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逼車實錄(再次重申,內線為超車道請於超車完成後換回中線 否則像影片中被逼車後果自負)

t3629655 wrote:
當你沒有辦法完美地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就是違法!!!
限速100,內線道是是要跑在90~110間
限速110,內線道是是要跑在100~120間
不在此內交通警察就可以開罰單了。

請看下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名  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修正
第三十三條  
...(恕刪)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不要只會找一些條文來自己解釋
要看就看法官的判決書,前面都有判決書了就不用看這些條文。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一條是指90以下超車後未回到時原車道的意思。

這影片只讓我看到

2個沒道德的駕駛人....

撞一撞算了~每個月都來....

我想那台車的用意是要讓那台龜車體會一下被龜的感受吧

如果有眼睛的人應該看得懂高速公路分隔島上時常看的到立牌寫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偏偏就有一堆白目傢伙就愛霸著內線不放,更氣人的是還跟中線的開一樣快
閃他大燈還無動於衷的時候通常我就滿腔怒火了
當下我的做法就是大燈閃不停+喇叭按住直到他願意加速切換到中線
即使中線我可以切了我還是會堅持叭到他離開內線為止,畢竟這種人還是需要再教育
這樣雖然沒品了點,不過至少該讓對方多少知道一下不要霸佔內線

t3629655 wrote:
不要只會找一些條文來自己解釋

要看就看法官的判決書,前面都有判決書了就不用看這些條文。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一條是指90以下超車後未回到時原車道的意思。


那91 就不用囉?
100也不用囉?
110也不用囉?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影片中 原本在內車道的駕駛 車速若在速限110 我認為他是對的!
若是原本在內車道的駕駛 車速若是在90以下 我認為他是錯的!
還有逼車的那個駕駛 在上敘二種情形都是錯的 更何況是超車後回內車道又緊急煞車!
看影片上的車流量又不多 趕時間又要超車可以從其他車道超車阿!
唉.....那種就是沒事要找事的人!
高速公路內車道開車限速應是如此

1. 紅色區為超速車,要被取締。
2. 綠色區可保持車速行速內車道。
3. 粉紅色區為超車區,超完後要回到原車道,如未回原車道造成塞車將被以龜速車取締。
台灣太多白目駕駛者
當你行駛在高速公路內車道 不管你時速開多少 看到後方有高速接近的車
即使你開超跑 你也滾開讓路就對了
對方超速是他家的事 被警察抓活該
討論那些法規限速有啥屁用

還有

一些喜歡貼屁股開車的人 在美國很多人不爽就給他急煞車就對了 撞上來絕對是後車跟太近的責任
台灣有些噴雨刷水是在耍白癡嗎

在台灣開車 檔在內車道那些車 真的很想問候他爸媽
就是一些沒有法律觀念的人使內車道的問題說不清
這是之前寫給高公局的信.現在回覆了..(針對此影片而已)
不過.並不是由高公局回.而是高公局轉到內政部警察署.再由國道警察回覆!!

案件編號:FWM991019004
內容: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YJuXRDcIlE&feature=player_embedded

當時時速約110km/h
原先行駛於內線的車輛A.被一輛同為內線的後車B閃大燈(可能希望A車讓道)不過A車可能礙於中線有車輛C.無法立即讓道(可能判定未有安全車距可以切換至中線道)
而車輛C可能查覺B車想要超車(B車已經打方向燈).所以C輛向外線靠去.
而B車於中線超越A車後.並立刻再度切入內線煞車.試圖給予A車教訓

試問該影片的一些問題
1.A車是否違法?若違法.則違反哪些法令.並應受何種處罰?
2.B車是否違法?若違法.則違反哪些法令.並應受何種處罰?

PS.因為車牌並不明顯.所以無法正式舉發.所以特來請教這些若舉發.這些車輛會有哪些法律問題

謝謝!!

=========================高公局的回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34312號
承辦人:莊國欽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kosel@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陳情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10月19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詢問影片(國道逼車)違規事宜及舉發、執法標準1案,事涉警勤執法,將轉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研處。
三、 副本抄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檢附陳情電子郵件,說明二請研處)。
四、 台端關心路政,敬致謝忱。

=======================再轉警政署=====================================
您好:

台端之電子信件經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函轉本局敬悉,有關檢舉違規車輛等情,說明如下:

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警察機關檢舉違規並請敘明: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事項。前述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請檢具。

二、台端以行車錄影拍照方式採證交通違規,請注意行車安全與秩序。

三、有關 台端陳述違規部分:係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略以﹚:「未保持安全距離」、第4款﹙略以﹚:「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案內影片不清晰無法判明車號,請 台端提供明確違規資料俾利本局查辦。

四、依上揭規定,若有國道高速公路交通違規相關檢舉資料請逕寄本局電子信箱hpb01403@mail.hpb.gov.tw或與本局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

國道公路警察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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