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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o wrote:
我覺得違規被罰沒問題
但至從有了檢舉制度後
問題就出在不知道某一條法規後
等收到罰單都是一整疊
這個就大有問題了
這樣一罪好幾罰竟然能被合理化
當官不認為扯我能理解
可能不好解決就順勢合理化
但一般人民怎麼能也跟著合理化
一般交通法條建立是警察出勤給警察執勤交通時候用的
所以沒打方向燈被警察看到也只會一罪一罰
怎麼可以沒有檢舉制度用的交通法規
就偷懶直接變成一罪好幾整疊罰單了
扯上加扯
都考到駕照了,為什麼會有「問題就出在不知道某一條法規後」的這種狀況?下面是公路局的機車筆試考照題庫擷圖:

有駕照了,就不能把不知道某一條法規拿來當藉口。
您說「一般交通法條建立是警察出勤給警察執勤交通時候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給用路人遵守的,以減少交通事故,這才是交通法條的目的。
然後您說這次事件是「一罪好幾罰」?似乎您不太清楚一罪一罰的定義。違規者是經過九個路段不斷重複的變換車道多次沒有打方向燈。由於現在民眾檢舉已經被限制在六分鐘以內或是相同路段裡,同一違規項目不得二次檢舉,不然他一定會被開更多罰單。沒有打方向燈一次就是一罪,每次違規開一張罰單就是一罰,這不就是一罪一罰嗎?偶而會看到新聞報警察追車,車子連續闖紅燈,闖幾次最後就開幾張闖紅燈罰單,誰說警察不會針對相同違規項目連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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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