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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700327 wrote:
今年4月 開車在一處沒紅綠燈路口撞上一台機車 我是開UBER的 我開車我的路有停字我沒停 對方在路口沒減速也沒轉頭查看
初判我7對方3 對方不服提交再鑑定 堅持我超速 我的行車紀錄有拍到我的時速大約在50上下
問題一 請問這樣再鑑定肇責會怎樣改變
對方已提刑事民事告訴 但我期間也一直跟對方說我會賠 也請保險跟對方聯絡 表達會賠的誠意 對方也說要精神賠償 後來就接到對方提告的消息 對方為何要提告 我都說要賠償了
問題二 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 要求太多賠償 和解不成 是否直接進入法庭 讓法官去判比較合理 我不知道賠償多少才合理
問題三 刑事如果和解 能撤告嗎
補充 會拖到現在 是對方想等骨折好的差不多再談理賠
最討厭用免洗帳號
往往射後不理

我想問
你在哪裡發生事故
地上寫停
另一邊通常會寫慢
這種路口通常沒有號誌是小巷弄
你時速50超速了吧
巷弄速限通常30或40而以
拖了半年不合解
對方當然告你
時間過了就不好告了
過失傷害不能撤告
有和解的話會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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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在此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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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超額,理賠不是問題,會不會 不是第一次。法院在判決會參考 加害人,是否不是第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