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法學人士,所以對 "犯法" 和 "犯規" 兩者不甚了解。請問,犯法以後會有前科,可是犯規不會是吧?不然怕死了,以前超速了好多次,紅燈右轉被拍也好多次,機車違停更多。請問,犯法是無論何時何地都不能做,像偷竊。可是犯規是:這條路可以開70,可是同樣70在另一條路就不行。白天不行的晚上卻可以。是嗎?請問,"占用內線" 和 "超速" 是犯法還是犯規?有人把本篇討論的內容扯到不守法,這樣是否包括違停,所有吃過紅單的人都非良民,申請不到良民證?昨天的新聞,有位外交官逼車,新聞說道路交通規則不是法律,所以不能套用外交豁免權,該罰的還是要罰。這樣正確嗎?
t3629655 wrote:守法的人不易想違法違法的人不必一直報怨守法的人不讓你違法 happywork01 wrote:請問,"占用內線" 和 "超速" 是犯法還是犯規?...(恕刪) t3629655 wrote:我也不知道是叫交通法規還是叫作交通規 喔!您也不懂。那只好自己去查資料了。原來叫做「道路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哪一個騎車或開車的人沒違規收過紅單? 有人沒收過嗎?所以還好,違反這些規則,應該不會被當壞人。我雖然會超速,不得已會停紅線,可是不偷、不搶、會退還多找的錢,還會常常扶老婆婆過馬路。我可是沒有任何前科的好人歐。不過還是不要"酒後開車",如果肇事的話,那好像不只是違規,是觸法了。
happywork01 wrote:喔!您也不懂。那只...(恕刪) 確實是違規,不等於違法,前面你那外交官的資訊沒錯,規則照罰,沒有他是外國人的就必須照他國法律判決的道理,酒駕是公共危險罪,吃刑法的,只要酒駕抓到就是觸法,不管有沒有肇事。[ 刑法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道警察各自回復涵義是不能牴觸交通部頒布法條的現在情況是交通部頒布法條....不修法一直擺爛放而國道警察跟監理站....又是另一個解讀各自實施兩回事......在法律上民法刑法是無法凌駕憲法的那麼堅理站跟國道警察...可以凌駕交通部放在那裏的法條嗎?很明顯...拿國道警察論壇回復出來就是程序錯誤了..國道警察局跟監理站必須遵從交通部頒布法條並非各自解說3.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並未有詳細解說也就是憑國道警察個人觀感可拿雞毛當令箭(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畫蛇添足之處(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升級版畫蛇添翅膀了通常來說單純超車道可替除5.6的即可明確凸顯出占用與罰則可明確出超車道與其相較大型車就被規定很明確..不會有兩面解讀法沒有超車道問題爭論!有哪個國家法律像台灣這樣訂的漏洞百出?公告網站一排錯誤條文、人民私底下詢問交通科又另一個涵式(玩陰的?)。這個國家交通幫爛到如此曾度法律這種爛定法......要人民如何遵從法律...人民是遵守白紙黑字法律不是遵守警察各自解讀法!另一個陰謀論解讀:法律定義太明確人民就較容易遵守如果模擬兩可、較易由執法人員各自解讀不同,不定詳細解說利於開罰違規增加收入。最後人民想問的是:如果你交通科這個涵式是正解、那麼交通部網站那些誤導人民法條為何遲遲不去更正兩者並行呢?是瀆職?想製造社會亂象?
fanrien wrote:我開高速公路這麼久...我開高速公路這麼久開GPS速限+9(恕刪) 你已經超速了只是未達10公里 不開罰單用你的標準看別人別人當然開太慢結果是你開太快 你才是亂源而且完全沒有使用儀表的常識請依照儀表的讀值來開車儀表不準 請回原廠校正自行加減儀表的讀值完全沒有使用儀表的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