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質不佳 , 塞車就變機車 , 整鍋都是老鼠屎 ~

godpasser wrote:
奇怪了,你不是說必需品?怎買機車的人比較多啊?你沒買機車就算了我跟他都買了不算必需品?.(恕刪)


你真的很可愛

光看你講話

我就笑翻了

來來來多講點

moki1111 wrote:
看不懂你的文在寫什麼
我只想問你,那時候你開在那??
我只想問你,如果下個匝道要下去了,你還是一樣開在快車道等到了匝道口再切進去嗎??


簡單說,大型重型機車要使用快速道路高速公路就要檢視自身素質,鑽車/行駛路肩都是常見的違規行為
可是輪到四輪汽車時這些彷彿就不用被檢視了?騎機車比較弱勢就要讓人?什麼時候法律開始保障違規的人了?
你都知道你要右轉靠右左轉靠左,怎麼你換成騎機車就有一堆人覺得你危險了?

simon945168 wrote:
機車可以走快車道呀,只要地上沒寫禁行機車都可以走。我開車時看到機車行駛在快車道上我不會逼車,超車也會抓安全車距,只是我比較不能容忍機車用蛇行方式穿梭在快車道而已,因為無法抓安全車距。


二輪機動車輛因為靈活,所以若是在車流幾乎靜止下可以往前移動,增加道路相容性,也因機車起步快脫離車陣簡單,就比較不會有塞車問題,因為剩下汽車。
不過,我也同意高速蛇行不保持安全距離任意增減速的騎士,這濫用了機車的靈活特性,所以才有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條款。
在你知道要跟前車保持車距(應注意)時有保持車距且沒有其他外力影響下(能注意),有駕駛或騎士忽然變換車道導致你撞擊產生事故,那麼你是沒有刑法的肇事責任的。
但若你只要未保持車距,沒有嘗試剎車,那麼就是未注意,則你要依照前述審查你的過失(不管對方死了沒/交通工具是汽車還是機車)。
你這太專業了,連汽車機車移動率都出來了,太佩服了,我輸了,01上真的很多專業人士,不過不用再討論什麼必需用品的問題了啦,你們覺得汽車不是必需用品就算了,無所謂,就像有人刷牙也是不用牙膏的只用鹽巴刷牙,只因有人不用牙膏所以推翻牙膏不是必需用品意思一樣,所以不是就不是吧
godpasser wrote:
機車走蘇花改->你...(恕刪)

tbere2002 wrote:
那就不要再吵了啊
國三甲可以騎重機 慢慢騎啊


死亡率0 你還在重機好危險嗎?六年多了還未開放其他國道 沒有違憲問題嗎?

godpasser wrote:
二輪機動車輛因為靈活,所以若是在車流幾乎靜止下可以往前移動,增加道路相容性,也因機車起步快脫離車陣簡單,就比較不會有塞車問題,因為剩下汽車。
不過,我也同意高速蛇行不保持安全距離任意增減速的騎士,這濫用了機車的靈活特性,所以才有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條款。
在你知道要跟前車保持車距(應注意)時有保持車距且沒有其他外力影響下(能注意),有駕駛或騎士忽然變換車道導致你撞擊產生事故,那麼你是沒有刑法的肇事責任的。
但若你只要未保持車距,沒有嘗試剎車,那麼就是未注意,則你要依照前述審查你的過失(不管對方死了沒/交通工具是汽車還是機車)。.(恕刪)


真的很不食人間煙火

可愛
自私是天性~~~
這些爭議都來自長期的"習慣",不守法久了便無法糾正回來,其他的也跟著有樣學樣就,最後變成一起違法讓錯的變成對的,台灣公權力不彰,再怎麼多的法規都無法糾正長期違法的壞習慣,更無法讓既得利益者與他人分享公共設施

從無牌到現在,也幾十年都過去了,對這個只會拿錢不會做事的政府已經沒輒了,要消彌這些爭議很簡單,不要將250cc以上的摩托車等同於小客車,並另立新法專用於規範250cc以上的摩托車,包含考照/稅金/行駛路權/停車位/罰責...這些立法院都可以做的,但卻因為懶散造成爭議,真的是在浪費社會資源

ohajbmc wrote:
好吧,那不能只開放重機,機車也一起開放吧,不要跟我說機車沒權力騎國道喔,憑什麼只有重機可以上國道,你說是吧,這種東西爭不完啦,等下換騎鐵馬的也上來爭上國道的權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章第二條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國道只允許汽車,因為汽車有足夠的動力以及速度保持車流順暢以及減少速差,試問鐵馬能夠適用"汽車"規定?
要拿汽車規定跟人比,稍早才有一個說除非你的車能生小孩的呢

un3354 wrote:
樓主已假設違憲了,
那就要違反憲法的哪一條?請明示!
不然也要要提起大法官釋憲,
而不是丟了一句違憲可以不用遵守!
得有條件,應該是去交通部爭取,
而不是把問題丟到 塞車走路肩,
塞車走路肩是罰單問題,
但4月就不能檢舉了!


以車種來判斷有無權利明顯違背
憲法第一章第5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並,釋憲的過程中,必須先符合聲請流程,才能進入「是否違憲」的判定過程。需先當符合聲請流程後,就會開始審查「實質上侵害」
也就是要有罰單,還記得107年7月1日凱道集結嗎?還記得為何要硬闖領罰單嗎?我們的爭取拿違規來檢視,開車的就不需要拿違規來檢視?
柯P說"垃圾是不分藍綠的"

其實"老鼠屎也是不分二輪還是四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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