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onyang wrote:我的邏輯是區間測速不是對付飆仔的對策,事實也在那裡。請問你說"法律要不要拿掉"的邏輯是什麼?這島沒救了,都是這種理盲? 酒駕、殺人、一堆社會案件層出不窮,法律也不是對付這些人的對策、事實也在那裡。我說"法律要不要拿掉"的邏輯是什麼?看不懂嗎?
Kevin567 wrote:酒駕、殺人、一堆社會案件層出不窮,法律也不是對付這些人的對策、事實也在那裡。我說"法律要不要拿掉"的邏輯是什麼?看不懂嗎? 1. 法律與執政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問題,這是存在的意義。2. B法不能解決問題,所以A法就可以不需要解決問題,亂搞也無所謂? 你這個邏輯不就是"自證"法律無用嗎,那你說"法律要不要拿掉"有何意義? 照你的邏輯,法律已經拿掉了。3. 法如果不能解決問題,就得"修法",不管ABC case,這才是道理,ABC之間沒有相依性。
myhope wrote:反對區間測速的人有提車更好的辦法?不管?你公家機關就是要提出一個更好的方法,不准區間測速。 很多人都提出了辦法,減速路凸,更密集的定點測速,又或執政方覺得區間測速有效,那也至少提高區間測速速限至50~60,不要搞法律寫40,測到60以上才舉發這種踐踏法律及執法機關威信的鳥事。但說老實話,公部門想不出辦法,可以廣納眾言,如果沒有辦法就兩手一攤,那還執什麼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