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區間測速」公聽會……

區間測速設了後有一個有趣現象, 就是假設這個地方速限60 , 一堆車都用速限40 ~50在開, 本來是防止車禍發生, 卻造就了一堆龜車, 明明速限可以再提高的地方卻硬要死死的訂在50~60公里, 然後又遇到一堆烏龜每個都開40~50 不塞死才有鬼
不雨
以國道警察取締後有趣現象, 就是假設這地方速限100, 大家看到警察都用速限80-90再開, 來是防止車禍發生, 卻造就了一堆龜車,明明速限可以提高卻要這些國道警察值勤......以此類推
nerdwannabe wrote:
也就是 先獲得犯罪的事實然後紀錄下罪犯的資料. 這與區間測速的先把所有人當成罪犯, 通通紀錄起來, 然後再找犯罪事實的方式完全不同

這是證據, 沒有問題啊

另一個例子是你去捷運站被偷摸
照你說的捷運站不可以監視你而沒有任何攝影機
事後你去控告對方性侵
但你沒有監視器畫面當證據
如何舉證?

你若不超速
測速照相在那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強烈的抗議測速不合理的立場在哪?
幫違規的人說話?

nerdwannabe wrote:
如果你認同人要被監控, 那可否在你腦袋裏裝個監控晶片勒? 只要偵測到犯罪意圖就直接電擊處罰, 這樣保證沒有犯罪勒....

你說的這個很久以前在法界有很大的討論
你說的東西就做預謀犯案 另有思想犯罪
但是還未執行
並不構成犯罪
定罪主要還是以行為來判定
大部分男生都有想過壞壞的事
監獄早就裝不下了
Simple Is Not Easy
softwind1314
單點測速照相是你有超速才拍照上傳, 但是區間測試是不管有沒有超速先拍一張, 然後終點再拍計算時間差... 你知道吧... 看得出差異嗎!? [幫不了你]
小葉叔叔
如果汽車所有人不用實名登錄,那就只針對車不針對人,你的論點就成立,但是車輛是實名登記,你當然就是針對車主做監視,這就是存在的事實
aderek wrote:
把人民當提款機…!?(恕刪)


台灣真好~自由真好~

區間測速就該執行下去~喜歡超速被罰款的~夕鶴~



這立委也是笑話一籮筐
aderek wrote:
把人民當提款機…!?(恕刪)


左一是男是女啊?
earthworm79321 wrote:
以憲法第22條所述: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也就是說,憲法未限制的天賦人權,都是必須保障的,
後來大法官解釋案逐漸明定出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而區間測速一案,基本上至少就侵犯了行動自由權,隱私權,以及人格權這三種權利


我會給你們這些喊違憲的笑死。
憲法保障的是啥??人?車?
車不是人、車不是人、車不是人

區間偵測的是車。不是人

區間無任何違憲

我就問你一句。 我開你的車,在區間超速被罰了。 罰單寄給誰?

這個問題就是所有的答案了。



1.區間怎麼侵犯你行動自由?有不准你去哪裡嗎?

2.區間是裝在你車裡還是你身上還是無人機一直跟隨你?
怎麼侵犯你的隱私? 區間會知道現在開車騎車的人是誰嗎?

3.人格???笑死了,回到上面的問題,我今天開掛名公司的車,區間當下會弄到誰的人格??
小葉叔叔
如果汽車所有人不用實名登錄,那就只針對車不針對人,你的論點就成立,但是車輛是實名登記,你當然就是針對車主做監視,這就是存在的事實
小葉叔叔
警察辦案也可以用以車追人的方式追查犯人、當作違法證據,所以車輛登錄紀錄是可以當作法律上的證據,也就是說法律上證明車輛與車主呈現一個程度上的相關,變相的有罪推論就有違憲的疑慮
現在有公投機制,反對者可以去舉辦公投連署,訴求廢除區間測速。
若能說服大多數民眾,公投通過,自然也不會有區間測速了。
若公投不能通過,甚至在連署階段都過不了.....

那就是你們的理念真的是少數,就別飆車了吧。
怎麼測速我都沒意見
只希望許多路段的速限標示可以明確一點
為什麼一些可以公開討論的事也要私訊來問? 好好幫蔣大衝流量不行嗎?
sunland
交通規則說了,沒有標示就是50,有分快慢車道的地方慢車道40,沒有中央分向線的地方30,所以都開20就不用怕會超速罰錢了
earthworm79321 wrote:
而前幾樓法盲在偷換概念 回去多讀點書好嗎

你說這句就表示你沒念書了
全國法規資料庫給你參考 - https://law.moj.gov.tw/

自由並非你想的無限上綱
自由的前提在不影響他人自由為自由
我想OOO是我的自由
OOO可以換成飆車, 殺人, 打人
但不影響他人的狀態下
上面三個舉例都不可行
Simple Is Not Easy
softwind1314
你開慢車襠在車道上就是妨礙了後車的行車自由... 拜託 邏輯呢...
yrna
softwind1314 慢車是多慢? 速限內嗎? 反過來也可以說是候車逼車?我不是要針對你的人回文, 各種用路人都有, 方法要可以讓每個人都適用
好多政策,想學發達國家的經驗,只學了個皮毛

東施效顰,畫虎不成反類犬
earthworm79321 wrote:
大法官解釋案逐漸明定出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而區間測速一案,基本上至少就侵犯了行動自由權,隱私權,以及人格權這三種權利。

區間測速 拍的只有超速的車輛 不是人啊
區間測速 也沒有限制超速的車輛 不能經過該路段啊
區間測速 若開的是公司車或租賃車 政府又如何侵犯到隱私權?

動不動就講違憲之前 要不要先回顧一下
之前說沒讓大型重機上國道是違憲這個 為何被大法官駁回了?
大型重機人士爭取上國道相關判決 釋憲不受理(109年憲二字第457號)
小葉叔叔
警察在你家車庫門口放一支監視器,24小時監視你有沒有違規,我是不是也可以說,你只要不違規,24小時監視你的車庫又沒犯法~~你覺得可以嗎??
不雨
現在台灣路上不就很多監視器了還照到民房門口也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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