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ker yu wrote:
有同車道後車摩托車超越前車的違規判例
判例可不是你說有就有,判例字號呢?
(你不要告訴我要我自己去查,程序法上,對自己有利的事證,要自己舉證,我沒必要幫你舉證你主張的事情是存在的!)
至於我主張的,你有興趣的話,先去看看這個網頁:
http://trocmra.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2693.html
我倒是很想聽聽你說的判例在哪裡?並且仔細研究裡面的內容。
broker yu wrote:
沒有專則寫明不代表沒有違法!
還是你是候友宜
要是每條法律都要寫到
講這個話,就充分顯示你缺乏法治素養,判斷事情完全只依照你的喜惡。
所謂[違法],指的就是[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怎麼違法?
如果今天政府要處罰人民,不用明文規定,寫在法條上,
那哪天警察看你不爽,隨便給你起個罪名,就可以拘留你?
如果檢察署也看你不爽,隨便給你起個罪名,就可以起訴你?
如果法官也看你不爽,隨便起個罪名,就可以判你關個幾年?
我明白的告訴你,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律沒有限制,人民就是自由的!
如果你覺得有一個行為不好,卻沒有被法律限制,那就請你督促立委立法或修法。
而不是用你自以為的正義,去判定誰違法、誰合法!
還是你覺得一定要有法律對你任何事情都做出規範,你才知道要怎麼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