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法條出來說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條第1項第2款已明文規定車輛駕駛人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車,不論有無標線或標誌之設,且交通法規亦無交岔路口10公尺內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則可停車之規定,爰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之原則,自不因標線之長度而有不同另只要在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就屬違規停車,最高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