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口該靠左邊讓機車過,還是靠右邊?

broker yu wrote:
有同車道後車摩托車超越前車的違規判例

判例可不是你說有就有,判例字號呢?
(你不要告訴我要我自己去查,程序法上,對自己有利的事證,要自己舉證,我沒必要幫你舉證你主張的事情是存在的!)
至於我主張的,你有興趣的話,先去看看這個網頁:
http://trocmra.blogspot.com/2013/06/blog-post_2693.html
我倒是很想聽聽你說的判例在哪裡?並且仔細研究裡面的內容。
broker yu wrote:
沒有專則寫明不代表沒有違法!
還是你是候友宜
要是每條法律都要寫到

講這個話,就充分顯示你缺乏法治素養,判斷事情完全只依照你的喜惡。
所謂[違法],指的就是[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怎麼違法?
如果今天政府要處罰人民,不用明文規定,寫在法條上,
那哪天警察看你不爽,隨便給你起個罪名,就可以拘留你?
如果檢察署也看你不爽,隨便給你起個罪名,就可以起訴你?
如果法官也看你不爽,隨便起個罪名,就可以判你關個幾年?
我明白的告訴你,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律沒有限制,人民就是自由的!
如果你覺得有一個行為不好,卻沒有被法律限制,那就請你督促立委立法或修法。
而不是用你自以為的正義,去判定誰違法、誰合法!
還是你覺得一定要有法律對你任何事情都做出規範,你才知道要怎麼生活?
cinnamon coffee wrote:
今天如果依法論法,機車也是汽車,確實四輪遇到二輪,就是應該要乖乖在後放方當跟屁蟲,不該把別人的安全空間佔用拿來隨意超車或推擠

講法規我倒是有看到這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略...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就我的認知是可以同車道超車,但要由左側,而且超越時車距要半公尺以上。
所以不管兩輪還是四輪,要同車道超車都要由左側,前面有人主張汽車都要靠左行那根本就不讓機車有合法超車的機會。真的曾有大型重機由右側超車結果被檢舉挨罰,這事還有上新聞。
殺人罪是不是法條?
還是你的法律素養需要在法條上詳述用什器具,什麼方法,在什麼時間、地點、氣溫、海拔、規範下殺人才叫殺人罪?


你肯定是候友宜,至於候友宜對你是否造成負面影響,而心生恐懼,導致大小便失禁而性冷感,那就找一條因被形容為候友宜的法律條文來告我吧!記得要找一條跟上述形容的症頭才可以提告喔,你不要告訴我這就是公然侮辱,你一定要堅持下去自己的論點,法律沒寫的一清二楚的公然侮辱規範,誰都不能告你捉你、處罰你喔!
還有你的發言不要上一篇説沒有專則處罰所以無法可管,機車沒有違規罰則,啊下一篇說一定要法律寫的一清二楚才可以過生活嗎?
你搞的我好亂啊!


heroljr wrote:

判例可不是你說有就...(恕刪)
壓力鍋 wrote:
講法規我倒是有看到這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
...略...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
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恕刪)


這條只適用於 同方向一條快車道、或是一條快車道+一條慢車道的路段

多車道的平面路段,法規並沒有禁止同道超車
我都是正常車道中間行駛,隨時注意二邊機車動態,多禮讓,畢竟發生事故就算沒肇責,也要花時間去報警處理和修車
車道線畫窄一點.....大家都在中間
車道線畫窄一點.....大家都在中間
車道線畫窄一點.....大家都在中間

melody3156 wrote:
車道線畫窄一點.....(恕刪)

當然可以,但這樣也就沒有同車道超車的空間。不要以為這沒什麼影響,多線車道還好,但若是單線道,未來大家習以為常的由靠右騎機車或腳踏車的阿伯左側超車也將不允許,阿伯騎多慢就得在後面慢慢跟著,硬要超車,因為車距會不足0.5公尺,絕對是違規。

broker yu wrote:
你搞的我好亂啊!

對,我相信你的腦很混亂!而且開始失去理智要做人身攻擊了。
因為以你的智商,跟你談法律,
確實很難讓你理解。
你喜歡用你的觀點去解釋就去吧,反正跟我無關。
倒是任何人都看得出來你已經[見笑轉生氣]了!
哈哈。。。。
broker yu wrote:
殺人罪是不是法條?
還是你的法律素養需要在法條上詳述用什器具,什麼方法,在什麼時間、地點、氣溫、海拔、規範下殺人才叫殺人罪?

你要先搞清楚「原則開放、例外禁止」與「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差別
殺人這種事原則上就是禁止了,所以只要有殺人的故意而且真的把人殺死就犯了殺人罪了,根本不用管是在什麼條件下殺死人的(當然在量刑是會考量)。但某些特殊情況如戰場上殺敵不算,這個就有另定一些排除的規定免除刑責(如刑法第21, 22條)。也就是說除了一些法條另有規定的情形,殺人就是違法。
而在道路駕駛上,超車的行為原則上是允許的,但因為交通秩序的考量,有些情況不允許超車,這就要另外定出來。所以若沒有觸犯到另外規定的禁止條文,你怎麼超車都是合法。
而同車道超車根本沒有禁止,甚至有明文規定其方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肩膀好重 wrote:
以前覺得說對向可能...(恕刪)




個人是雙棲族 .

有開車也有騎機車.

汽車跟機車的比例大約是 40 : 60 .



依你的圖片為例.


開車時會靠左.

盡量留出右側空間給機車.

至於機車要逆向行駛.

那是他個人的問題.


騎機車時.

都會希望汽車留出右側空間.

給機車行駛.


但是滿多汽車車主似乎不太會將車輛行駛在車道正中間.

都是依駕駛者在車道正中間的開法.

結果汽車右側車體變成貼向右側機慢道.

甚至是跨線機慢道行駛.

重點是還慢慢開......

逼得機車要跨越雙黃線行駛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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