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兩年前的小車禍被保險公司告民事求償

卡一個紀錄一下,想知道後續發展。
哇~~~哪一間保險公司這麼壞啊?

坐等結果看好戲
把這棟大樓連結寄給這家保險公司,不知道是不是比較省事厚?
我的例子跟你的很像,只不過我是發生在可直行與左轉的內側車道。能保障您權益的三寶就是前後行車記錄器檔案、警方的初判報告、通知保險公司(不管是醫療費用支出、財損理賠...)。看來,這三樣你都沒有
我也想知道是哪間保險公司
會用這樣子的方式處理事情
保險公司提告還是紅車車主提告?
本來是我原先的問題,今天再看一次是保險公私提告。

像我這種怕事又不懂法律的人,又過時間這麼久了資料不保留的人真的會花錢了事。

但看到網上瞭解法律網友提供的資訊,深深覺得

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

那這做法跟詐騙集團有差別嗎?
很明顯不是前後車關係
是對方違規百分百肇責
對方有告的權力 不代表對方會勝訴
根本不用怕

y20070122 wrote:
1. 鑑定期已過6個月,但仍可以請法官移送資料至當地交通局車輛事故委員會進行鑑定!這是你的權利,請不要讓它睡著了。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4 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3.請問當初自行修繕費用單據是否留存,如有留存-
(1)依據民法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依據民法 191-2 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3)依據民法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以上這些都可以當成你的武器!

4.車禍發生後,如有刑事責任,需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民事部份追訴期間較長,2年內提起訴訟即可!

通常我會再寫個存證信函給對方跟對方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出面解決,否則提起誣告罪!


1.叫你們經理出來 2.在地下室大喊 50路
原po快說哪間保險公司吧
只能說這家產險有夠奸巧,快滿兩年才突襲提告,賭被告啥證據都不見了,第一次看到用這種手段再欺負不懂法律的人,刑事六個月很多人再玩,民事兩年這麼久虧這間產險公司這麼有耐心耍這種小手段

決定了……來進修法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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