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講日本,日本是可以隨便路邊停車嗎?加上日本廣設停車場~拜託日本有騎樓嗎?請將騎樓使用權還給原所有權人,要學日本不要半套~光將路邊停車這點收回....無法作到設人行道..............無法作到(極少部分有)繼續欺負屋主---------完全可以作到~別說的屋主好像是既得利益者般...等你家前常被塞著,公權力往往無法有效介入時你就知道(尤其半夜或緊急時)
劉奕兒612 wrote:交通法規都說有條件...(恕刪) 我是查到這篇高雄市交通局的說明(點我去看),機本上就是除了高雄市5大商圈以外,只要不妨礙通行都不算違法。不過在更造之前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的新聞都寫明,騎樓在交通法規上屬於道路範圍且同時劃入人行道是不能停車(新聞點我去看),查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主要關於人行道和停車內容如下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是寫明根本不能停,但是實務上要怎麼管歸地方政府權責,以我家住的板橋來講警察人力不足根本懶的管,而且吃力不討好。
kjhgfdsa1021 wrote:我是查到這篇高雄市...(恕刪) 你只是沒看到這條:第九十條之三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kjhgfdsa1021 wrote:我是查到這篇高雄市交...(恕刪) 中南部的騎樓基本都被住家,自己包圍起來了警察基本也不會管的鄉下一點的,也沒人敢把機車,停在別人家的騎樓當然鄉下有的是空間,基本也沒停車問題
劉奕兒612 wrote:你只是沒看到這條:...(恕刪) 像這種幾條之幾的條文都是後來增修,目的就是把管理權推給地方政府交通局,問題在於大多數地方政府交通局幾乎沒有在騎樓畫設停車格...有的話也是少數,所以絕大多數將車輛停放於騎樓行為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