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對於這討論串一些朋友的意見,在此還是要提出一些個人看法。
1. 並不是路口有待轉區就一定要兩段式左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也只有寫到: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待轉區並非兩段式左轉的充份條件,有些路口允許機車直接左轉但也有設待轉區,如台北市錦西街-中山北路口,上下班時段(7-9、16-19)禁止左轉,但其他時段連機車都可直接左轉,可是在中山北路上也有設待轉區。
2. 很多人一直在機車直接左轉不安全做文章,不知道論述基礎是在哪裏?當然,接近路口才由外側車道直切內側左轉,不管汽機車都容易造成事故。但如果提早變換車道至內側跟著車流順順左轉,這是有什麼危險?幹什麼一定要兩段式左轉才是安全?
以下是網路查到的,不知道過期了沒?
二、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
自101年9月6日起,有關該管交通違規裁決事件,民眾不服舉發事實者,除可於接獲罰單15日內先向原舉發機關或該所提出申訴(民眾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所提起之申訴,無須繳納費用。)外,亦可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另外,交通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救濟後,因行政訴訟係有償制,故民眾在起訴前需向地方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者,裁判費為每件新臺幣750元。裁判費日後由敗訴者負擔。
這都是2台汽車車道的馬路, 但它不是每個左轉都有待轉區.
而沒有待轉區的路口, 如果要待轉的話, 就最好停在斑馬線上(畫太出路口了),
不然你可能會被原本同向後面的車子追撞...
台灣待轉號誌真的很擾民,
常常待轉號誌放右上角被樹擋住, 我們還必須去檢查當下路口的待轉格.
明明我就是要左轉, 竟然到了路口還要去看右邊對面地上有沒有待轉區??
到了路口的那一瞬間才能知道我該左轉還是右切,
命再多都不夠死吧? 到底是哪個智障想出來的交通規則阿?
政府乾脆規定所有路口都要待轉不是比較安全?
再加上我第1段說的, 同一路段....
有的路口必須待轉, 有的路口最好直接左轉(不然就是被撞和停斑馬線2選1).
我真的很好奇那些批原po的人到底有沒有騎過機車阿?
剛剛再去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502/690487.htm
>>還有網友在沒有設置待轉的地方待轉,還被依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的理由,開罰600元,
>>對此台中市交大執法組組長毛國匡表示,「一般不會開罰,我們還是鼓勵民眾兩段式安全。」
所以被罰的不是一般人, 是神還是鬼嗎?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