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各位優質用路人對於國道「超車道」認知

「台灣高速公路上長期佔用超車道的人,其實不是『守法』,而是整個交通文化的絆腳石。他們的行為毫無道理、毫無同理心、毫無交通倫理可言。明明速度不快、明明沒有在超車,卻硬是把超車道佔著不放,把方便留給自己,把麻煩丟給後方的所有人。

這種駕駛的本質,就是把公共道路當成個人領地。後方車輛需要通過?他們不在乎。整條車流因此變慢?他們不關心。因為在他們心裡,別人的需求一文不值。

更諷刺的是,他們最愛用的那句老話:
『我沒有超速,我有照規矩。』
這句話不是守法,而是逃避。不是正義,而是自利。不是理由,而是推卸責任的遮羞布。

佔用超車道本身就是違規,就是在製造風險,就是在破壞整體效率。他們嘴裡喊著守法,但行為卻是交通壅塞的源頭,是事故風險的催化劑,是讓高速公路變得低效混亂的核心原因。

在成熟的社會裡,人人都知道讓道不是恩惠,而是義務。唯有在視野狹隘的人眼中,『不讓』能成為一種自我合理化的倔強。台灣高速公路最大問題從來不是車太多,而是這些不懂基本交通原則、卻又自以為正確的駕駛。

沒有要超車,就請離開超車道。
這不是請求,不是建議,而是文明社會最底層的規矩。」
breeze01
「佔用超車道本身就是違規」,這是錯誤訊息。我幫你更正:使用超車道速度不夠,是違規;速度夠,就不違規。資料來源:國道警、高公局、內政部。也可參考2025年林俊憲油管影片
breeze01
請看本棟69樓解析
在台灣,超車不是靠什麼「超車道」,車少的時候,總有間隙讓你超(除非遇到並排擋路的),車一多,各個車道都堵車,你是想超去哪?糾結在內線超車道,不靈活現實點,怎麼開都不爽的!以台灣高速公路的流量,期望內線就只是超車專用,太理想化了。
比起內線車道,塞車時違規利用路肩一直衝的,不是更該抓嗎?
bradia wrote:
在台灣,超車不是靠什麼「超車道」,

在台灣都是混行車道亂行駛 ! 是根本就沒有 超車道 沒錯 !

超車靠什麼 ? 靠那裏有縫那裏鑽? 這並不稱成為 法定的 超車 Overtaking
毫無路權概念?
如此的undertaking? 地下超車,黑市超車?會引發什麼 ?
1.退回蠻荒時代 , 回到 "鑽縫搶道" 的叢林法則
2.左慢右快是逆於原本道路設計的車速往右往外階梯遞減的次序, 這引發車流擾動

bradia wrote:
車少的時候,總有間隙讓你超(除非遇到並排擋路的),車一多,各個車道都堵車,你是想超去哪?

這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 是總有間隙讓你"鑽" ?
間隙用"鑽"的 會引發什麼問題 ? →侵入它人的車距是侵入路權範圍

再度引發車流擾動
2-3台車併駛就能封鎖整條公路

車一多,各個車道都堵車,你是想超去哪?

真的車多還是假的車多?
已經太多報告了 , 台灣是假 的車多 , 因為快慢車流混行 , 車輛在未到達 道路設計之初的道路容量就裝不下了 !


bradia wrote:
糾結在內線超車道,不靈活現實點,怎麼開都不爽的!以台灣高速公路的流量,期望內線就只是超車專用,太理想化了。
比起內線車道,塞車時違規利用路肩一直衝的,不是更該抓嗎?


前面已經引用對比車流量了 !
以台灣高速公路流量最大的 國一五股,五楊,65快速 交會路段 , 在德國 還排不進前5名 !

"內線就只是超車專用"是什麼 ?
我國法律沒有這種說法

依法, 超車 不是拼車速 ! 是放那一台車在那裏的 "位置問題"
超車Overtaking是慢車和快車對調 ,是 互換位置 , 避免前車慢後車快,有(V2-V1=-a )負的加速度, 進而引發衝擊波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不是什麼 專用 ?
為什麼 ? 依法 ,有安全車距就喪失路權了 , 依法, 無法一直『專用 』下去 , 必須離開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 不存在 專用 的說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行至安全距離後 就喪失路權了 !
輪流使用是 第四空間 的使用時間的輪替 , 要先取得路權 (法規說了一堆條件), 才 始得超越 !
超過 , 有安全距離 , 安全規則101條是不是說要 "駛入原行路線" ! 不能再專用下去了 !

能這樣不遵守法律 , 不依照超車道規則行車的國家? 全世界並不多

塞車時違規利用路肩一直衝的,不是更該抓嗎?

是啊 ! 問題是 開放路肩 是 下匝道 , 下匝道是讓車減少 ,是減少車流量 , 不是讓這些車右側超車到前面去擠回主線 ?
只要修法把可最高行駛速行駛於內線拿掉就好

只要修法成功也可以堵住那些法匠的嘴
Ja100cky wrote:
只要修法把可最高行駛速行駛於內線拿掉就好

只要修法成功也可以堵住那些法匠的嘴


現行法規 高管規則8 其實已經將 8-1-3 但書拿掉了

事實上, 交通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道為超車道)←三個主線車道之最左車道(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高速公路全線都有 (內側道為超車道)標誌
應該依照什麼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道為超車道)←三個主線車道之最左車道(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即 8-1-3 本文規定 內側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根本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樣的標誌
沒有的東西 如何變出來 ?
8-1-3 但書 是 屬於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在有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道為超車道) 的情況下 , 這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是不適用的 !怎麼會拿出來 ?

不知道為?何法條當中寫了 不適用的 8-1-3但書可以拿出來 ? "原本法條寫了應依"的8-1-3本文反而推翻掉不看 ?
但書 「限縮解釋」到那裏去了 ?
最基本的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還在嗎 ?
想請問各位優質駕駛們,我很常遇到我開120在內線,連續超車中線車輛,但後方又有車黏的超緊,感覺就是要逼你讓道,但以我現在的時速也回不去中線(和中線速差大+車流也不小),如果要回中線勢必要先剎車減速,但後面又貼這麼近,再往上催又超速,該如何是好?
doremicheng
雨刷水給它噴下來 [真心不騙]
KTYPE wrote:
想請問各位優質駕駛們,我很常遇到我開120在內線,連續超車中線車輛,但後方又有車黏的超緊,感覺就是要逼你讓道,但以我現在的時速也回不去中線(和中線速差大+車流也不小),如果要回中線勢必要先剎車減速,但後面又貼這麼近,再往上催又超速,該如何是好

高速公路我沒經驗
一般道路遇到這種情況
我都是讓他自己找縫S型前進
在有速差時本就不該再強行插入隔壁慢車的安全距離中
你如果硬插了就會很好笑
你這就跟逼車沒兩樣
突然跑到別人的安全距離中間又突然煞車
doremicheng
遇到這種, 雨刷水給它噴下來, 它自然會找其他出口. 台灣超車道根本就是笑話, 每個車道都可以超車, 那麼哪一條是超車道? 我真的沒辦法跟外國友人辯解 [真心不騙]
諸葛小花
doremicheng台灣某些人連市區都在搞超車道了 莫忘『都說台灣交通沒救,別不信』之戰[XD]
KTYPE wrote:
想請問各位優質駕駛們,我很常遇到我開120在內線,連續超車中線車輛,但後方又有車黏的超緊,感覺就是要逼你讓道,但以我現在的時速也回不去中線(和中線速差大+車流也不小),如果要回中線勢必要先剎車減速,但後面又貼這麼近,再往上催又超速,該如何是好不知?
...(恕刪)

繼續超下去 直到路權喪失
要有路權概念 ! 法規明文指定 ,其車道之使用(即路權)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據路權 , 在「內側車道」上, 路權屬於誰? 當然是 "超車者取得路權 "
超車 依法 是前後車對調 ,互換 『位置』
『超車道』 又是什麼 ? 是法定 用於"前車左側" 超過 ,用於 對調位置 的一條繞道 bypass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何時喪失路權 ? 法有明文 , 是 行至安全距離

依法是對誰超車 ? 超車對象在那裏? 在 右(外)車道上的前車 !
因為
我國的法律(處罰條例33) , 法規命令(高管規則8) , 標誌 ,寫的都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不是寫二個字的動作 超越 ! 也不是寫 超車
『超車道』這條車道是對著中線車道 超車 !

不是同車道的後車對前車超車!
在同車道的前後車 不存在 『超車』關係 ,而是存在『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這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若其它車若闖入就煞不住了,安全車距就構成了"路權範圍",供煞停專用,它車不得侵入

並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 , 後車的前方安全車距都進入了前車的車身,煞不住了會追撞 !

能闖入安全車距內嗎? 不能! 超車是要連帶"安全車距"一起超越


依安全規則92 ,高管規則6 , 高管規則11, 此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這55m是該後車獨享,用來做什麼?隨時煞停!
此可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 但路權是有範圍的!不是基隆到高雄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如圖所示
B車無法路權範圍外的A 車或 1車 進行什麼 "超車"!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都各自擁有長度為60m的內側車道空間, 各自超越其60m範圍內的中線車! 根本互不影響!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A不必離開!

但是比中線慢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這55m外的內側車道,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不是基隆到高雄 !)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法規給予超車者多少長度範圍的"內側車道"? ← 最多只有55m+5m車長
若前方55m又出現一台中線車待超 , 則在超車道 繼續超越中線車

如圖, 比利時的A16, 聯接法國加萊港,有非常多得貨車!是完全切不出去, 我曾經這樣連續行駛超越2km的貨車車陣, 2km 後才回到外車道
對於最高速限
(1)駕駛教練在考照時的教學是, 一上高速公路, 車速就要儘可能加速到法規允許的上限(德國外車道車速可達140km)
(2)絕大多數的高速公路上只看到 最高速限標誌 , 沒有最低速限標誌
所以,不要被YOUTUBE的飆車影片 誤導 ? 以為 國外是 後面快車"拼車速"驅趕就要讓開 ?←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不是 ! 是依據路權 !
擁有路權 使用 !
喪失路權 離開 !
那些大部份自動讓開到外車道的車 , 才是 Autobahn 的常態
那些飆車300公里的車 , 碰到內車道前車? 是不是同樣降速 , 等內車道前車自動讓出車道
完全看不懂 ? 沒有法源依據的 , 我開到最高速限就能佔用車道 ? 是那裏來變出來的說法 ?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5. (a) On carriageways with at least two lanes reserved for traffic moving in the direction in which he is proceeding, a driver who should be obliged, 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paragraph 3, of this Convention, to overtake again may, in order to perform that manoeuvre, and provided he makes sure he can do so without undue inconvenience to the drivers of faster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behind, remain in the lane he has occupied for the first overtaking manoeuvre .


不再超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法規是 三個字的 『超車道』是 車道VS車道 ! 法律指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個內側車道的車,對位於它右邊的中/外車道上,不同車道上的車"超車"

依法 , "超車"是前後車互換"位置", 把車速慢的車和車速快的車互換, 對調"位置" , 把快車放在前方,慢車調整到後方, 以避免前車慢而後車快(V2-V1)=-a產生了負的加速度

法規明確定義 ,『超車』必須駛回原行路線 , 過程是在左側超越, 但是 最終 兩車在同一路線上

當同一車道前車慢後車快, (V2-V1)= - a 是在同車道上產生了負的加速度,引發的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 因為車距縮小,能量波無法完全被車距吸收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加諸於後面那一台車, 一台一台車傳下去, 越後面的車踩下煞車的"反應時間"遞增, 空走距離遞增, 就看到車距越縮越小了, 後車眼看要追撞了, 只能被『制約』而睬下煞車 , 而終至完全停止被塞住
此時就需要有一條 "超車道" 繞道bypass, 繞過慢車, 來避免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加諸於車流

『超車』是將"快車"和"慢車"更換/對調前後位置。不是只有車速上的快慢(超越)而已, 還包含有『位置』上的改變
『超車』最終必須駛回原行路線 ,是為了補滿右邊車道的空間,騰出左邊更大的空間 ,以容納更多的車。 過程左側超越,是避免衝擊波連貫 , 超越必然發生於不同路線。因為車流次序為左快右慢, 超越才規定於"左邊" , 但最終 當兩車回到在同一路線上時, 要有"安全車距"吸收 因速差(V2-V1)=-a所產生的衝擊波 , 才規定有安全車距駛入原行路線
每一項規定 , 都有後面"車流理論"的科學依據
我先講

我對 交通理論、用路人素質、用路人道德、用路人是否體諒他人、你讓一下可以吧、用內車道會比較爽嗎、心理學、生理學、內車道是否安全、國外怎樣怎樣、把法條堆置在一起然後串來串去的、你認為怎樣、他覺得怎樣...........毫無興致討論。



我只傳達1事實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可以參考一下2025年林俊憲的質詢影片






我一直在宣導一個事實 :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林俊憲覺得這樣不好,林俊憲認為不可以一直開內車道,應該要離開內車道,
所以林俊憲表示必須要 透過 "修法" 寫在封面標題上。



我100%擁護林俊憲寫要修法的權利。 就去修法
法條修成怎樣,我也擁護,我都照辦。


但完成修法之前
足速即可行駛於內車道,持續一直開不用回中線,警察不會開單。警察不開單,是因為並不違法



下面這段話是內政部寫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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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達一樣的內容

所以 林俊憲的標題清楚寫出了 "修法"!


以上就給大家知悉目前的事實。











當然 還是會有好奇心重的幼稚園小班同學提問:足速是多少? 如何認定足速啊?
我說呀; 別急 等你大班的時候 老師就會教了喔
諸葛小花
herblee 趕快去找官方。請不要整天都在01論張貼錯誤訊息。
breeze01
herblee 你堆砌再多的條文,也不能改變"你是瞎掰"的事實,我建議,你去找林俊憲的助理,好好去學習一下。
抱歉來晚了,連開太多庭了,不小心遺忘了這篇。

法規見解跟台灣官方相同的鄉民們要小心喔,在01這樣是不行的喔,是會被制裁的喔。




想了解法規的小夥伴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142樓,想了解herblee在玩啥的請看"要2026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擁護超速的人"的7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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