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8924132 wrote:
所以內車道跟中、外...(恕刪)

錯囉!
圖中看起來還是內車道速度比較快喔!

超車道是用來超越不到速限的車,
錯囉,內車道是超「中線車80-110」這個「範圍內」的車,即是「超車」!故內車道開不到110的情況一定會有!

您只是一直"幻想"別人會「龜速」而已!

"龜速"是執法單位的測速槍打在那台車上
低於速限才叫龜速,
不是比您慢的都是「龜速」

"假設"您認為全部的人都「開不到速限」
這"立論點"就很有問題了!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超車道33-2還是得遵守速限的規定!
過去道路上掛"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的布條? 根本就是錯的!

只要算一下17車/公里的狀況下, 車距是多少?是多少車速? 就知道"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是違反高管規則6的!
壓縮安全車距能不能達到"最高速限"行駛 ? 當然能 ! 但是違反高管規則6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不能硬要求"限行最高速限"?

8-1-3但書 ○○狀況下 → ●●速限行駛 (但書不得倒推,這是 → 單行道, 根本不能反過來!)
這個錯誤是違反但書規則,把但書倒推! 反過來說?把規則說成罰則 , 把速限標誌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


這是一種 動態速限 ! 因應不同車流量機動改變速限 !
herblee wrote:
過去道路上掛'內側...(恕刪)

你的複製文是怎麼了,一直重複、貼上!

台灣不是德國,沒有機動速限,扯這個沒用,別再拿國外來講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錯囉!
圖中看起來還是內車道速度比較快喔!

又在說自己"錯囉"?

這張圖X軸是"流率",Y軸是"速率"
完全沒有"時間軸"


您自己"腦補"成"同一時間"內側車道的"流率"
跟中、外線會一樣,完全就是錯的


您常常說別人"錯囉"
再開始發表自己"錯誤的言論"喔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是用來超越不到速限的車,
錯囉,內車道是超「中線車80-110」這個「範圍內」的車,即是「超車」!故內車道開不到110的情況一定會有!

那也得要"同時"中線要有比較慢的車才會成立
現在可是人人都用"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啊

看那統計圖的"平均速度"就可見有多"嘴砲"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您只是一直"幻想"別人會「龜速」而已!

"龜速"是執法單位的測速槍打在那台車上
低於速限才叫龜速,
不是比您慢的都是「龜速」

"龜車"者,慢車也
本來在小弟前面很遠的車
變成近在小弟車前
這可不是小弟的"幻想"吧

比小弟"快"的話
車距"不可能"縮短

快慢之別需要用測速槍打?

看到小賢子 wrote:
"假設"您認為全部的人都「開不到速限」
這"立論點"就很有問題了!

道德經第29章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吾見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為也,不可執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為,故無敗;無執,故無失。夫物或行或隨;或噓或吹;或強或羸;或載或隳。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想用人為的努力去贏得天下,我看達不到目的。天下是神的器具,不是人為努力就能得著的。人為努力的,必然失敗;人為持守的,必然喪失。世間是這樣:有占先前行的,就有尾追不舍的;有哈暖氣的,就有吹冷風的;有促其強盛的,就有令其衰弱的;有承載的,就有顛覆的。所以聖人擯棄一切強求的、奢侈的和驕恣的東西。

超車道是有安全距離就要駛離
跟他是不是速限有甚麼關係?

本來就不是"速度"問題
小弟為甚麼要跟您扯"速度"?

大家都不駛離哪來的空間開"最高速限"?

道德經第十一章
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三十根條幅集中在車轂的周圍,車轂中間有了穿軸的空洞(無),才有車的作用。揉摶粘土作器具,當器具中有空虛的地方才有器具的作用。開鑿門窗建造房屋,當房屋中有空虛的地方才有房屋的作用。所以「有」只提供條件,「無」(空虛)才起到作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超車道33-2還是得遵守速限的規定!

法律上寫的是每條都要遵守
小弟沒說超車不用遵守速限
而遵守速限未必是在"超車"
無車可超或沒有能力超車
如何走"超車道"?
8924132 wrote:
又在說自己'錯囉'...(恕刪)

眼殘喔!
我的回文有提到時間軸?
同時等於時間軸?你的國文老師是這樣教的喔?


那也得要"同時"中線要有比較慢的車才會成立,
⋯⋯⋯》所以,並不是你說的超車道要來超中線「未達速限的車」,中線並不需要達到110即可行駛!

現在可是人人都用"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啊!
⋯⋯》所以囉!你還是不敢正面回答「真正的最高速限車如何造成堵塞?」一直拿自已為是的龜速車當反駁!
國道上開車時你沒被測速槍測過?
用測速槍的測速來當標準的爭議較少,
當然,你也是可以拿「未依法行政」來嘴!

那張圖的解釋,超車道速度還是比中、外車道快,否定再多都沒用!

法律上寫的是每條都要遵守
小弟沒說超車不用遵守速限
而遵守速限未必是在"超車"
無車可超或沒有能力超車
如何走"超車道"?
⋯⋯》無車可超幹嘛走超車道,
是走「內側車道!」規則8-1-3!沒車,堵到誰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的複製文是怎麼了,一直重複、貼上!

台灣不是德國,沒有機動速限,扯這個沒用,別再拿國外來講了!
...(恕刪)


您的圖像(語言)轉譯發生什麼事? 怎麼同樣錯誤一直重複、貼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最低及最高速限)指示。


條件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如果成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1-3但書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沒有變速限?

這些都是中華民國的法規, 不是 Das Strafgesetzbuch

請問 17車/公里 ? 車速只能是107km,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根本不成立! 能最高速限嗎?
請問 17車/公里 ? 速限是多少?
速限有沒有變回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囉!你還是不敢正面回答「真正的最高速限車如何造成堵塞?」
...(恕刪)

早就回答了 ,非超車卻在內側車道上? 這種在不該當的位置上會造成堵塞 !

是的,您還是沒有回答
"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最高速限"能決定走哪一個車道 ?

看到小賢子 wrote:
⋯⋯》無車可超幹嘛走超車道,
是走「內側車道!」規則8-1-3!沒車,堵到誰了?...(恕刪)

堵到後方所有的車
一台車在不該當的位置上,前後車同樣要讓出55m安全車距+5m車長的車道給你! 超車道就少了60m可超車空間
前後無車 ,? 你這台車同樣佔去60m的車道
道路空間有限 , 你佔著那個位置,後方就少一台想超中線車的車! 你的前方沒車? 你的後方呢?
這種妨害路權的行為, 侵害到所有"擁有超車道路權者" 的法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 交更 字第 5 號行政判決
五、本院之判斷: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
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
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可以行駛於內側
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依其大
、小型車之差異及違規態樣等可區分為:(1)小型車未以規定
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
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
車道。」。
--
--
2.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所提供之錄音採證光碟,勘驗
結果為:
(1)員警請原告出示行照,並表示原告有違規所以攔下來,
會跟原告說明清楚。原告請員警說明。員警表示高速公
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可以用來超車,但超完車就要駛
至中線或外側車道,如果要繼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就要保
持在最高速限,所以原告開錯車道了。原告詢問員警可
不可以不要開,並拜託且表示自己是學生而已,現在讀
博班在新竹。原告稱剛剛就是在外車道,開到110,車
子會晃。
--

法官說高管規則8-1-3但書是『例外』
警方說只要保持最高速限的車速,就可以繼續行駛『行駛內側車道』

法官之審判解釋:法官在判案時,對模糊的法律,法官要自己就法條規定裁定、解讀,但只適用於此案。法官適用法律時加以闡明的解釋。

小弟好像被人加黑名單了
吐槽人家看不到
看到小賢子 wrote:
眼殘喔!
我的回文有提到時間軸?
同時等於時間軸?你的國文老師是這樣教的喔?

您又在說自己了
為什麼總得先喊自己接下來要犯的錯誤呢?

沒有時間軸,自己"腦補"出事件是"同時"發生的
小弟的"歷史"老師可沒這麼教喔

看到小賢子 wrote:
那也得要"同時"中線要有比較慢的車才會成立,
⋯⋯⋯》所以,並不是你說的超車道要來超中線「未達速限的車」,中線並不需要達到110即可行駛!

所以,要行駛"超車道"是要在"有車可超"之下才成立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現在可是人人都用"自以為是"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啊!
⋯⋯》所以囉!你還是不敢正面回答「真正的最高速限車如何造成堵塞?」一直拿自已為是的龜速車當反駁!
國道上開車時你沒被測速槍測過?
用測速槍的測速來當標準的爭議較少,
當然,你也是可以拿「未依法行政」來嘴!

小弟貼N次了

連原始論文都附上了
在呼應您前面形容自己的眼部缺陷?

看到小賢子 wrote:
那張圖的解釋,超車道速度還是比中、外車道快,否定再多都沒用!

那張圖的解釋,超車道速度就是不到"最高速限","自以為是"再多都沒用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上寫的是每條都要遵守
小弟沒說超車不用遵守速限
而遵守速限未必是在"超車"
無車可超或沒有能力超車
如何走"超車道"?
⋯⋯》無車可超幹嘛走超車道,
是走「內側車道!」規則8-1-3!沒車,堵到誰了?

那條開宗明義說了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說開在哪?

道德經第42章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人之所惡,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為稱。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教父。

道先於萬物而自在,這是他的實在,稱為一。道被言說為道,這是他的名份,稱為二。道的實在,能被言說為道的名份,是因為他有表象,稱為三。三而一的道生養了萬物。萬物都有背道之陰和向道之陽,兩者相互激盪以求平和。人們所厭惡的,不就是孤、寡、不善嗎?王公卻用這些字眼兒自稱。所以,有時求益反而受損,有時求損反而獲益。先人教我的,我也用來教你們:自恃其強、偏行己路的人絕沒有好下場。這句話,就作為教訓的開始。

道的表象、道的名份、道的實在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實體
"超車道"是它的名份
用來"超車"是它的表象
8924132 wrote:
您又在說自己了為什...(恕刪)


看起來你真的把「同時」兩個字等於「時間軸」了。
國文真好⋯⋯



要行駛"超車道"是要在"有車可超"之下才成立吧!
是,這是指「超車道」的用法!

內側車道可不是這樣解釋的!
規則8-1-3說得很清楚,並沒有非得超車才能進入超車道!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實體
"超車道"是它的名份
用來"超車"是它的表象」⋯這段話出自那條法律或規則?
若沒有,幹嘛學h兄的複製文,自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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