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giants wrote:
到底是誰發明閃燈是"閃邊" 的意思?
如果像美國一樣, 閃大燈代表 "我讓你先走" 那該有多好
這位大大, 閃燈提示超車不是誰發明的, 是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
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
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
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
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
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
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而且大大提的美國例子應該是指車輛在不同車道要匯入慢速的車流中(例如插入排隊中的交流道車流), 被插的車輛示意允讓匯入的車輛. 這裡在討論的是高速行駛中後車示意前車讓道, 否則前車閃大燈允讓後車是要給誰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