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ph_gmail wrote:
沒錯 只要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取得內側車道的路權 這是高快速公路規則明文規定的
可以合法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
(1)完全弄錯了, 法規是 "最高速限",你說成你的車速? , 法規是要求您『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將原本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依限不見了? 變成只有 "行駛內側車道"嗎 ?
"最高速限"是路邊的速限標誌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在路邊的速限標誌上 , 不是你的任何車速!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只說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不能超過這個範圍之外 ,把法規改來改去 ! 這是換了不同於法規的說法 ! 是擅改法規 !
完全混淆速限標誌 VS 用路人車速之間的相對關係! 完全錯誤混在一起! 拿遵守義務 說成 路權?
根本是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限五是"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不是"使用權利! 是 限制事項!是義務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本標誌與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應遵守!
根本沒有什麼 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取得內側車道的路權?
(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不是用路人能選擇的!
根本就不是 最高速限行駛 就取得內側車道的路權 ? ←根本就不是路權!
完全無關路權 !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根本無法因未遵守速限得到任何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2)這個錯誤完全違反 但書 限縮解釋
這違反8-1-3但書 ○○(條件)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例外法(但書)以有明文規定為限, 才有推翻原則法的適用!
拿"速限"此一遵守義務? 要魚目混珠假冒為『路權』 ?? 權利和義務不分 ?
這也是引用法條錯誤 !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法規因應不同車距而改變速限 !
在內側車道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不單獨設置)←→最高速限區間
不是又把但書倒推解釋
如果沒有55m車距,沒辦法110km在超車道上行駛,比中線快則"超車道"路權依然存在! 只是換另一種速限行駛"超車道"超車!
路權是超車! 是比中線快 !
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把三個車道都可以的"速限"說成路權 ? 這還有什麼『通行區分』可言? 是完全不分車道通行嗎?
必須依據法規,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當主管機關改變速限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並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3)這個錯誤完全是前後時空不分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因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必須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先擁有車道之路權,有一條車道可跑! 才可能發生 "某某速限行駛某某車道" 這件事!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適用於中/外車道
必須在超車的情況下, 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擁有路權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依據路權,依照法律所指定之車道,是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這個次序倒過來就是"時空"轉移了
8-1-3但書是擁有路權之後,主管機關先改變了速限, 改變後這個車道速限是那一種之後 ?
由原本的最低-最高速限 行駛, 變更為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 ! 之後,用路人才無條件遵守 !
(4)這個錯誤完全沒有依據法規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這明明是但書, 是禁止倒推的, 怎麼會反過來把「限制」倒過來說成「使用權利」 ?
高管規則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再重複一次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高管規則8)明訂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結束,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
依法"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是"時間更迭" 是要排隊 ! 是要禮讓 !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請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怎麼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 是速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