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國道龜速罰單比超速貴>>>這是想逼死誰


imlkt84 wrote:
如果您持續超越中線車,當然不用禮讓,也符合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規定

但超完中線車流後還請退回中線,因為您沒有在超車了,自然已喪失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誰規定的?你規定的?
有沒有路權是你說了算?
原來交通規則是你訂的?
herblee wrote:
這更證明 → 毫無路權概念 , 且權利和義務不分

你在說你自己啊?
法律事實寫的是【行駛】
你卻硬拗成【超車】

法律事實【超越前車】不是【超車】
法律事實【回原行駛路線】卻可以是【回原車道】
法律事實【行駛】也可以變成是【超車】

前後矛盾…邏輯不通…自打嘴巴
整天亂解釋法條…玩文字遊戲…
難怪搞不清楚路權…
三寶的造成當然不是我能決定的



劉奕兒612 wrote:
誰規定的?你規定的...(恕刪)
imlkt84 wrote:
三寶的造成當然不是我能決定的

是啊
但是三寶常常自己解釋法條 認為自己是對的 別人是錯的
你在說你自己啊?
法律事實寫的是【行駛】
你卻硬拗成【超車】
法律事實【行駛】也可以變成是【超車】

這只是證明 → 毫無路權觀念 , 不知道 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 不是兩個字的"超車"

(1)不知道"超車道" 是道路之『 通行區分 』 , 超車者取得路權, 法規指定/分配/排序區分了 "不同車道", 區分內/中/外三個車道, 其中那一個是"超車道"!
(2)不知道"超車道"是指定/分配/排序車道? 也不知道高管規則2, 將車路Carriageway區分為不同車道,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終點(路權斷點)
(3)不知道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線之外

讀法規能斷章取義, 只抓幾個字出來?卻不是整句讀完,做整句完整的解釋?
8-1-3但書是"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不是只有"行駛", 法規沒有隨意行駛 !

錯誤除了『路權』(權利)【速限】(義務) 不分之外, 還前後時空不分
一台車"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時空 ,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車身全部都在內側車道之內, 在這個時空之下, 此時的車道路權就是"超車"
有路權概念就會知道
超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若非超車自然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
缺乏路權概念自然不會知道! 以為法規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法規當然有路權規定, 規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上的前車讓你超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超車道之路權為『超車』 !

法律事實並不是只是【行駛】
8-1-3但書是"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前還有"最高速限"這四個字!
"最高速限"這四個字 是路邊速限標誌上方那一面"標誌"
整句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說的是(已經行駛於內側車道),已經在這個車道上的車, 應該受到那一種速限的限制
最高速限(速限標誌上方那一面"標誌")
根本沒有任何指定行駛那一條車道的意思 !
因為在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已經指定過了 ! 讓這些車已經在內側車道上了!
而那些非超車的車, 根本沒有被法規指定/分配/排序去"內側車道", 該車的"位置"根本就不會在這個(內側車道)車道上! 一台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要如何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 ????????
怎麼能移花接木? 說自己速限合法 ? 問題是"車輛所在的位置"不合法!這和"速限"有什麼關係?

而 (但....得) 這種文句格式,並不是推翻本文規定, 而是附加補充說明!
已經"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時空 , 是四個車輪都完全進入"內側車道"之後,車身全部都在內側車道之內, 在這個時空之下, 此時的內側車道路權就是"超車"

當然, 毫無路權觀念? 也沒有前後時空概念 , 更不知道權利和義務的差別,故意省略掉法規當中的路權規定,當然就會誤解!

8-1-3但書被省略掉不看的不只如此, 還有但書的條件, 寫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還有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
這個條件直接省略不管了!
最後居然違反了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將但書"倒推解釋"?自行創造出法規根本沒寫的"最高速限行駛 →不堵塞"?
怎麼可能《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這完全違反車流理論!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以為道路容量能提供多少車流量是無上限的 ! 以為車速加到110km, 前方源源不絕的55公尺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

事實卻是, 高管規則6對於 車速 和 車距 , 規定有 2:1 的比例
如果守法,由車距(地面幾條車道線)多少?? 可以直接得知 車速為多少 !

車距限制了車速!
同樣, 這個規定也限制了 "最高速限"時 , 每公里內能容納幾台車的車流密度
1km內有16車,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這是沒有辦法保證的!)
事實是, 只要1公里內有17台車, 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了!自稱能"最高速限行駛"?必然違反高管規則6!

只要對照了高管規則6 , 車速 和 車距 的比值 , 也知道《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為何了?
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整個 8-1-3 但書 在說什麼 ? 完全無關車道路權! 它在說何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高管規則5 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 ??
這兩種速限不同!由車距多少(車流密度堵塞或不堵塞)決定!

如果連最基本"行車靠右"? 都不知道?
也不知道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不知道"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規定有 在車行道(Carriageway)上之位置
("位置",應該在整個"Carriageway車行道(內/中/外所有車道當中)" 的那一個車道)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 。
這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 必須隨時保持靠右(靠邊)的位置

法律事實【超越前車】不是【超車】
法律事實【回原行駛路線】卻可以是【回原車道】
? 實在不知所云?

我國超車 定義來自 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包含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 超越當然是超車的一部份!
若知道"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規定有 在車行道(Carriageway)上之位置
就不會不知道 "原行駛路線"為何了?

法律事實【回原行駛路線】卻可以是【回原車道】

駛回原車道的規定, 白紙黑字寫在處罰條例 33-2
處罰條例 是罰則, 是在說錯的,要處罰的
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處罰條例 33-2 所位於的時空是"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外車道了),若"駛回原車道" 是錯的, 要受罰 !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以為『路權』只講自身的權利 嗎? 忘記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通通都不知道 ????

子曰 : 不憤不啟不悱不發 ,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
herblee wrote:
這只是證明 → 毫無路權觀念 , 不知道 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超車道之路權為『超車』

好可憐喔 連法律事實都搞不清楚 更遑論路權了...

超車道之路權為『超車』???

所以
慢車道之路權為『慢車』???
高乘載車道之路權為『高乘載』???
人行道之路權為『行人』???
毫無路權概念

不知道 "路權"是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來說明"路權歸屬"

法規不只一條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當然, 連白紙黑字都可以不認
還需要多費唇舌嗎 ?

herblee wrote:
毫無路權概念 不知...(恕刪)

維也納道路公約有【超車道】這個名詞?

時空錯亂?張冠李戴?無中生有?明朝的【空氣】斬清朝的官?

【毫無路權概念 不知道 "路權"是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來說明"路權歸屬"
法規不只一條】

你在說你自己?

法規有說超車道是超車專用道?有說超車道只能超車?

法規只說了內側車道是超車道...這樣就能擴張解釋成超車道是超車專用道只能超車?

更何況內側車道一定是超車道?別逗了好嗎?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並得前面的五句幾十個字怎麼不見了?

自動開啟浮動忽略法律事實?

心虛?做錯事了嗎?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那該行為的法律事實是【超越前車】還是【超車】???

有沒玩文字遊戲玩到自己腦筋打結的感覺?

搬磚砸腳?

紐西蘭對內側車道使用的規定(紐西蘭是右駕左行)給大家參考,這個原則不管是一般道路或高速公路都一樣,雖然是不同國家,但路權觀念應該是大同小異(裡面沒提到什麼最高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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