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ung wrote:
但是不管到底誰該責任...(恕刪)
我覺得不是這樣說的耶!只要舉證得宜,不一定都是開車的人有錯喔(或是說,上了法院不一定都是開車的人敗訴)!!只是,有一句法諺是這樣說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錯誤的舉證,也可能把本來要贏的官司打到輸,正確的舉證,可以把可能會輸的官司打到贏!!
如果真的到了法院,車速快慢,行車記錄器沒有顯示的話,可能就要請鑑定了,所以快慢....用看的也無法準確的判定。大家都說應注意而不注意,但是還有一個要件就是能注意唷,也就是說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才算過失,但是樓主有馬上反應,所以是否有過失,還需要看其他總總因素,以及法庭上如何舉證的問題。另外一點就是,小朋友沒有停下來的跡象,就直接衝出來,有主線、支線的路權問題,如果樓主行駛的那條路在這個路口,沒有標誌要車主「慢」或是「減速」或是「停」等等的指示的話,車主在沒有超速的情況下,沒有一定要減速的義務。這些都是可以在法庭上面攻防舉證的爭點,法律與一般大眾的認知,有時候真的是不一樣的。當然,如果超速了,那本來就違規了,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