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esczw wrote:所以走路都不用注意...(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以樓主這個case,行人確實是最大
Daniel Wen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恕刪) 你可能沒看清楚我的案例你指的法條 是針對 行經行人穿越道該路人並未走行人穿越道不過這非重點了..我已有認知因為對方受傷 所以我還是必須賠償
beyond02073252 wrote:你可能沒看清楚我的...(恕刪) 你才沒看清楚呦法條規定得很清楚,你再看一下唄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adesczw wrote:所以走路都不用注意?想怎麼走就怎麼走? 如果你認同被斷章取義所謂的【應注意未注意】是恐龍法條同樣邏輯 那走路真的不用注意 想怎麼走就怎麼走話說回來樓主沒受傷 這位行人還真的跟所謂的【應注意未注意】八竿子打不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