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車禍事故筆錄已做完,但被警方已要脅回去修改筆錄這樣合理嗎?如何自保?

高速公路夜間發生事故,
通常國道警察會到場處理,
在事故車輛後方閃燈戒護,
拖吊業者也會到場,
開啟警報器與閃燈配合警方處理,
而且當場對雙方酒測是必要程序,
筆錄可以之後再回駐地製作,
樓主所述內容有點詭異,
是否對於該事故有所保留?
事有反常必有妖孽,請律師先!到時搞不好還能有人貢獻律師費,現在只是先出而已,到時有機會回補。
Another.MF
通常自己花錢找律師的費用不會賠。僅有法律規定一定要有律師代理訴訟的情形,且費用是公定
不用理,手機開錄音,找督察室。
oyc4388 wrote:
查了一下大溪交流道62~63K之間28號晚上快12點確實有車禍

哇!這個也查得到,請教一下是如何查詢的?
壓力鍋 wrote:
哇!這個也查得到,請教一下是如何查詢的?

確實查得到
112/9/28 23:57
國道三號南向63.2公里
壓力鍋
感謝,原來還有這種管道可以查
壓力鍋 wrote:
哇!這個也查得到,請...(恕刪)

搜尋國道事故查詢就會有相關影像檔可以看,有的快速道路也有
壓力鍋
謝謝,長知識了
林北好油翻車再現??
tatsuya86 wrote:
請問警方這這樣合理性在哪?我們要如何自保自身權益? 謝謝


報警阿

tatsuya86 wrote:
本人於112年9月28...(恕刪)


你既然主動報案,當然有義務配合警檢調查啊,這有問題嗎?
tatsuya86 wrote:
本人於112年9月28...(恕刪)


你都直接說要脅.....

還說恐嚇.....

這已經可以直接去警政署政風室直接申訴了~

還是內文沒這麼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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