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ph_gmail wrote:
沒錯 只要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取得內側車道的路權 這是高快速公路規則明文規定的
可以合法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

(1)完全弄錯了, 法規是 "最高速限",你說成你的車速? , 法規是要求您『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將原本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依限不見了? 變成只有 "行駛內側車道"嗎 ?
"最高速限"是路邊的速限標誌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在路邊的速限標誌上 , 不是你的任何車速!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只說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不能超過這個範圍之外 ,把法規改來改去 ! 這是換了不同於法規的說法 ! 是擅改法規 !
完全混淆速限標誌 VS 用路人車速之間的相對關係! 完全錯誤混在一起! 拿遵守義務 說成 路權?
根本是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限五是"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不是"使用權利! 是 限制事項!是義務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本標誌與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應遵守!
根本沒有什麼 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取得內側車道的路權?
(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不是用路人能選擇的!
根本就不是 最高速限行駛 就取得內側車道的路權 ? ←根本就不是路權!
完全無關路權 !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根本無法因未遵守速限得到任何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2)這個錯誤完全違反 但書 限縮解釋
這違反8-1-3但書 ○○(條件)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例外法(但書)以有明文規定為限, 才有推翻原則法的適用!
拿"速限"此一遵守義務? 要魚目混珠假冒為『路權』 ?? 權利和義務不分 ?
這也是引用法條錯誤 !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狀況下→○○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法規因應不同車距而改變速限 !
在內側車道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不單獨設置)←→最高速限區間
不是又把但書倒推解釋
如果沒有55m車距,沒辦法110km在超車道上行駛,比中線快則"超車道"路權依然存在! 只是換另一種速限行駛"超車道"超車!
路權是超車! 是比中線快 !
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把三個車道都可以的"速限"說成路權 ? 這還有什麼『通行區分』可言? 是完全不分車道通行嗎?
必須依據法規,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當主管機關改變速限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並不能反過來要求路權!

(3)這個錯誤完全是前後時空不分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因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空"必須是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內了!
先擁有車道之路權,有一條車道可跑! 才可能發生 "某某速限行駛某某車道" 這件事!
這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不適用於中/外車道
必須在超車的情況下, 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子在車道線之內, 時間點是發生於在車道選擇,擁有路權之後, 不能前後時空不分!
依據路權,依照法律所指定之車道,是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這個次序倒過來就是"時空"轉移了
8-1-3但書是擁有路權之後,主管機關先改變了速限, 改變後這個車道速限是那一種之後 ?
由原本的最低-最高速限 行駛, 變更為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 ! 之後,用路人才無條件遵守 !

(4)這個錯誤完全沒有依據法規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這明明是但書, 是禁止倒推的, 怎麼會反過來把「限制」倒過來說成「使用權利」 ?
高管規則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只有"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再重複一次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高管規則8)明訂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結束,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
依法"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是"時間更迭" 是要排隊 ! 是要禮讓 !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請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怎麼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 是速限 !
勉勵 wrote:
合法的沒道德 那你覺得違法超速的有道德嗎 ?


就憑你也敢把道德掛在嘴邊??
之前不是很愛發文靠妖說[超跑稅金繳最多的,為何不能超速行駛?]

都有超跑可以開了,還怕有人在你背後咬你??
反正你自己有超跑也想超速,踩油門甩開不就得了??

herblee wrote:
根本沒有什麼 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取得內側車道的路權? ...(恕刪)

大大可能真的不懂如何google 小弟只好雞婆一點查給您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到了嗎 這就是內車道的路權
若大大中文還看不懂 那也沒辦法了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herblee wrote:
其實! 違反路權當然有罰則
...(恕刪)
是主管機關不執法,不是沒有法規

佩服,也感謝您所作的努力。
試問,若我在內側車道以110公里時速行駛,實際上真的是110公里,不是我儀表上的110公里;比我快的後車也都能變換車道超越,在我前後100公尺內無其他車輛,我還是持續等速在內側車道行駛,警察能不能開我罰單?若能,用哪一條文?
我不是想反駁您,只是想知道大家的想法。故也歡迎其他大大們回應。
ahph_gmail wrote:
大大可能真的不懂如...(恕刪)

可是路權是建立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所以個人建議還是儘量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
而且"超車"的定義,是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後,再返回原車道,所以利用內車"超車道"超完車後,應該是要返回原車道的,只是強調內線為超車道的人,目的經常只是要求別人讓開內線車道,讓他們開而已。反而一直開在內線車道。忘了要求別人也要求自已。
再幫你加一條,不是內車車道一定是超車道,而且必須要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ahph_gmail wrote:
大大可能真的不懂如何google 小弟只好雞婆一點查給您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到了嗎 這就是內車道的路權
若大大中文還看不懂 那也沒辦法了
...(恕刪)

8-1-3"但書"明明白白寫了中文! 正體漢字 的"速限"? 是怎麼變成"路權"的???
四大錯誤條列於上方
這是完全錯解 "路權" , 毫無路權概念 !

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限五是"限制標誌" 表示限制事項。 不是"使用權利! 是 限制事項!是義務 !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遵守速限?並沒有路權!是義務! 不遵守速限?違反速限仍然沒有路權 !
根本是毫不相關的二件事!
遵守速限 這件事也完全扯不到 車道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規白紙黑字,(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應遵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高管規則8 指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請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怎麼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路權, 是速限 !

c13wcl wrote:
可是路權是建立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所以個人建議還是儘量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
再幫你加一條,不是內車車道一定是超車道,而且必須要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恕刪)

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路權是 法規 指定那些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法規所分配那些車行駛那一個車道?法規"排序"那些車使用內側車道! 那些車讓離內側車道? 怎麼還拿 速限 混淆為 路權 ???

法規明文的"超車道"都可以不認? 那真的是毫無法治, 只有叢林法則?以為先搶先贏?
本來『超車道』就只有一種車道路權,在法規當中只有一種(超車)! 沒有第二種了!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速限改了!) 皮還是存在!(超車道路權依然存在!)

並非而且必須要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若車流密度超過17車/公里/每車道,就沒有55m車距了!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內側車道之速限有二種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不單獨設置)←→最高速限區間
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本來就有二條法規
無論是速限是 高管規則5的最低-最高度限區間, 亦或是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但書是速限規定 ! 並非路權規定!
但書是禁止倒推 ! 不是能把但書 倒過來讀 !
但書的條件, 明明是寫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LOS A ,LOS B, LOS C,F自由車流)→ 最高速限行駛
怎麼變成"壅塞LOS F"
但書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擴張解釋!

不堵塞(LOS A ,LOS B, LOS C) 是 怎麼變成"壅塞LOS F"?
無論依據 HCM2000或是車流理論 "不堵塞"都是指有足夠的"車距"
定義"堵塞"或"不堵塞"的法條? 同樣寫於高管規則6
法律"堵塞"就寫在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 (車距就代表 密度!)
依法 車速110km/h 需保持55m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依高管規則6保持適當車距(就是保持密度)
保持車距 = 保持密度 保持有對應"車速"之該當"車距"
反之,未保持車距 = 未保持密度, 也就定義了"堵塞"!
塞不塞? 就是密度 ! 一台小車1個人不塞,擠5個人很塞? 就是密度增加了!

"堵塞""說文解字"
「堵」古代築牆的單位,五板為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基隆有八堵、七堵、六堵、五堵, 是防止原住民攻擊而建的第幾道土牆
《五柳先生傳》:「環堵蕭然.. .
名詞 : 土牆
動詞 : 遏抑 ; 通古漢字,日本漢字和朝鮮漢語 之 「陼」 字
名詞一堵牆, 動詞有阻擋/遏抑的意思,車流受阻/遏抑,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堵塞, 代表前有擋住的(土牆) , 是車流佇列, 因為擋住的土牆(路隊長)還在移動,後車必須和路隊長同步,形成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 F自由流 → S同步流的相變)

交通壅塞(J車流)
「壅」障也。隔也《廣雅(東漢三國時期辭典)》例如 『業貫萬世而不壅』。
塞也(康熙字典) 。指 阻塞不通
「壅塞」是兩個"塞"加在一起, 是疊字, 加強語義 → 更塞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壅淤(淤塞;不流通)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指的是廣域堵塞的J車流
即超過『瓶頸吞吐量 bottleneck throughput』
"瓶頸"已經堵塞了, 但還有某個流量(S流)
超過"瓶頸的吞吐量", 就是"壅塞"了(J流) !

不堵塞(LOS A ,LOS B, LOS C)F自由車流 是 怎麼變成交通壅塞(J車流)"壅塞LOS F"?

法規是可以這樣移過來搬過去嗎 ???
herblee wrote:
8-1-3'但書'...(恕刪)


你這樣解釋不對,路權只是觀念,在所有的交通規則內,也都沒"路權"的字眼,難不成就沒有路權,路是依交通規則解釋而來的。像是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就是有優先路權。
內線為超車道,超車的定義是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再回原車道,跟單純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是不一樣的。
所在車少時,內線車道是不能一直佔用的,因為不符合"內線為超車道"的定義,包括要求別人"內線為超車道"的人,也不該一直佔用內側車道。

ahph_gmail wrote:
自己變換車道啊 怪我囉?
本來不管每一條車道 大家就是依照先來後到 乖乖排隊行駛

你把超車道堵住,然後要別人變換車道去超車?
那超車道的意義在哪?
這跟在車廂上別人佔你的座位,然後要你去座其他座位一樣。

另外所謂的排隊,是有目的地一個跟一個的列隊。
你確定行駛國道適合用排隊這個形容詞嗎?
c13wcl wrote:
你這樣解釋不對,路權只是觀念,在所有的交通規則內,也都沒"路權"的字眼,難不成就沒有路權,路是依交通規則解釋而來的。像是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就是有優先路權。
內線為超車道,超車的定義是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再回原車道,跟單純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是不一樣的。
所在車少時,內線車道是不能一直佔用的,因為不符合"內線為超車道"的定義,包括要求別人"內線為超車道"的人,也不該一直佔用內側車道。
...(恕刪)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
法規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第 206 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綠燈一方取得路權 ,紅燈方停等 , 等到燈號轉換時間更迭, 換成另一不同方向轉換為綠燈取得路權
"路權" 是 "時間更迭", 是輪流使用道路
幹道車先行,"時間更迭",支道車讓道後行
直行車先行,"時間更迭",轉彎車讓道後行
超車取得路權,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結束,"時間更迭"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請禮讓離開 !

c13wcl wrote:
是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就是有優先路權。
...(恕刪)
所以有"禮讓"沒錯吧!
所以 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 支道車要禮讓幹道車
不然撞在一起了!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因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結束,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有禮讓之義務!
車道!車道!車道!車道路權! 全都是規範那一車道!
無路權是走別的車道! 無關速限!

車道之使用,就是車道路權!
法規(高管規則8)明訂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結束,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
依法"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是"時間更迭" 是要排隊 ! 是要禮讓 !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不講"路權"這個名詞也無妨, 換講 "車道之使用"也是一樣 !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依法, 只有超車 使用 內側車道 ! 法規寫"應依 ! 所以沒有其它非超車的使用了 !

白紙黑字,無設置者才是去看下列的8-1-3但書
請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並非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怎麼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不是看但書 !
但書並非"車道之使用"(有權利使用), 是速限(遵守義務) !

c13wcl wrote:
內線為超車道,超車的定義是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再回原車道,跟單純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是不一樣的。
...(恕刪)

如何單純 ?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高管規則11 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外側車道!
當你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有涉及"內側車道"就必須遵守內側車道路權 !

路權 !路權 !路權 ! 車道路權當然不一樣! 如果每個車道都一樣?還須要區分車道嗎 ? 高管規則2為何要區分車道?
早在上面的 139樓就說明過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可有法規寫 中線車道為超車道? 外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就是沒有!
法規是寫三個字的"超車道",不是兩個字的"超車"! 超車道是一條車道 !是名詞!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 是動詞 ! 並非"超車道"這個名詞!

所以,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 前方漏字了!前面一定有"暫時利用○○車道"! 這就是在分配/指定/排序 車道路權!
誰能"暫時利用○○車道"?
這代表路權有一定的授權範圍! 不是無遠弗界,不是永久!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之後,仍然回到原車道!
有寫"暫時利用○○車道"! 不是"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就不必回原車道!

而且,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仍然回到右邊, 原本發動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的原車道!
所以, 是那一點不同???

c13wcl wrote:
所在車少時,內線車道是不能一直佔用的,因為不符合"內線為超車道"的定義,包括要求別人"內線為超車道"的人,也不該一直佔用內側車道。
...(恕刪)

本來就不能佔用! 1台車身佔用5m+安全距佔用55m=佔用60m!
任何車, 喪失路權都要離開 !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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