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店面化才是台灣交通的亂源


劉奕兒612 wrote:
交通法規都說有條件下騎樓可以停機車了...(恕刪)


建築物管理辦法是用交通法規作規範的??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不長眼 wrote:
建築物管理辦法是用交通法規作規範的??

道路能不能停車是用建築物管理辦法作規範的???



一直在講日本,日本是可以隨便路邊停車嗎?加上日本廣設停車場~

拜託日本有騎樓嗎?


請將騎樓使用權還給原所有權人,要學日本不要半套~


光將路邊停車這點收回....無法作到

設人行道..............無法作到(極少部分有)


繼續欺負屋主---------完全可以作到~


別說的屋主好像是既得利益者般...


等你家前常被塞著,公權力往往無法有效介入時你就知道(尤其半夜或緊急時)






劉奕兒612 wrote:
道路能不能停車是用建築物管理辦法作規範的???...(恕刪)


騎樓什麼時候變成道路??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不長眼 wrote:
騎樓什麼時候變成道路??

交通法規寫的清清楚楚
你還沒考駕照?
劉奕兒612 wrote:
交通法規都說有條件...(恕刪)

我是查到這篇高雄市交通局的說明(點我去看),
機本上就是除了高雄市5大商圈以外,只要不妨礙通行都不算違法。
不過在更造之前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的新聞都寫明,
騎樓在交通法規上屬於道路範圍且同時劃入人行道是不能停車(新聞點我去看),

查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主要關於人行道和停車內容如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是寫明根本不能停,
但是實務上要怎麼管歸地方政府權責,
以我家住的板橋來講警察人力不足根本懶的管,
而且吃力不討好。

kjhgfdsa1021 wrote:
我是查到這篇高雄市...(恕刪)

你只是沒看到這條:

第九十條之三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
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kjhgfdsa1021 wrote:
我是查到這篇高雄市交...(恕刪)

中南部的騎樓
基本都被住家,自己包圍起來了
警察基本也不會管的

鄉下一點的,也沒人敢把機車,停在別人家的騎樓
當然鄉下有的是空間,基本也沒停車問題

劉奕兒612 wrote:
你只是沒看到這條:...(恕刪)

像這種幾條之幾的條文都是後來增修,
目的就是把管理權推給地方政府交通局,
問題在於大多數地方政府交通局幾乎沒有在騎樓畫設停車格...
有的話也是少數,
所以絕大多數將車輛停放於騎樓行為就是違法。
我也覺得把騎樓這東西給廢了吧!
一堆賺到容積獎勵然後把騎樓圍起來當車庫或是做生意
根本沒有通行的作用
政府又沒有能力管
然後還要被住戶靠腰
把人行道做好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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