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rdwannabe wrote:
也就是 先獲得犯罪的事實然後紀錄下罪犯的資料. 這與區間測速的先把所有人當成罪犯, 通通紀錄起來, 然後再找犯罪事實的方式完全不同
這是證據, 沒有問題啊
另一個例子是你去捷運站被偷摸
照你說的捷運站不可以監視你而沒有任何攝影機
事後你去控告對方性侵
但你沒有監視器畫面當證據
如何舉證?
你若不超速
測速照相在那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強烈的抗議測速不合理的立場在哪?
幫違規的人說話?
nerdwannabe wrote:
如果你認同人要被監控, 那可否在你腦袋裏裝個監控晶片勒? 只要偵測到犯罪意圖就直接電擊處罰, 這樣保證沒有犯罪勒....
你說的這個很久以前在法界有很大的討論
你說的東西就做預謀犯案 另有思想犯罪
但是還未執行
並不構成犯罪
定罪主要還是以行為來判定
大部分男生都有想過壞壞的事
監獄早就裝不下了
Simple Is Not Easy
earthworm79321 wrote:
以憲法第22條所述: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也就是說,憲法未限制的天賦人權,都是必須保障的,
後來大法官解釋案逐漸明定出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而區間測速一案,基本上至少就侵犯了行動自由權,隱私權,以及人格權這三種權利
我會給你們這些喊違憲的笑死。
憲法保障的是啥??人?車?
車不是人、車不是人、車不是人
區間偵測的是車。不是人
區間無任何違憲
我就問你一句。 我開你的車,在區間超速被罰了。 罰單寄給誰?
這個問題就是所有的答案了。
1.區間怎麼侵犯你行動自由?有不准你去哪裡嗎?
2.區間是裝在你車裡還是你身上還是無人機一直跟隨你?
怎麼侵犯你的隱私? 區間會知道現在開車騎車的人是誰嗎?
3.人格???笑死了,回到上面的問題,我今天開掛名公司的車,區間當下會弄到誰的人格??
個人積分:7151分
文章編號:84253848
earthworm79321 wrote:
而前幾樓法盲在偷換概念 回去多讀點書好嗎
你說這句就表示你沒念書了
全國法規資料庫給你參考 - https://law.moj.gov.tw/
自由並非你想的無限上綱
自由的前提在不影響他人自由為自由
我想OOO是我的自由
OOO可以換成飆車, 殺人, 打人
但不影響他人的狀態下
上面三個舉例都不可行
Simple Is Not Easy
你開慢車襠在車道上就是妨礙了後車的行車自由... 拜託 邏輯呢...
softwind1314 慢車是多慢? 速限內嗎? 反過來也可以說是候車逼車?我不是要針對你的人回文, 各種用路人都有, 方法要可以讓每個人都適用
個人積分:2670分
文章編號:84254037
earthworm79321 wrote:
大法官解釋案逐漸明定出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而區間測速一案,基本上至少就侵犯了行動自由權,隱私權,以及人格權這三種權利。
區間測速 拍的只有超速的車輛 不是人啊
區間測速 也沒有限制超速的車輛 不能經過該路段啊
區間測速 若開的是公司車或租賃車 政府又如何侵犯到隱私權?
動不動就講違憲之前 要不要先回顧一下
之前說沒讓大型重機上國道是違憲這個 為何被大法官駁回了?

大型重機人士爭取上國道相關判決 釋憲不受理(109年憲二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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