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可讓客戶被判過失傷害,也不願意多賠1元的第一產物保險

精神損失只能法院認定了....

精神損失只能任由人喊價....

對保險公司來說~~還不如進法院比較乾脆.....

過失傷害就過失傷害...罰款而已....只是被害人拿不到罰款金額而已...還比較省 又不會被得逞
阿奇里 wrote:
精神賠償沒單據保險公司本來就不理賠
你要精神賠償要去找車主啊


算體傷.
保險公司給的少.
法院會判賠.

我家案(肱骨骨折).保險公司說5萬.判決書....依受傷程度....考量傷者教育程度.收入.社會地位.財產....
判15萬.(但是我找不到公式.)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別人的身體受傷、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子受損的修理費用,可以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
jeckmin wrote:
算體傷.保險公司給的(恕刪)


我家案(肱骨骨折).保險公司說5萬.判決書....依受傷程度....考量傷者教育程度.收入.社會地位.財產....
判15萬.(但是我找不到公式.)

哈哈~~這個找不到公式的啦,完全法官自由心證,
也沒啥行情價,純粹就看法官想讓你拿多少。
甚至有聽過有些不能賠的,
法官會當庭說把他算進精神賠償賠給被害人(不記筆錄)。
因為法院的判決必須對所有金額寫出判決依據。
精神慰撫金理由最好寫,千篇一律幾乎都是同樣的例稿複製貼上,然後填上金額。
也不用多作解釋,法官有很多裁量空間。
所以同樣的傷勢,法官有時候判多,有時候判少。
甚至有看過有被告上訴二審反應精神慰撫金太高,還被法官打槍,
原因簡單的說就是"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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