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的官威啊僑委會科長怒嗆開罰單警察


ENJOY HTC SENSE wrote:
垃圾還是繼續爽爽領...(恕刪)



聽完她的解釋,只覺得...她是把別人都當白痴嗎?

不就是不想被開單,拿出頭銜來壓,人家不買帳,就丟臉轉生氣,

還牽拖警察態度,從頭到尾只看到這位楊科長一個人情緒在那邊爆炸,

這些官到底在想什麼,會不會太自以為是?

這麼丟臉的行為被爆出來,請問不需要懲處嗎?

YA 有錢人又開始囂張了 我放空台股的時機又來了 超開心的
不是公務時間,也不是開公務車,
還真的很難懲處她,
除非立法說跟警察輝的要關起來!
喬委會的官和警察體系八竿子打不著,
員警考慮都不用可慮吧,
今天耍官威的是警政高層或立委,員警還會考慮一下吧.....
怎麼只要求反省就好?至少考績就直接打丙,然後沒年終,這樣才對吧!

5963 wrote:
不是公務時間,也不...(恕刪)


小弟建議所有公務員均比照警察的處分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八條第三項:『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記一大過

ilovesinging wrote:
怎麼只要求反省就好?至少考績就直接打丙,然後沒年終,這樣才對吧!


同意+1
300有需要用成這樣嗎
t0015263 wrote:
自稱是僑委會科長的...(恕刪)
僑委會的新聞稿,留有伏筆:「僑委會會長陳士魁也說,非常遺憾,楊姓科長經過幾天反省,已表達後悔之意,並感到相當抱歉。楊姓科長也說,自己對不起僑委會。另外,陳士魁也提到,這件事情與公務無關,實屬同仁個人私下行為,是否有懲處須待當事人下周上班自行提出說明,再由獎懲會做出決定。」

感覺僑委會打算以此為同仁私人行為,帶過這件事....

但是個人覺得雖然是私人行為,但該名科長是使用僑委會科長名義,意圖使用特權,這種情況明顯屬於言行不檢,有損機關聲譽,至少也要給個申誡,如果認為情節較重,甚至可以記過。

依據就是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第3條第7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七) 言行不檢,有損機關聲譽,情節輕微者。或是第4條第1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十二) 其他怠忽職守,或言行不當,違反行政規則或倫理,情節較重者。

看有沒有哪位記者去追一下本案的後續進度....
警察也有釣魚的味道~~發現違規 不勸導 或提醒....講話的語氣也很輕率!!!
兩個都有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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