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沒有車種能合法鑽車縫


郭采潔 wrote:
衝突?如果單車道的本...(恕刪)


你誤會了 , 我跟他討論的重點是在普重跟輕機的規定 .

有關於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給我的回覆跟公路總局的回覆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雲遊台灣 wrote:
公路總局說 : 未排除機車之適用 , 講的是機車也包還在規定當中
但實際上警察的認定是普種跟輕機在 99 條中沒有這樣的限制 .


個人的心得是,公路總局有先定義『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
(雖然公路總局說45-1-2機車也算違規,但是符合『單車道』定義的路段並不多)

北巿交通隊說,『未規定「機車不得與汽車併行」...即無違規行為。』
(或許有些人會懷疑交通隊有沒有想到45-1-2)

至少從交通隊的態度,猜測他們應該不想抓(猜測啦,畢竟路上罰單是他們在開)

配合公路局對『單車道』的定義,除了少數山路、窄巷(僅具有單1車道)以外,在其他的多車道路段,機車(大重以外)要被罰45-1-2的機會不高

至於神川大#33樓po的罰單,應該是『紅牌』惹的禍?
(雖然後來用不能證明併,搓掉了)

如果要拿『白牌』開刀,應該是玩不完


重點是平面道路走車縫是否違規
誰才可以走車縫


雲遊大問北巿交通隊那篇:連結

『...倘機車行駛時保持「前後」安全距離、「左右」安全間隔...』

巿區行車時,許多機車鑽車應該是沒有50cm以上的距離,可是要如何證明?
雲遊台灣 wrote:
你誤會了 , 我跟他討論的重點是在普重跟輕機的規定 .

有關於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給我的回覆跟公路總局的回覆

我覺得這是張飛打岳飛吧

你問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是同車道併行

公路總局的回覆是指單車道併行


兩種應該是不一樣的東西

這樣說好了
機車同車道可以併行
但在不分向只有單一車道一定是不可以併行的
郭采潔 wrote:
這樣說好了
機車同車道可以併行
但在不分向只有單一車道一定是不行的...(恕刪)

那再請教一下
四輪以上汽車有明文規定同車道不可併行嗎?
還是只是因為併行一定跨車道所以不行?
(不過有些車道畫的也夠兩台車走,雖然這不合畫線規定,但路上通常也是塞滿,所以這種應該算不違規?)
wetty wrote:
個人的心得是,公路總局有先定義『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
(雖然公路總局說45-1-2機車也算違規,但是符合『單車道』定義的路段並不多)

北巿交通隊說,『未規定「機車不得與汽車併行」...即無違規行為。』
(或許有些人會懷疑交通隊有沒有想到45-1-2)

至少從交通隊的態度,猜測他們應該不想抓(猜測啦,畢竟路上罰單是他們在開)

配合公路局對『單車道』的定義,除了少數山路、窄巷(僅具有單1車道)以外,在其他的多車道路段,機車(大重以外)要被罰45-1-2的機會不高

至於神川大#33樓po的罰單,應該是『紅牌』惹的禍?
(雖然後來用不能證明併行,搓掉了)

如果要拿『白牌』開刀,應該是玩不完

不錯
頭腦夠清楚

紅牌也沒有法規說一般道路不能併行
純粹應該是警察誤解法規而已
郭采潔 wrote:
50cm標準我是不知道怎來的...(恕刪)

我猜是從超車的規定來的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郭采潔 wrote:
我覺得這是張飛打岳飛吧

你問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是同車道併行

公路總局的回覆是指單車道併行..(恕刪)


這又回到單車道的定義了 ..
我詢問台北市交通大隊的時候 , 是有附一張圖 ,
圖裡面是雙向雙車道的情況 .

既然你問了 , 所以還是等官方來定義單車道吧 !
不過我也會再向有關單位詢問的 !



郭采潔 wrote:
這樣說好了
機車同車道可以併行
但在不分向只有單一車道一定是不可以併行的...(恕刪)


這是你的說法 , 跟台北市交通大隊的回答不同 ..
問題是不能依據你的說法 , 因為實務上開單的是警察機關
而不是你 ..

而且你可以看這張回答 , 警方的依據是 99 條的規範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Ducati_S2R wrote:
那再請教一下
四輪以上汽車有明文規定同車道不可併行嗎?
還是只是因為併行一定跨車道所以不行?
(不過有些車道畫的也夠兩台車走,雖然這不合畫線規定,但路上通常也是塞滿,所以這種應該算不違規?)

沒有
但跨車道行駛一定違規

所以我之前就說了
那種車道真的是糢糊地帶

還有人被開45-1-2單車道併行(從前面討論就知道,這又是一件警察對法規的誤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911401&p=2#38069325

(網友:這個地方車道畫的特別寬
右邊藍色車先停等紅燈,但是停的太靠右邊了
左邊綠色車看見空隙很大就插進去併排了
雖然是在停等紅燈時,且其中一車是處於靜止狀態
我以45-1-2檢舉,警方回覆是有開單的)


因此交通部才說
標線要劃標準

但地方執行單位卻...


Ducati_S2R wrote:
我猜是從超車的規定來...(恕刪)

剛用關鍵字查一時沒看到
眼殘
但在不分向只有單一車道一定是不可以併行的
雲遊台灣 wrote:
這是你的說法 , 跟台北市交通大隊的回答不同 ..
問題是不能依據你的說法 , 因為實務上開單的是警察機關

這是一個簡單的邏輯

單車道不是不分向單一車道就是單向單一車道

如果單向單一車道不能併行

那不分向單一車道怎可以?

不分向單一車道可是更嚴苛的道路狀況

郭采潔 wrote:
但在不分向只有單一車...(恕刪)


所以我說這是你的說法啊 ..
若警方在機車行駛規範中是依據 99 條做為裁判標準的話 ,
並沒有單車道的問題.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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