駛"!
法規要求, 此時速限是"110-110km", 不是 60-110速限 , 這是2選一的速限問題
並不是用路人車速 81-110km 當中的31個數字,選1個數字(110)車速的問題
此110km最高速限, 非彼 車速110km/h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沒有倒過來要求路權的可能!
是能使用最高速限,(不是使用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不是不離開! 但書法規沒有不離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速限!
車上儀表的速度, 這並不是"速限",這個法規並非授權給用路人, 而是授權給主管該路段速限的機關。
用路人無法自行決定速限, 無法自行認定"最高速限行駛",只能無條件遵守,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前一句本文是設定內側車道路權, 後一句但書設定內側車道速限
依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進入後如有55m車距, 遵守 110km最高速限行駛 ,若無55m車距, 依據速限 80-110km/h行駛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是後面"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成立與否的條件
因為"速限"是標誌上的那個數字(不是用路人的車速), 而且這個速限和"高管規則5"所規定的,應依速限標誌指示有所不同。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若不成立,速限就不是最高速限(8-1-3但書),而是回到原速限("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所以"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成立,速限切換為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高管規則5)
因為前有路隊長,車流佇列,後面跟隨的車不一定能保持110km的安全車距55m,必須降速,因此不適用最高速限。
但是路隊長不同,它沒有前車堵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成立, 適用最高速限。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依據"事實"去尋求適用的法規
路隊長和跟隨的後車,"事實"不同, 適用的法規不同, 前者速限適用(8-1-3但書),後者速限適用("高管規則5)

ethan567 wrote:
若中線車道車流在LOS C(車距在兩倍安全距離加車長以內)
即中線道"已有車"需超車 ,此時使用內線道會堵塞中線車進行超車 ,須回中線排隊
...(恕刪)

還是要依據法規
高管規則6,8
高管規則8-1-1, 中線車道路權是 "暫時利用(中/內)車道,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看法規, 不是這樣
是因為安全車距不足, 前後車有速差( 車距縮小不足), 後車無法保持安全車距, 只能減速(拉出車距),或是換車道進入內線
因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原本在內側車道的車? 要看其是否擁有路權! 有路權就能使用, 無路權就離開!

ethan567 wrote:
即中線道"已有車"需超車 ,此時使用內線道會堵塞中線車進行超車 ,須回中線排隊
...(恕刪)

不對,不會影響! 內側車道300多公里長, 每一次, 每台車只分配到 60m , 各有各的前後 60m , 互不干擾!
中線車進入內線,原內線前車在55m之外,超出路權範圍外,既可以變換車道, 也能最高速限行駛 ,各做各的, 完全不影響!

原內線前車在走完法規給的55m,超出路權範圍, 無車可超,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開, 是自動離開!有無後車都要離開!

ethan567 wrote:
若連續兩台超車後前車可持續行駛內線 ,但後車離前車車距在LOS C(車距在兩倍安全距離加車長以內)
即內線道因車距不足會造成堵塞 ,"後車"超車完應回中線
...(恕刪)

車速不可能都相同, 安全車距就不會相同
沒有安全車距是繼續超車, 直到有安全車距離才離開
前後車超車後都要離開! 內車道是不斷得輪替使用
同一個標準, 沒有前車不離開,後車離開這種邏輯, 都要離開

沒關係的事, 8-1-3但書, 不堵塞← 55m車距 → 堵塞
只和切換那一種速限有關

和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換不換車道無關 !

ethan567 wrote:
原則上就是有任何車道車距在"兩倍安全距離加車長以內"時但書即不成立
占用內線車須視"前方車流"(後方難以辨識車距)回中線
以上純腦補想法
...(恕刪)

但書, 不堵塞← 55m車距 → 堵塞
只和切換那一種速限有關

ethan567 wrote:
總結是合法占用內線是在不會塞車(F自由車流)時內線多塞一排車用的(增加F車流產生機率)
可能會塞車(LOS C車流)時若非法占用內線馬上會變成塞車(LOS D車流)
總之任何車車距近時佔內線一定不合法!(警察不抓不代表合法)
...(恕刪)

但書, 不堵塞← 55m車距 → 堵塞
只和切換那一種速限有關
和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換不換車道無關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第8條 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01 先進們,討論N年,大概,新增一個文字"暫"字
=> 可因而解決一半以上/相關(所衍生)的業務處理量/

敬請參酌 下次修訂時.. 詳加注釋為好!..

............................................................................................................


隨附/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33條(不遵守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Kelly920925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恕刪)





8-3"暫"?

劉奕兒612 wrote:
你開表速120,也有可能是真實速度120,
沒收罰單代表你在120內,可不是代表你在110內,
所以哪來的自信和幻想比你慢就是沒最高速限?
你這沒邏輯的理論之前就被其他網友糾正過了,
你還敢繼續拿出來說嘴?你只有這101招?
貼一張別人的車速照片是想向大家講什麼?
每輛車都一樣表速120=真實速度109.5?
這種論調只能騙騙三歲小孩......

看來車測中心騙了不少三歲小孩....
http://www.car-safety.org.tw/uploads/Rule/073_05_%E9%80%9F%E7%8E%87%E8%A8%88%E6%AA%A2%E6%B8%AC%E4%BB%8B%E7%B4%B9.pdf
陳阿瓜~ wrote:
感謝支援 何時有人.
那車輛密度又有多大的差異呢?
同上面提到的新聞 警察都已經說「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
難道去掉一條車道去當作超車道 剩下2個車道就會比較順嗎
難道您又要說我一直把警察說警察說搬出來?
我是一個沒有大數據及交通規劃相關背景的用路人
我難道也要憑自己的想像力去反駁主管機關嗎
..(恕刪)


其實, 並不是車道越多, 效率越好
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依據報告, 車道越多效率反而越差
“The marginal decrease of lane capacity with the number of lanes on highway”
2005 Yang and Zhang of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這是北京的統計,車道越多,車流量反而是以 6.7% 的比例遞減

車道越多, 車流量反而下降
即, 蓋2條單向兩車道公路, 流量高於蓋一條車道相同的單向4車道公路

這個現象在1960年代就發現了, 報告非常多
在交通學上有個Braess 悖論現象, 可以說明道路開闢越多,反而降低了流量及車速
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
在一個交通網路上增加一條路段反而使網路上的旅行時間(travel time)增加了,而且是所有行駛者的旅行時間(Travel Time)都增加了,這一附加路段不但沒有減少交通延滯,反而降低了整個交通網路的服務水準(level of service),這種出力不討好且與人們觀感相背的交通網路現象,就是人們所說的 Braess 悖論現象。

Braess Paradox 本來就在解釋交通矛盾
拆除掉一段高速公路之後, 交通反而改善, 例子非常多, 例如韓國首爾將一條6線高速公路改為公園, , 紐約封閉42街
西雅圖擬擴建進入市區的 SR-520 橋之車道, 模擬車流後發現, 增加後不但無法疏解車流,反而堵塞, 計劃因而改變
德國Stuttgart在1969時新建一條幹道,卻造成周邊大塞車, 將國王大道Königsstraße改為行人徒步區後, 交通反而改善。

二車道公路擴充為三車道之後, 車流量反而下降
因為落在 Braess paradox 會發生的區間之內

從以往的研究中,可發現 Braess 矛盾現象發生原因會和路網結構、路段成本函數以及起訖點需求有關。
過去的研究發現, DEMAND 需求太低, 或需求太高時, Paradox都不會發生
即計算出Braess最早提出的模型, 2.58 < Q <8.89 之間時, Braess's Paradox會發生


為何? 需求太多時,給太選擇, 換車道機會多, 車流擾動的機會就大增
但那些龜車是都不換車道,擠在內車道不出來, 不就減少車流擾動?
並沒有 , 因為它們是逆著車流左快右慢遞減的波型,反過來右快左慢? 進出又都是螃蟹橫行,橫跨二個車道,反而擾動更大的車流
如果它們是擠在外側車道,不換車道,符合左快右慢, 這樣才能減少車流擾動

需求太低 Q≦2.58 Braess's Paradox不會發生
2.58 ≦ Q ≦4.44, Braess's Paradox會發生, 但是採取marginal cost pricing(邊際成本定價),marginal cost就是Variable Costing, 不是Fixed Cost, 超出相關範圍時,變動成本發生額可能呈非線性變動,也就是"差別收費",加(降)價/加(減)成收費
4.44 ≦ Q ≦8.89 ,Braess's Paradox會發生,就算採取marginal cost pricing(邊際成本定價)依然無效,Braess's Paradox仍會發生!

需求過高, Q ≧ 8.89, Braess's Paradox也不會發生

為何會塞車?
1.車多,車流量大
在車流當中,三個基本變數有流量(q)、密度(d)、速度(v)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存在恆定不變的關係

Q車流量受限於車道容量
D車輛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兩者是相互拮抗
車越多, 車速就越低
車輛密度(=車距)決定會不會塞車 , 車越少, 車距拉的越開, 越不容易塞車

是否堵塞? 不是看車速, 而是看車距
車距不足其所對應的車速, 就會"堵塞"(產生負的加速度)
在車流車中,密度越低,車輛間的間距大,所以彼此間的相互影響也降低,這就是為何主張,"超車"完就離開內車道
台灣國道最大的問題是, 車道空間沒有被充份利用
包括
(1).佔用內側車道或併駛, 後車無法超越
(2).有安全車距, 卻不駛回原車道 ,不往右邊車道靠, 騰出較完整長度,能加速的左邊車道
車道被切割為零散, 不連續,較短的空間, 離開!車少了! 車距就會拉開

2.車流擾動
就密度來說, 內線少一輛, 外線就多一輛 , 不是一樣嗎??
因為"變換車道"是一個"擾動因子",會影響到旁車的車速,然後,影響會像波紋一樣擴散, 影響到整體車流速度.
如果變換車道越平順, 就越不會影響到旁車
超車時的車速是高過右車的, 所以 當超完車回到原車到時,一次完成 ,是不會讓後車煞車,減速
超完車不離開,一直開在內車道, 等到後來才離開內車道, 反而是增加一次"變換車道",增加擾動車流的機會
所以,若要超車, 車速差距一定要夠大, 前後車間距一定要拉開,才不會擾動車流, 讓旁車煞車,減速
此時,速度一定要最高速 , 不能慢下來 , 慢反而不安全 .

如果都不離開,車越來越多,都已經塞車了,車距根本不足了, 才硬要變換車道,肯定擾動到車流

這也是為何主張,"超車"完就離開內車道, 這樣一次完成,因"變換車道"所造成的影響最小.
陳阿瓜~ wrote:
感謝支援 何時有人...(恕刪)

您確定超車道是S車流
還有超車道的功能?
H大的字太多了
您懶得看
沒關係,小弟用畫的來告訴您
為何33條第2項罰那麼貴
高公局的說法是如何倒因為果

當超車道是S車流時
外側車道中速車想超慢速車
而切到中線車道
中線車道因無超車道可用
故車流受阻,中線車道車流受擾動


依現在很紅的煞車蝴蝶效應理論
在後面不遠處就會有中速車
想超越中線的慢速車
在超車道有空隙時插入


當中速車插入後
換超車道車流受阻
煞車蝴蝶效應再次發酵
整條高速公路速度下降
往壅塞狀況發展
不幸一點淦就升級成
發生事故,高速公路進化成停車場


而且因為有法定速限的關係
您以為那些真空帶能補起來?
還不是都浪費掉
不然就是只能靠零碎的真空帶來超車
一整個快慢交織險象環生

所以法規本來就是超車完
有安全距離要駛回原車道
保持超車道淨空
超車道才能發揮作用


您覺得高速公路是能利用超車道把真空帶填滿有效率


還是讓大家各憑本事利用真空帶超車比較好?


看到F車流時,只能想著維持自己的"最高速限"?


那遇到下一波車龍時
小弟也只能祝福您
不會成為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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