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ler035543582 wrote:
各位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樓主名譽之事者,要證明其為真實者,已經很難了,更何況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樓主名譽之事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各位能舉證,在法律上也不允許各位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樓主名譽之事。...(恕刪)
鐵達尼 wrote:
車主是原告,又不是被告;而偵查不公開是基於〔無罪推定〕及〔被告名譽〕等原則的保護,不是保護提起訴訟之人的;因為原告就是挾著司法優勢才對被告提起訴訟,因此法律才會對被告立定保護條款;若車主被告過失致死,且進入司法程序時,我自然會依照過去的論點幫忙發聲!
同樣的問題我已提出質疑,沒想到你視而不見後又對其他人回重複的答案,那我就再寫一次
--------------------------------------------------------------------------------------------------
對刮車老翁就這麼仁慈採用〔無罪推定〕,那491樓的文章不就影射有栽贓之嫌,樓主的〔名譽〕你放到哪去了呢?怎麼雙方待遇差這麼多?
"以前我去親戚家時,就被告誡不要把車停在某台車附近;當時我不明白,看了這席話後終於懂了,原來親戚是怕我會被栽贓!畢竟人總是在自己的親人受傷或心愛物品損害時,會失去理智,往最近的出口發洩。"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刑法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廢死是公共議題,可以討論,但是不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恐嚇,高知識份子並不代表具備法律基本常識,如果不清楚道德的底線(法律),以及言論自由必須恪遵不侵害他人權益的最基本原則,不知道什麼話該說、什麼事不該做,只會徒然消耗更多社會及司法資源。
鐵達尼 wrote:
老翁都因你而死了,你卻無法因此停歇,繼續在網路上抨擊;現在人都死了,死無對證,全部都只聽你在講,證據呢?因你的抨擊,讓網友咒罵老翁,你心裡高興了嗎?老翁的家屬情何以堪;蓋棺論定,你再繼續在這裡造孽,是會有報應的!
鐵達尼 wrote:
老翁都因你而死了,你卻無法因此停歇,繼續在網路上抨擊
事件過程樓主已有說明.且樓主非主動上網PO文,這點 鐵達尼 是否有誇大不實?故意搬弄是非?
鐵達尼 wrote:
死無對證,全部都只聽你在講,證據呢?
同理, 鐵達尼 也只是靠網路消息來抨擊樓主,證據呢?
鐵達尼 wrote:
你再繼續在這裡造孽,是會有報應的!
搬弄是非,毀人名義,算不算造孽?!
鐵達尼 wrote:
敢開樓還怕被反駁,第一次看到法令是這樣用的,真好笑!
不能這樣用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