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miamivice wrote:
利用'內線'超車是...(恕刪)

所以呢?
要不要讓,是個人的事,
要不要超車,也是個人的事。
跟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並不是亂扯,
而是你的讓道主張並沒有法源依據,
法律只提到堵塞,
但也沒有指出甚麼叫堵塞,
主管機關以最高速限的速度來判斷堵塞,
我覺得很合理。

反倒是你,
一點也拿不出堵塞的條件,
只單純認為最高速限的內車道的車就非得讓不可,
這樣的想法不就抵觸但書的意思了!

你否定超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
但又要求最高速限的車非得讓道,
矛盾的說法才是來亂的。

用路的條件只要合法,那有甚麼就"非得","一定得怎樣"。

你要上班,怎麼去,看個人,不是嗎?
有公司限制一定得坐甚麼車,走甚麼路的嗎?
上班時間內能到公司即可。

內側車道不是如此,有本事開到真正的最高速限的車,又憑那條法律要求他讓道?(別用龜車,表速誤差說嘴)。

尊重別人的超車權,相對的也尊重別人的用路權,人不都是如此。
拿大眾來說嘴更是離譜。
你認為我只限制數字兄的狀況圖。
然而實際上呢?
真正的最高速限車根本不會擋到其他合法車,
但會擋住更高速的車。



herblee wrote:
處罰條例第 33 ...(恕刪)


您打了很多

但我是請教您若"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及"非超車行駛超車道"等可依33-1-3舉發

請問罰鍰是多少?情節輕重如何界定?
暈倒欸.還分派!2300萬人要分幾派?
超車道是高公局設計出來並宣導的,我們人民當然盡力配合。
對與錯適不適用,請反對者與高公局設計單位研議。

在這誤導人民使其宣導之事項,產生模糊不確定性是我們所不樂見。
這是高速移動的車子、一有事故發生都是嚴重傷及生命財產。

會上01的好友都是反應算是良好的用路者。

實際社會上真的有很多反應不靈敏的使用者。

千萬不要做可爲而不爲之的事件!
不急不徐
邏輯論述超強
佩服

miamivice wrote:


利用"內線"超車...(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原來你認為"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特別待遇"喔?~

該不會"最高速限車"讓道來禮讓"中線慢車"做超車動作不就是"高級待遇"……

原本的"不堵塞情況"你都可以自創解釋成"三線自由流"了,現在又自創了不讓道跟"創傷"有關係喔~
所以若讓道就是"不創傷?"

你真天……才@×%

是啊
義務的合理性
決定權利的合理性
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
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

當您要求別人履行不合理的義務
以保障自己不合理的權利時
不就是要求"特別待遇"?

當別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時,怎會得到一個"自私"的稱呼?

沒在超車還有超車道路權
您都不覺得奇怪?
都110叫併駛,哪門子超車?

高速公路無盡的華爾滋
佔用、減速、一起塞
隨著這三拍子的旋律不斷的迴旋
差在跳到哪個階段罷了




8924132 wrote:
是啊義務的合理性決...(恕刪)

當您要求別人履行不合理的義務
以保障自己不合理的權利時
不就是要求"特別待遇"?……

是喔~原來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叫做"不合理權利"喔~
原來但書的不堵塞時,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叫做不合理權利喔~
那你可以去把但書拿掉啊~
修法後不就恢復成超車專用道了,就不會出現"不合理權利"啊~



總覺得奇怪,法律的模糊用路空間,應該是去修改法律,怎能怪罪合法用路人呢?
有錢人合法海外節稅,應該做的是修改法律,怎麼去怪罪有錢人的節稅行為呢?你說奇怪不奇怪?
看到小賢子 wrote:
miamivice wrote: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囉~我指五台最高速限車合法使用,幹嘛為了中線一台車讓道,這不是大眾利益甚麼才是大眾利益?



利用"內線"超車是超車者個人自由意志行為這就是"個體"
相較於多數不特定沒有在內線超車需求者而言這些才是"大眾"
也就是限速100路段中"沒有進行最高速"及"內線超車"的其他駕駛
60~100區間不分大小行駛在中外線各種車輛之總和

也之所以你為何在某圖例框框中糾結打轉
因為你自知這"大眾"只存於該圖上對照實際情況會無效現形為"個人"
因此才會一直強調"圖例"卻避談以外的現實各種情況
一個只適用於特定條件的"結論"是能證明些什麼?
你比你家人高這"高"的定義只及於你家庭範圍
不等於你是全國全人種全世界最高!你是在"高"什麼東西?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用你的觀點來看超車道,是你的看法,為何將你的看法腦補他人?
而我用我的觀點來看超車道,是我的看法,礙到誰了?



很簡單你後面是來亂的不是在"就事論事"
你提不出合理完整論述只就他人文意將其片面斷章為反而反
以致無視解釋自身論述前後矛盾
碰上無法招架言論與問題就離題用腦補方式將對方動機扭曲解釋
這樣就不用針對對方論點做相對應回覆
也就是用加碼的問題代替回答一直跳針跳針逃避問題
一條路不通就換個問題問只要遠離不再遇到死路既可
一方面不用面對自身錯誤一方面另求論述生機
對於只想辯只想推銷個人不成熟結論而言
用己茅對付其盾這是在正常不過之事

至於礙到誰?
這還用問不就礙到你自己了嗎?
你自己的主張就否定了假象狀態中你自以為理想的最大效益
而對於個人而言你的論述推論"方式"是錯誤的得不到你預設結論
立場結論暫且不表
可你又在"公共論壇"上發表你認為是會礙到誰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合法用路車就是合法用路車,讓不讓道取絕於個人,每台車都是個人(即便這台車願意讓道,這台車也是個人),不能因為不讓道,就說這些人不顧大眾利益,扣這頂帽子其只適合擋道的烏龜車用。



"每台"車當然是個人
因為你的單位中就已限縮與"每台"
但是對於公共用路環境中
內線超車或最高行駛內線這些還是屬於個人需求相較於其他這才是大眾
可讓卻不讓有可為卻故意不為這是心態問題
相對速度只是其法律條件之一那是光以法律標準來論
可對於社會道德全體駕駛來說該駕駛"心態"才是檢視其行為的標準

所以呢?
要不要讓,是個人的事,
要不要超車,也是個人的事。
跟法律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並不是亂扯,
而是你的讓道主張並沒有法源依據,
法律只提到堵塞,
但也沒有指出甚麼叫堵塞,
主管機關以最高速限的速度來判斷堵塞,
我覺得很合理。

反倒是你,
一點也拿不出堵塞的條件,
只單純認為最高速限的內車道的車就非得讓不可,
這樣的想法不就抵觸但書的意思了!

你否定超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
但又要求最高速限的車非得讓道,
矛盾的說法才是來亂的。

用路的條件只要合法,那有甚麼就"非得","一定得怎樣"。

你要上班,怎麼去,看個人,不是嗎?
有公司限制一定得坐甚麼車,走甚麼路的嗎?
上班時間內能到公司即可。

內側車道不是如此,有本事開到真正的最高速限的車,又憑那條法律要求他讓道?(別用龜車,表速誤差說嘴)。

尊重別人的超車權,相對的也尊重別人的用路權,人不都是如此。
拿大眾來說嘴更是離譜。
你認為我只限制數字兄的狀況圖。
然而實際上呢?
真正的最高速限車根本不會擋到其他合法車,
但會擋住更高速的車。

不好意思 我插個嘴

主條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問你:
如果中外線沒車 為什麼要佔著超車道呢?是可以累積里程換獎金嗎?

再請問你:
實際上真正的最高速限 是你的錶速?還是你的GPS?還是檢驗合格的警用雷射槍打出來的?
如果是前兩者 那是你自已認知的最高速限 還是真正的最高速限?
如果你是以自已認知的最高速限來比較其它車 請問你認為比你快的車都超速 違規了嗎

退一步說
就算你是警用雷射槍打出來的最高速限
請問你要怎麼一路在內線保持真正的最高速限?請問你是機器人嗎?

再退一步說
用定速好了!小弟不才 就我所知 目前的市售車 還有自已開過的所有車種
就算用定速 遇到上下坡 或路有彎幅 甚至順逆風 都沒辦法一整路維持同一速度不變!
如果你的車可以?能讓我開開眼界嗎?維持同一速度半小時就好!

再退一萬步說
就算你可以一整路在內線保持真正的最高速限
請問你 每台車錶速不一樣(雖然你說別用錶速誤差說嘴 但是每台車錶速就不一樣啊!)
如果一整路開內線 錶速快的會不會堵塞錶速較慢的?實際上這樣是不是堵塞行車
還有 每個人對十公里的寬限值的解讀不同 速限100開100的 如果一整路開內線 會不會堵塞開110的?
速限110開110的 如果一整路開內線 會不會堵塞開120的?實際上這樣算不算堵塞行車

這裡是很多人都會看的論壇 你一直在這裡發表這樣的行車觀念
如果大部份人都以自已認知的最高速限一整路開內車道
如果有GPS的車還好一點!如果是沒有GPS又搭配快樂錶的車也都這樣開!
請問你覺得高速公路的路況會變得更好還是更差?
pearceliu wrote:
利用'內線'超車是...(恕刪)

1,我從沒鼓勵大家佔用內車道。
但對於已經用最高速限行駛的車,其行駛內車道,我尊重他們的合法用路權。
2,速度的差異。
我知道每台車的表速與實際GPS的值一定會有落差。有人開110,GPS速度才100,我認同。
開車的人對自己車速的差異要了解,可以回廠校正,可以再開快一點把短少的速度補回來。如車速110,實際GPS100,少10,表示這台車得開到120,才滿足最高速限的規定,用路人連自己的車速是多少都抓不準時,這類人就不適合開在內車道。
3,斤斤計較的最高速限。
很多人都會說,即便開"定速",也很難保持110的車速啊~
嗯…沒錯,定速仍然會有誤差。
法規給了最高速限的+10的寬限,
定速110有可能只跑109,那定速115即便速度有落差,也不至於差太多。
有人說"最高速限是一個值,差一點都不行",
試問用來取締的標準測速槍有沒有誤差?有,對不對。
那在甚麼都有誤差的情況下,竟要求車速零誤差這是不可能的,取締時也不會有警察說你速度短少一公里要開單。
4,道路最大效益。
當已經是最高速限的內車道的車遇到中線慢車時,為何內車道的車得降速退回中線?只為了淨空內車道?再讓中線慢車進入超車道去超中線更前面的慢車呢?
讓這台最大速限的車,不用降速退回中線,繼續行駛內車道即超掉中線慢車了,這不就是道路最大效益了。快車根本不必配合慢車。
至於有人說,當中,外都沒車時,又何必佔用內車道?這問題更無聊,路上都沒車了,想開哪條道就開哪條道~根本沒其他人在路上跑了,還會是個問題嗎?

5,快車慢車傻傻分不清楚。
很多網友喜歡拿真正的烏龜車說嘴,說佔用內車道造成堵塞,甚至有看過是故意超速來"證明"內線被慢車佔用。你有看過快車被開單的嗎?沒有,對吧~

結論:
1,法律既然開了但書這道門,導致有人走這道門,然而你卻來怪罪有人為何要走這道門?
而這道門這麼多年來竟沒有被修法取消,顯然這道門還是有被認同他的功用的。
2,我尊重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如同上述第2點的說明,駕駛人對車速的差異掌握。若是對自己車速不了解,只單憑車速表速的數字,這個根本就沒開到最高速限了。
開不到最高速限,又如何在非超車時使用內側車道?
3,很多人喜歡拿他國比較,但我在日本看到的,內外車道還是一堆車,哪裡有淨空啊~但日本人保持車距,保持速限的高速度,不逼車卻是台灣人缺乏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1,我從沒鼓勵大家...(恕刪)



你的論述就是針對各種實務問題找理由填補漏洞,但這些漏洞現實上填補不了,但你以這些填補過的漏洞來規避實務上會發生的問題,所以下結論最高速持續行駛的人不用讓路,但不知何理由你又補了一個結論你不鼓勵佔用內車道,但既然你認為實務上可以最高速行駛為何又認為不宜佔用內車道,邏輯上這是在繞圈,而不是去找到一個解決實務問題的辦法。你如真認為最高速行駛有其可行性與可達成最高用路效益,你的論述應該放在找出最高速持續行駛的科學方法與法律架構,不然真的容易陷入遇到A問題解決A,遇到B問題解決B,但沒有一個框架直接解決核心問題。


以法律跟實務來看,不堵塞,不超車,有距離的駕駛就自動讓路,實務上也就是可為即為之。不可為即不為,也別忘了不管時速自動讓路可不違法。這才是直接針對問題核心去找解決問題的論述方式。也實務上確實可行。



看到小賢子 wrote:

總覺得奇怪,法律的模糊用路空間,應該是去修改法律,怎能怪罪合法用路人呢?
有錢人合法海外節稅,應該做的是修改法律,怎麼去怪罪有錢人的節稅行為呢?你說奇怪不奇怪?

法律上寫著
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修哪條也問了N+這次
要修的應該不是法
而是您看到不想看的
會害怕的眼睛

依法"行政"不能有模糊空間
小弟還要再貼哪條寫著
行政行為應明確嗎?

既然問題存在,就要找出問題在哪
想辦法解決
而不是找藉口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所謂及"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找藉口"即是此義
方法跟藉口差在哪呢?
小弟認為還是合理性與可行性

您若認為一件事有問題
就應該找個方法解決
如何處理公共事務
小弟推薦"十步法"

1. I made a mistake! (承認錯誤!)
2. I am mindful. (保持思考。)
3. I am responsible. (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4. I am Me, the best I can be. (別忘記自我。)
5. I respect Just Authority, but Rebel against Unjust Authority. (尊重正當權威,但反抗不公義的權威。)
6. I want group acceptance, but value my independence. (融入群體中,但保有自己的獨立性。)
7. I will be more Frame Vigilant. (對『框架』保持警惕。)
8. I will balance my Time Perspective. (以最佳的時間觀看事情。【別太短視,但也不要宏觀得不切實際。】)
9. I will not sacrifice personal or civic freedoms for the illusion of security. (我不會為了安全的假像而犧牲個人或公民的自由。)
10. I can oppose unjust Systems.(我會反抗任何不公的制度。)

出處

說回來,您若是覺得主管機關沒問題
上來浪費時間作什麼?
應該是想辦法去解決您認為有問題的地方啊

說大哥是對的,又說不出哪對
是要如何讓人信服?
純粹聊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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