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
法條才是恐龍?所以...(恕刪)


所以走路都不用注意?想怎麼走就怎麼走?

hadesczw wrote:
所以走路都不用注意...(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以樓主這個case,行人確實是最大

Daniel Wen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恕刪)


你可能沒看清楚我的案例
你指的法條 是針對 行經行人穿越道

該路人並未走行人穿越道

不過這非重點了..我已有認知

因為對方受傷 所以我還是必須賠償

beyond02073252 wrote:
你可能沒看清楚我的...(恕刪)


你才沒看清楚呦
法條規定得很清楚,你再看一下唄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adesczw wrote:
所以走路都不用注意?想怎麼走就怎麼走?

如果你認同被斷章取義所謂的【應注意未注意】是恐龍法條
同樣邏輯 那走路真的不用注意 想怎麼走就怎麼走

話說回來
樓主沒受傷 這位行人還真的跟所謂的【應注意未注意】八竿子打不著
左轉撞人
還敢申訴

左轉撞人
還有臉自認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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