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Kelly920925 wrote:
例外與限縮而例外是...(恕刪)


從沒鼓勵去佔用內車道,
要行駛內車道就別龜速,龜速就是會造成堵塞!
沒把握開到最高速限110的最高速度就別進去內車道!
如此簡單的判斷方式也能讓部分人一直嚷著說「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子法抵觸母法」這些沒根據的認為!

看到小賢子 wrote:
從沒鼓勵去佔用內車...(恕刪)

條文開宗明義就列出內線為超車道
卻可以視而不見,
現在的小鬼頭是文盲嗎?

不如承認自己不會開車吧....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條文開宗明義就列出...(恕刪)

不堵塞時,允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麼簡單的文字文盲看不懂一點也不奇怪了!
現在的小鬼頭是文盲?
不如承認自己不會開車吧!
Gullit168 wrote:
目前只有你跟H複製大神兩個人會整天把"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掛在嘴邊而已
你跟H複製大神是律師或法官嗎?
.(恕刪)

承蒙大大召喚小弟前來說明,小弟只是站在法律和法律原則這一邊, 沒有倒推/擴張解釋"但書"罷了!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該作者明白寫於書上, 且明確指出句式為 『但....得』
所以這不是證明了此非例外, 此但書並非本文的例外或相反, 而是 『附加補充性質』,即,增加上去的規定 ! 加上本文規定的規定! 本文規定仍然存在!
"最高速限"是路邊的標誌 ! 並不是在內側車道插上最高速限的標誌,超車道就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超車道 同樣有 "最高速限"(標誌)!同樣必須依限行駛! 並不是"最高速限行駛"時?超車道就被推翻不見, 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車道管制就不見了嗎??
同樣,"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 不知不覺就超越了中線車 , 這就是在超車!超車道仍然存在!
依文義解釋! 這就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而不是例外!

Gullit168 wrote:
我對著其他人在說路權規定(超車道與超車專用道的差異,如同法規有明定左轉"專用"道)
.(恕刪)

其實這是一個不相干謬誤(fallacies of relevance)是與原來的爭議主題毫無關聯的主張
原本討論的是”超車道路權歸屬”!,卻轉移到另一個主題”超車道與超車專用道的差異 ?”

這是一個埋伏好的問題,小弟承您設下這樣指定回答已經很多次了!
小弟只是堅持應該依法行政? 完全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不是經由行政函釋扭曲了原法條?

我國法規只有 超車道 沒有什麼自創的 "超車專用道", 根本無法類比法規有的左轉"專用"道
這是一種打稻草人的陷阱! 「犯了稻草人謬誤」
"超車專用道" 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 拿一個自創東西, 自己定義 ? 再請君入甕?
跳進這個稻草人陷阱 ! 都只能繞著沒有的法規空談?郢書燕說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東西?
要如何證明一個不存在的東西???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法規明文33-2"內車道應為超車道",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都有明文規定!

超車道根本就沒有區分出 『超車專用車道』或是『超車優先道』
把”超車道”引申為法規沒有的『超車專用車道』或是『超車優先道』, 是「稻草人謬誤」
地面上寫”直行專用” 此種直行路權僅限於那個路口, 下個路口就不一定適用了, 況且是搬到更遠不相干的高速公路上???

Gullit168 wrote:
我以前也說過,我已經求證過作者
高管規則8-1-3的但書是『例外加限制』的組合
例外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限制是『速限』的限制(縮限)
.(恕刪)

高管規則本來就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限制為超車道! 限制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

您說例外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 一堆問號???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的例外 ? 例外是什麼? (須符合亞里斯多得的三段論)
羅教授書中的句式(但….不得)才是例外! 8-1-3但書句式(但….得)是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
你卻說同一個羅教授 出書所說VS對你所說的 是完全相反? 相互矛盾?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文字當中就有”內側車道”?又怎麼會是例外?
例外 是 原則的相反或一部份相反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知不覺就超越了”中線車道”? 內側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完全一樣又怎麼會是”超車道”的例外或相反?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使用道路的權力(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但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出範圍同樣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沒有路權的一方(非超車),就有義務尊重他人(超車者)之路權並禮讓(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讓離內側車道) !

8-1-3是規則,不應該把規則"最高速限行駛"當成罰則? 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取得 內側車道路權 (左←→右方向(橫向路權))
先取得"車道路權"(左←→右方向(橫向路權))之後, 因超車進入超車道!,因超車能在橫向車道←(中線往內側車道)移動!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這是 因應不同車流量(堵塞or不堵塞有55m車距), 採取不同速限! 是『變換速限』的規定!
進入內側車道後,車在內側車道上, 遵守內側車道速限!
條件若成立!依改變後的速限,即"最高速限"行駛(依限行駛)(前↑後↓方向(縱向)多長(55m)/多快(110km)的路權)
本文和但書是兩種方向不同,互不衝突的路權!
因此 此但書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 而不是本文的例外或相反!

過去道路上掛"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的布條? 根本就是錯的!
只要算一下17車/公里的狀況下, 車距是多少?是多少車速? 就知道"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是不可能的!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
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
這個錯誤是把但書倒推! 反過來說?把規則說成罰則 , 把速限標誌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
這是一種 動態速限 ! 因應不同車流量機動改變速限 !
herblee wrote:
承蒙大大召喚小弟前來...(恕刪)

「但不得」堵塞行車。
所以若視為「例外」解讀;也不能說錯哦!

意思是進入超車道,(不作為超車道用途),而作為快車道通行時,不得堵塞行車。

今已改推行..


莫老惦記2016年的官方說法
herblee wrote:
承蒙大大召喚小弟前來說明,小弟只是站在法律和法律原則這一邊, 沒有倒推/擴張解釋"但書"罷了!


由於我可以預知接下來50篇你回文的內容
複製貼上,複製再貼上
最後就是警方未依法行政

連官方的說法跟執法都不承認
也沒有新梗,那就不必要浪費彼此的時間回應了....







今已改推行..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超車道!
莫老惦記2016年的官方說法

..........................................................................................................

劃重點內側為超車道

(1.) 內側限小型車進入

(2.) 小型車進入內側 需持最高速限速率

用路人 需瞭解使用方式!

(基本使用原則: 速度不夠 請勿進入)

進入超車道 主要是"為了超車";而不是進入超車道内 逛大街

警車若跟近 緊跟您車 車屁屁很久(駕駛人 竟都沒發現)

就真的..太扯太扯啦..
..........................................................................................................

好奇.. 這布條 還在原處懸掛嗎? 該已被卸下撤離了 吧?
(撤除好) 以免..反被用路人 另作他解
Gullit168 wrote:
官方的說法



PS:請參考 內側被占用
不為超車所用,而作為一般快車道通行狀態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眼睛有問題嗎?
「外車道連100的速度都達不到」,這句話你是怎麼聯想到「600」這個數字的?

您就是看不懂圖才會問這問題的


小弟再問您一次
內側車道在每小時600台時
中線車道也會在每小時600台
外線車道也會在每小時600台的話

怎麼會看到這幅景象的?
cts707 wrote:
看過最扯的......
一排車開在內線,然而中,外線卻空無一車,台灣奇蹟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兩車速度相同、車距相同,如何堵塞?
你還是在談慢速車堵塞內車道的問題呢!

大家都不履行"義務"的話
"權利"根本不可能得以實現

您只是在"嘴上"行駛"最高速限"而已
原始論文

看到小賢子 wrote:
統計圖還是內車道速度比中外車道快嘿!
統計圖也不能當法律的證據啊!提統計圖論法,沒意義!

統計圖明顯看得出來
大家都用"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上

通通不離開
結果就只是在"互相傷害"而已

如果有履行義務的話
統計圖看起來會是怎樣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還是拿易經當做主管機關的未依法行政的證據?所以台灣法官未採信吧!

來教教看小弟怎麼用法規"命令",推翻"法律"中的"應"啊

中央標準法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法律"明白寫著
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您需要定義"超車"?
沒車可超,叫做"超空氣"

看到小賢子 wrote:
躲在01當地鼠來指責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也不犯法,對吧!

小弟"光明正大"的在01指責主管機關未依法行政
當然不犯法啊

道德經第17章
太上,不知有之;其次,親而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

至高至善的掌權者,人們仿佛感覺不到其存在。次一等的,贏得人們的親近讚譽。再次的,使人們畏懼害怕。更次的,遭人們侮慢輕蔑。信實不足,才有不信。悠悠然大道之行,無需發號施令,大功告成之後,百姓都視之為自然而然的事,說:我們本來就是這樣的啊!

您看主管機關的等級在哪?
8924132 wrote:
您就是看不懂圖才會...(恕刪)

所以內車道跟中、外車道速度一樣喔?
眼睛還真好呢!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規則就是法律有授權喔!)
難道超車道(33-2)的速度可以突破33-1裡的速限規定?
不行,33-2提的超車道,依舊得遵守速限!
超車道有沒有速限的限制?

遵守速限,
不就是早先我的問題:
「如果被測速槍測到的車速是滿足最高速限上的數字-110,還能造成堵塞嗎?」
除了堵塞到超速車,根本不會造成合法用路車的堵塞!
沒有堵塞問題,又何來子母法抵觸問題!

我知道的是,主管機關的說法比你的說法更有意義!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內車道跟中、外車道速度一樣喔?
眼睛還真好呢!

所以內車道跟中、外車道密度一樣喔?
腦筋還真好呢!

您的腦筋轉不過來


反倒怪起小弟眼睛來了

內側車道在高密度時
中、外線車道可能還在低密度啊

不然怎麼會看到這幅景象的?
cts707 wrote:
看過最扯的......
一排車開在內線,然而中,外線卻空無一車,台灣奇蹟啊...........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規則就是法律有授權喔!)
難道超車道(33-2)的速度可以突破33-1裡的速限規定?
不行,33-2提的超車道,依舊得遵守速限!
超車道有沒有速限的限制?

您忽略了"法律授權"與"立法精神"

更裝作沒看到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小弟說過了
超車道是用來超越不到速限的車

您只是一直"幻想"別人會超速而已

"超速"是執法單位的測速槍打在那台車上
超過速限才叫超速(還有高速寬限值呢)
不是比您快的都是"超速"

"假設"您即"速限"
這"立論點"就很有問題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遵守速限,
不就是早先我的問題:
「如果被測速槍測到的車速是滿足最高速限上的數字-110,還能造成堵塞嗎?」
除了堵塞到超速車,根本不會造成合法用路車的堵塞!
沒有堵塞問題,又何來子母法抵觸問題!

小弟老早就用"無盡的華爾滋"


問您是"速度"問題,還是"位置"問題
您一直"避而不答",不是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知道的是,主管機關的說法比你的說法更有意義!

您只是被唬到出現"幻覺"而已


對事情沒有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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