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想要表達自己做壞事其他人不能檢舉?

還是想要表達沒有得到模範公民青年楷模以前,不可以檢舉?

自己有無違規跟他人有無檢舉資格有關係嗎?
先不論是便宜行事還是除惡務盡
不合程序正義執法觀念本末倒置本就不可取

有很多人因為只要吻合其個人感性"結果"與認知
自以為假設一堆便宜行事之動機為良善
也無視所有認為並不會衍生出更多未知問題
短視近利到不注重執法者最應當執行之程序正義與其他法理面諸多問題
還為了掩飾自己狹隘思維偏激言論
用兩分法結果論直接將他人扣帽避免討論驗證
難怪台灣會一蹶不振直向下沉淪

有權者本就容易失控越線滋生弊端
因此法治化才要規定一堆避免有權者濫權取巧避免其逾矩逃避設限
可在部份個人目的下人性劣根性常態發揮採選擇性利己解釋反認為應當
往往都要等到出大事或自身面對該行為產生負面影響時
才在事後諸葛裝傻或改口抨擊
這就是很多台灣人雙標之日常論事習性
選擇性解釋一切而且很不巧都是"利己"為主
就是不採客觀角度去衡量事情多方面問題只憑單面就驟下結論

說白點就是別人要守法自己或自認為事物就可以依認知看者辦
而當抨擊誰誰誰不守法云云時
自己也是如此依據個人喜好做選擇性的解釋
鱉笑龜其實都是同路人是在自我良好優越甚麼東西?
真是少見多怪,去上海看看,路口全是電子警察,鏡頭一大堆,你一違規,路口顯示屏立即顯示違規車牌號碼,罰錢,計點扣分,雙罰齊下,我發覺上海人現在都滿遵守交通規則的,
什麼叫電子警察就是監視器,版主你違規就是違規,警察科學辦案有什麼不行,省事省力,根本不用警察處理違規,警察有時間去做更多維護社會安全的工作. 另外現在到處是“區間測速”也是電子警察,很好啊,版主怎不抗議呢.
weipulee wrote:
真是少見多怪,去上海(恕刪)

如果你認為交通警察以後都可以用行車記錄器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你可以推動修法,修法通過就沒有爭議,就沒有交通警察違反舉發程序開單的問題
weipulee wrote:
真是少見多怪,去上海(恕刪)


最主要是有明顯的告示
這個路段有在取締
這樣就沒問題

警察躲起來偷拍
或者便宜行事改用行車紀錄偷拍
都跟以前一樣
都被人幹翻的偷拍行為

警察取締違規
可不是跟違規者諜對諜
而是用明顯告示的標誌
勸人要去遵守
所以警察站在路口有了明顯的告示
若還有人違規
這樣取締勸人遵守
此行為就沒問題

而不是躲起來用偷拍告示
來達到阻嚇的作用
這些都是上次警察偷拍的行為吵來的結論
所以警察偷拍的行為就是敗訴

這個結論還表達
對人民立法不是要與人諜對諜
對人民立法主要是在勸人向善
這就是台灣立法

警察執法偏差此行為才不可取
與台灣立法之目的明顯不符

「警察機關警用車輛使用行車紀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只規範事故、糾紛和爭議,又沒寫到違規,哪裡違反了?這位警員的做法並沒違反法令!請繼續做對的事。
喬治奇摩 wrote:
警察當然可以用個人名義透過檢舉系統舉發,此時適用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規則處罰條例第7-1條。(恕刪)


警察當然可以用個人名義透過檢舉系統舉發,此時適用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規則處罰條例第7-1條。
警察當然可以用個人名義,但是不行在值勤時所取得的資料



如果他未攔停要自己制單舉發,就要適用第7-2條的要件。自己以影像直接逕行舉發,卻未符合7-2條的要件,就是沒有法治觀念的公務員!
警察未攔停
Ulysses66 wrote:
如果你認為交通警察以後都可以用行車記錄器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你可以推動修法,修法通過就沒有爭議,就沒有交通警察違反舉發程序開單的問題(恕刪)

你還記得去年8月汐止有個警察騎機車追闖紅燈的卻追撞殉職嗎?
同樣去年8月在台南,警察追闖紅燈的,闖紅燈的自撞身亡,一堆腦包在幹譙警察。

取締違規的手段有很多種,在對雙方都安全的前提下只要是合法取證就不應該做限制。違規魔人跟垃圾民代老是在限縮警察的執法方式,怎麼不先去自省自己的違規心態?
違規就認了,還上來檢討被舉發的程序正義?
被警察檢舉,沒被攔停還吵怎麼不來追我?怎麼追不上我?
這種內心戲自己暗自想想就好了,還上來討公道?
最終只有一個重點:你那時候到底在做什麼?有沒有違規?
有,大丈夫,敢做敢當,心裡暗罵完後,去繳罰款。
不要在那邊像個孩子一樣,盡耍賴
違規魔人竟然是.....
大家好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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