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采潔 wrote:
衝突?如果單車道的本...(恕刪)
你誤會了 , 我跟他討論的重點是在普重跟輕機的規定 .
有關於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給我的回覆跟公路總局的回覆
雲遊台灣 wrote:
公路總局說 : 未排除機車之適用 , 講的是機車也包還在規定當中
但實際上警察的認定是普種跟輕機在 99 條中沒有這樣的限制 .
重點是平面道路走車縫是否違規
誰才可以走車縫
wetty wrote:
個人的心得是,公路總局有先定義『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
(雖然公路總局說45-1-2機車也算違規,但是符合『單車道』定義的路段並不多)
北巿交通隊說,『未規定「機車不得與汽車併行」...即無違規行為。』
(或許有些人會懷疑交通隊有沒有想到45-1-2)
至少從交通隊的態度,猜測他們應該不想抓(猜測啦,畢竟路上罰單是他們在開)
配合公路局對『單車道』的定義,除了少數山路、窄巷(僅具有單1車道)以外,在其他的多車道路段,機車(大重以外)要被罰45-1-2的機會不高
至於神川大#33樓po的罰單,應該是『紅牌』惹的禍?
(雖然後來用不能證明併行,搓掉了)
如果要拿『白牌』開刀,應該是玩不完
郭采潔 wrote:
我覺得這是張飛打岳飛吧
你問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是同車道併行
公路總局的回覆是指單車道併行..(恕刪)
郭采潔 wrote:
這樣說好了
機車同車道可以併行
但在不分向只有單一車道一定是不可以併行的...(恕刪)
Ducati_S2R wrote:
那再請教一下
四輪以上汽車有明文規定同車道不可併行嗎?
還是只是因為併行一定跨車道所以不行?
(不過有些車道畫的也夠兩台車走,雖然這不合畫線規定,但路上通常也是塞滿,所以這種應該算不違規?)

Ducati_S2R wrote:
我猜是從超車的規定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