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過錯就不應負責,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是權益受損,執法者要先回復應有路權,l網友一再強調不需要去拍到路旁的停車狀況,今日如果有拍到路旁的違停車輛,這張行駛禁行機車道就不會成案,執法者不能將行為人有利的證據隱藏,讓行為人舉證其行為不須罰,所以執法者有兩張照片,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一張是路旁有違停,兩張一起送,不會成案,只送行駛禁行機車道然後成案,不就是擺明吃定行為人無法舉證,能舉證就撤銷,不能舉證就罰,這樣就是誣陷,所以一再強調執法者要有兩張照片,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一張是路旁沒有違停,主要讓民眾心服口服,維護司法公正,不須再舉證浪費司法資源,是故證明行為人是故意的真的很重要,因為這是罰與不罰的分界嶺,故意罰,逼不得已不罰,如闖紅燈要罰,民眾助人送醫而闖紅燈就不罰。
回B網友,拍照舉發本身是沒有問題,沒有偷拍問題,「今天路權被佔用而造成你違規被拍,那警察站在你面前你還不是得違規被拍」這句話有問題,因路旁違停車輛而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的行為是不罰的,今日警察有見到路旁違停車輛,還是要罰你,當場告發的話,還是要配合,記住通知單不要簽名,請警方寫拒簽然後收下通知聯,同時拍下現場情況,方便日後申訴,一定撤銷,如果是在你面前拍拍照,一定會將路旁的違停車輛攝入,不會成案,所以警方不會這樣做。
我真的是一張紅單都沒有,照正常邏輯來講,如果警方開罰合法,證據齊全,沒有濫權誣陷,我不會有意見,今日見到開罰證據不齊全,涉及濫權誣陷,當然要出來,因為我希望警方執法要更嚴謹,不要有陷人於罪的情事,可是就是有人說這是少數也是特例,我真的不懂為何有人願意放任警方濫權,還無動於衷,扯東扯西那裡負責,總的說,開罰證據不齊全,就是濫權誣陷,這情況不應存在,證據不齊全是鑽漏洞,開出申訴後會撤銷的罰單是濫權,所以鑽漏洞與要負責的是執法者。
你說是誰不負責?
那怕只有一個人被誣陷,都是司法不公,所以你要搞清楚要負責的對象
aaron36 wrote:
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明明就是受害者,要對誰負責,執法者沒有恢復應有路權,迫使人民行駛禁行機車道,就是執法者與違停者要負責,處罰要罰對人,執法者不應開出一張行為人去申訴後會撤回的罰單,代表舉發的證據不夠嚴謹,所以要負責的是執法者,能執法都超過18歲,成熟一點負責任一點不應該嗎?
沒有過錯就不應負責,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是權益受損,執法者要先回復應有路權,l網友一再強調不需要去拍到路旁的停車狀況,今日如果有拍到路旁的違停車輛,這張行駛禁行機車道就不會成案,執法者不能將行為人有利的證據隱藏,讓行為人舉證其行為不須罰,所以執法者有兩張照片,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一張是路旁有違停,兩張一起送,不會成案,只送行駛禁行機車道然後成案,不就是擺明吃定行為人無法舉證,能舉證就撤銷,不能舉證就罰,這樣就是誣陷,所以一再強調執法者要有兩張照片,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一張是路旁沒有違停,主要讓民眾心服口服,維護司法公正,不須再舉證浪費司法資源,是故證明行為人是故意的真的很重要,因為這是罰與不罰的分界嶺,故意罰,逼不得已不罰,如闖紅燈要罰,民眾助人送醫而闖紅燈就不罰。
回B網友,拍照舉發本身是沒有問題,沒有偷拍問題,「今天路權被佔用而造成你違規被拍,那警察站在你面前你還不是得違規被拍」這句話有問題,因路旁違停車輛而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的行為是不罰的,今日警察有見到路旁違停車輛,還是要罰你,當場告發的話,還是要配合,記住通知單不要簽名,請警方寫拒簽然後收下通知聯,同時拍下現場情況,方便日後申訴,一定撤銷,如果是在你面前拍拍照,一定會將路旁的違停車輛攝入,不會成案,所以警方不會這樣做。
我真的是一張紅單都沒有,照正常邏輯來講,如果警方開罰合法,證據齊全,沒有濫權誣陷,我不會有意見,今日見到開罰證據不齊全,涉及濫權誣陷,當然要出來,因為我希望警方執法要更嚴謹,不要有陷人於罪的情事,可是就是有人說這是少數也是特例,我真的不懂為何有人願意放任警方濫權,還無動於衷,扯東扯西那裡負責,總的說,開罰證據不齊全,就是濫權誣陷,這情況不應存在,證據不齊全是鑽漏洞,開出申訴後會撤銷的罰單是濫權,所以鑽漏洞與要負責的是執法者。
你說是誰不負責?
那怕只有一個人被誣陷,都是司法不公,所以你要搞清楚要負責的對象...(恕刪)
你所謂的開罰證據
我講第三次了
只要
1車牌清楚
2違規事實明確
這兩要件成立就可以開罰
管你有甚麼理由?
至於你說的因為路旁違停停滿滿
機車騎士萬不得已被逼到要騎到禁行機車道上
摸著良心
心知肚明
心照不宣
用膝蓋頭想一想
就像c網友說的
這比例有多少?
跟你講再多好像也沒甚麼用
說真的
如果你真的
那麼義憤填膺
這麼打抱不平
建議你可以去函內政部警政署或市長信箱
把你的理論跟想法還有觀點告訴他們
說不定以後警察拍禁行機車道違規時
就會規定連同路旁停車狀況都要一併入鏡才能開罰
在這邊跟我們說破嘴
就算把我們全部說倒
都沒用
我還是很好奇這兩個問題
說了那麼多
我好奇地問一下
那些被拍到騎在禁行機車道上面的機車騎士們
罰單連同照片寄到家裡大概都是一兩個禮拜甚至一個月後的事了
為何你們有辦法第那麼信誓旦旦地說
"我騎在禁行機車道上 是因為旁邊一大堆違停"?
我連前幾天我吃的中餐有甚麼菜色都記不清楚了
你們幾個禮拜以前被拍到行駛在禁行機車道上
路邊有沒有違停怎麼記得那麼清楚?
還是
你們是靠常理判斷的?(反正那邊平常就很多違停阿 一定是很多違停我才會騎到禁行機車道的)
還是自己憑空猜測的?(靠 我被拍一定是警察故意搞我阿 我怎麼可能騎到禁行機車道 一定是被逼的阿)
還是給你的舉證照片上右邊路旁一大堆併排違停?
最後我好奇問問
你是一個騎車開車十幾年來完全沒收過罰單的人
為何你會對這個機車騎士逼不得已才騎到禁行機車道被拍違規
這麼好打不平?
這麼振振有詞?
照正常邏輯來講
應該是有被這樣拍過的人才會這麼CARE阿
你一張罰單都沒收過
怎麼會氣成這樣?
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警方只有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就舉發,警方沒有辦法證明路旁沒有違停,所以民眾申訴的時候,因為警方與民眾都沒有辦法證明路旁沒有違停,監理站往往會將罰金金額打折,l網友一再強調要舉證路旁沒有違停很困難,自己記不住是否有違規,這不就是違規事實不明確,警方怎麼可以開罰,所以要取締行駛禁行機車道就必須有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一張是路旁沒有違停,才能確定是故意而非被迫,證明行為人是故意的真的很重要,因為這是罰與不罰的分界嶺,被迫不用罰,現在是用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的照片就開罰,不論是故意還是被迫一體適用,一律開罰,現在的做法是不對的,明明知道有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的情形,不思保障人民權益,不斷做出侵害人民的舉動,只有執法者舉發行駛禁行機車道要有兩張照片只有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一張是路旁沒有違停,確認沒有冤枉,而非吃定行為人無法舉證,能舉證就撤銷,不能舉證就罰,現在只用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照片就開罰,根本就非違規事實明確,欠缺一張是路旁沒有違停的證明,所以希望執法者要改,如果有人質疑我的說法,請說明我的缺失處,不要在告訴我現行做法,人是不斷向前看,有錯就要改,才會進步,希望下次能見到進步的說法。
還有有人認為機車騎士萬不得已被逼到要騎到禁行機車道上比例不重要,但是認同真的有這事實,請問警方取締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不就是對不須開罰的行為人,強行開罰,用國家的公器懲罰無罪之人,比例多少是真的是不重要,但是用國家的公器懲罰無罪之人的事實,是不容出現,再強調一次,無罪就不須受罰,除非你不認同這價值,不然請說明你質疑的問題在那?沒有任何人應該被誣陷。
見到有人用奇怪的言論在發表,當然要出來導正視聽,現行的取締方式有問題,當然要改正,有越多的人知道執法者用一張行駛禁行機車道的照片取締是有問題的,必須還要有一張是證明路旁沒有違停的照片,凝聚大家的共識,執法者才會改變做法,而不是一再強調1車牌清楚2違規事實明確,這兩要件成立就可以開罰,明知道有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的情形,開罰時將行為人有利的證據隱藏,明明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就不須處罰,現行的一律開罰的做法是錯的,不要再強調1車牌清楚2違規事實明確這兩要件成立就可以開罰,這做法有明顯有問題,你就算說100次還是錯的,知道錯就要改,我就是受不有人被誣陷,也感嘆正義被曲解,不要再強調現行有瑕疵的做法,那是錯的。
有問題可以好好說,但大家不是來聽你說現行如何取締,每個人都知道,不需要再廢話,大家要聽的事,這做法的原因、優點、面對質疑的說法,取締方式的問題要如何改善,而非停滯不前,不思改善,永遠原地踏步,這樣不會進步。
aaron36 wrote:
l網友說的1車牌清楚2違規事實明確,這兩要件成立就可以開罰,管你有甚麼理由?是現況的做法,但是不代表正確,有一次聽性侵害是否改公訴的辯論賽,有個辯士說法律規定性侵害是自訴,所以我們要維持,評審評論時說,當一聽到辯士說法律說的時候,就想叫他下台,因為大家不是來聽你說法律如何如何,每個人都知道,不需要再廢話,大家要聽的事,這做法的原因、優點、面對質疑的說法,l網友不斷強調1車牌清楚2違規事實明確,這兩要件成立就可以開罰,還強調3次,但是見不到這做法的原因、優點、面對質疑的說法,所以應該是要下台3次,真的不須要你來說大家都知道的事。
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警方只有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就舉發,警方沒有辦法證明路旁沒有違停,所以民眾申訴的時候,因為警方與民眾都沒有辦法證明路旁沒有違停,監理站往往會將罰金金額打折,l網友一再強調要舉證路旁沒有違停很困難,自己記不住是否有違規,這不就是違規事實不明確,警方怎麼可以開罰,所以要取締行駛禁行機車道就必須有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一張是路旁沒有違停,才能確定是故意而非被迫,證明行為人是故意的真的很重要,因為這是罰與不罰的分界嶺,被迫不用罰,現在是用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的照片就開罰,不論是故意還是被迫一體適用,一律開罰,現在的做法是不對的,明明知道有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的情形,不思保障人民權益,不斷做出侵害人民的舉動,只有執法者舉發行駛禁行機車道要有兩張照片只有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一張是路旁沒有違停,確認沒有冤枉,而非吃定行為人無法舉證,能舉證就撤銷,不能舉證就罰,現在只用一張是行駛禁行機車道照片就開罰,根本就非違規事實明確,欠缺一張是路旁沒有違停的證明,所以希望執法者要改,如果有人質疑我的說法,請說明我的缺失處,不要在告訴我現行做法,人是不斷向前看,有錯就要改,才會進步,希望下次能見到進步的說法。還有有人認為機車騎士萬不得已被逼到要騎到禁行機車道上比例不重要,但是認同真的有這事實,請問警方取締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不就是對不須開罰的行為人,強行開罰,用國家的公器懲罰無罪之人,比例多少是真的是不重要,但是用國家的公器懲罰無罪之人的事實,是不容出現,再強調一次,無罪就不須受罰,除非你不認同這價值,不然請說明你質疑的問題在那?沒有任何人應該被誣陷。
見到有人用奇怪的言論在發表,當然要出來導正視聽,現行的取締方式有問題,當然要改正,有越多的人知道執法者用一張行駛禁行機車道的照片取締是有問題的,必須還要有一張是證明路旁沒有違停的照片,凝聚大家的共識,執法者才會改變做法,而不是一再強調1車牌清楚2違規事實明確,這兩要件成立就可以開罰,明知道有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的情形,開罰時將行為人有利的證據隱藏,明明被迫行駛禁行機車道就不須處罰,現行的一律開罰的做法是錯的,不要再強調1車牌清楚2違規事實明確這兩要件成立就可以開罰,這做法有明顯有問題,你就算說100次還是錯的,知道錯就要改,我就是受不有人被誣陷,也感嘆正義被曲解,不要再強調現行有瑕疵的做法,那是錯的。
有問題可以好好說,但大家不是來聽你說現行如何取締,每個人都知道,不需要再廢話,大家要聽的事,這做法的原因、優點、面對質疑的說法,取締方式的問題要如何改善,而非停滯不前,不思改善,永遠原地踏步,這樣不會進步。...(恕刪)
感覺不出來你想好好說吧
你只是想把大家都辯倒吧
別忘了樓主的主題是甚麼?
討論警察偷拍違規
並不是討論警察專拍機車騎士行駛禁行機車道違規
我講的都是廢話
你講的才是真理?
你不用針對我了啦
跟你講話真的很累
我也不想跟你講了
我這人不喜歡辯論
也不會唱高調
我只會做事而已
今天又送出50幾件違規了
你要辯贏網友
你要辯贏法官
你要辯贏警察
你要立法修法
你要改變現狀
你要怎麼想怎麼做
隨你吧
都是你的自由
car888 wrote:
我今天送出2件而已。
我都附錄影檔,另加擷取的相片。有了錄影檔,讓被罰的人-->申訴駁回。
。...(恕刪)
哈哈
c大你躲起來了阿
你現在都是用光碟燒嗎?
要不然錄影檔通常都很大咧
你是收集幾個禮拜才一起寄國道警察嗎?
因為我的量太大
承辦員警一直希望我用燒光碟的給他
可我真的很懶
又要買光碟
又要燒光碟
又要去郵局寄掛號(之前寄過一次 一個月的量一起過去)
可是他暗示用光碟他會比較方便(他們都很客氣委婉 不敢明講 你管檢舉人要用甚麼方式?)
直接把光碟丟給逕舉中心就可以了
他會比較快
我也比較快(不用一直寄e mail跟上傳照片)
現在我是用他們統一格式的報表寫資料
想說應該可以幫他減輕一點負擔吧
哈哈
誠心建議
想加入檢舉志工行列的朋友
一個月送個四五十件就好了
比較不會被承辦員警釘上喔
car888 wrote:
沒有躲起來耶,只是都忙著剪輯光碟。
一般道路屬地方政府的,我都用e-mail傳過去。
高速公路的,由於剪輯後,畫面會失真,車牌就不容易辨識,所以都是原檔燒成光碟,
然後用掛號寄過去。
此作法,可以完整呈現5分鐘以上的檔案,讓受罰者違規行為完全現形,想申訴就去啊
,到時法官再追加一條危險駕駛就好玩了。
檢舉不但沒獎金,而且每一封掛號費還要自費30元。做功德,爽比較重要。
...(恕刪)


呵呵
兩個禮拜前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長信箱的
今天回覆了
幾台機車全部開單
了不起
紅燈停等超越停止線
全部衝到行人穿越道上面去
紅燈整整一分鐘以上
一開始幾秒就全部都衝過去
完全不鳥行人的
好在我的活動範圍是在台北市新北市
如果在中南部市區
出門一趟
我的數位相機可能要拍到燒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