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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98年1月23日寄給市民服務中心反映事項,本局查覆如後:
一、本案本局98年2月2日派員於該車籍地查處,發現該車停放於住宅車庫內,確如台端所指有違規改裝之情事,惟未指陳其違規行駛道路之時間及路段地址,致警方不能當場依法舉發,先予敘明。
二、為維護交通安全及安寧秩序,業已訪談其家長勸導約制該不良行為,並已責請其立即將該車回復原狀。
三、另為有效遏止該改裝車輛行駛道路,本局將另案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召回臨時檢驗及本市環保局配合執行改裝排氣管之噪音檢測。
四、倘該車仍未回復原狀逕而行駛道路,請敘明違規車號、時間、地點並拍照舉證,以電子郵件或書函檢舉或利用報案專線2629292報案,本局將再派員查證屬實,則依法舉單告發。
台端對本案尚有任何指教,請逕洽本局交通隊承辦人警員涂志明,連絡電話:06-2621314。
敬祝 事事如意 臺南市警察局敬復
答案是:這台車車主一點事都沒有.
1/22上01發文,1/23向市政府檢舉今天才回文.
說這台車事我本人所有的網友,嘴砲程度也要有個限度,不要動不動就扣別人帽子,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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